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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李伟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15422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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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核心律师、刑事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见微知著,原始见终,精准辩护,精益求精。刑事辩护的核心工作其实是通过案件细节去发现卷宗以外的事实并让法官采信。”

---李伟律师 

李伟律师,中山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双硕士,通过证券业和基金业从业资格考试,主要承办金融犯罪案件和企业(家)刑事风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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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律师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曾先后就职于深圳某知名上市公司,世界500强的荷兰某家族企业集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丰富的法务从业经历。

专注刑事辩护业务后,李伟律师主要办理各种金融犯罪案件,如私募基金暴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罪、利用老年公寓集资诈骗、保健品销售诈骗案、因网络赌球涉嫌开设赌场罪、商业模式涉嫌诈骗、虚拟币传销诈骗等经济案件,以及企业刑事合规出现的商业贿赂案件,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

李伟律师逻辑思维清晰,侧重精准辩护,善于在错综复杂千丝万缕的疑难案件中用一句话归纳辩点,充分把控案件实质的法律关系,精准打击。承办的多起案件不泛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如2014年承办全国最大的非法集资案,涉及金额99.5个亿,起诉书位列第三当事人周某最后获得缓刑,2015年包某涉嫌故意伤害他人案(获缓刑)、2016年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不予逮捕)、2017年林某涉嫌诈骗罪(不予逮捕)、2018年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轻判)、2019年胡某合同诈骗金额50万元不起诉,2020年付某涉嫌诈骗罪(获缓刑),2021年孙某集资诈骗案获取保等。

· 李律师刑事方面实务研究作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缓刑的有效辩点》《论嫌疑人人权保障》《企业家刑事合规研究|非法经营罪中烟草销售不起诉辩点总结》《企业家刑事合规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概述及裁判依据》《企业家刑事合规研究|非法经营罪不起诉辩点总结》《私募基金犯罪辩护研究之系列文章》《私募基金公司暴雷后被刑事立案之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私募基金公司挪用基金款的刑事法律风险《私募基金公司是否属于刑法185条中的“其他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公司承诺返还本金的刑事法律风险》《私募基金公司接受投资者“拼单”的刑事法律风险》《私募基金资金用途的刑事风险》《私募基金走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入罪逻辑》《使用秘密侦查但无法查明“毒品来源”,法院如何判?》《集资诈骗罪的有效辩护指引》《从一起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看制造毒品罪的有效辩点》《代购毒品无加价行为,不应认定贩卖毒品罪》《从一起一审判处九年二审改判无罪的贩卖毒品案看定罪证据链的完整性》《无合法扣押程序的毒品应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从一起运输900克毒品无罪的判例看搜查程序合法的重要性》《被“双套引诱”情形下实施的毒品贩卖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理分析》《利用虚拟币诈骗,如何获得减轻判罚》《有合法牌照的私募基金还会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吗》《浅析不予偿还“套路贷”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当事人去服刑了,还要请律师吗?》《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被抓后如何有效辩护》《被“双套引诱”情形下实施的毒品贩卖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理分析》《714高炮网贷平台只有六天免息期是否构成“套路贷”诈骗》《私募基金公司挪用项目资金的刑事法律风险》《文物鉴定诈骗案无罪辩护手记》《企业家刑事合规研究等系列文章》《如何就鉴定意见向鉴定人发问》《从12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运输毒品罪的无罪辩点》《从6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运输毒品罪的无罪辩点》《使用秘密侦查但无法查明毒品来源,法院如何判》等刑事理论实务文章、论文。 

附:李律师经办的重大案件及收费标准

1.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获轻判)

2.孙某因销售手机卡涉嫌诈骗罪案(不予逮捕)

3.黎某运输毒品案(办理中)

4.曹某因网络赌球涉嫌开设赌场案(审查起诉阶段取保)

5.周某涉嫌绿色世纪老年公寓集资诈骗案(获缓刑)

6.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轻判6个月)

7.买来西亚麦某因销售公司上市股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缓刑)

8.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一年后撤销案件)

9.胡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

10.孙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实报实销)

11.梁某因销售加油卡返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轻判一年四个月,案涉金额2.7亿)

12.付某涉嫌文物鉴定诈骗案(获缓刑)

13.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1.9KG)(发回重审后获轻判)

14.周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冰毒10kg)(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5.王某因网络销售大麻涉嫌贩卖毒品罪(轻判一年四个月)

附部分经办案件简单案情介绍:(因篇幅有限,仅列举部分近年来办理及参与的重大刑事案件,部分敏感案件并未添加链接,人物均用化名)

一. 周某涉嫌集资诈骗案(获缓刑)

周某通过报纸上的招聘信息进入一家汽车租赁的企业上班,后因工作努力被提为经理。之后因该公司涉嫌集资诈骗被“一窝端”。涉嫌集资金额达99.5亿,震惊全国。周某在起诉书位列第三,面临重判的可能。律师介入后,及时将周某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法律意见提交至审判机关,认为周某属于从犯。该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最终周某获缓刑。

二. 胡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不起诉)

胡某因经营美发店需要资金周转,向他人借款50万元后手机关机失联。后借款人举报胡某合同诈骗,公安将其网上通缉后,胡某被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深挖本案背后的内幕,发现胡某其实是被人“套路贷”。经过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最后采纳律师本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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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林某涉嫌诈骗罪(无法查清具体金额,30天后被取保释放)

广东林某经营小额贷款中介服务,后被网警跨省抓获后羁押在某县看守所。被关押15天后,委托李伟律师介入,经会见林某后,李伟律师本案某县公安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并且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疑。经查阅相关判例,实务文章,李伟律师立即撰写近几十页法律意见书阐述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办案机关亦无管辖权。办案机关收到法律意见书立即释放了同案的十名员工,后在三十天的时候释放了林某。本案效果得到当事人高度认可。

四. 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2.7亿)

梁某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充值加油可返利的投资咨询公司,工作两个月后公司因充值款无法到账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调查。梁某被定为公司的销售总监而被逮捕。实际上兰某并未享受公司总监的待遇。本案中的梁某应当认定为从犯且情节较轻的辩护观点已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同,本案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当事人获轻判一年四个月。

五. 麦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麦某在一家香港注册成立的跨国公司担任翻译,该公司对外宣传即将赴欧洲上市,以销售内部股权的形式吸引众多投资人投资,之后该公司并未上市,投资人的收益无法兑付,麦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罪名被抓获,本案经辩护,最后麦某获缓刑。

六. 孙某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

孙某平时经营销售手机卡业务,后被警方怀疑帮助一套路贷团伙提供作案工具被抓获,被抓后,立即聘请李伟律师介入,李伟律师在第一时间将《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及时交给办案机关,说服办案机关认定孙某与套路贷团伙之间并不具备事先共谋的故意,最后孙某被依法取保。

七. 何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

何某通过正常招聘进入珠海某企业工作,负责客服业务,该公司有多项实体经营项目,包括社区洗衣店、餐饮火锅店等,为扩大经营,公司涉及出虚拟币吸收投资方案,因该模式涉及传销被立案,何某作为工作人员被逮捕,本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八. 付某涉嫌诈骗罪

付某在哥哥经营的文物鉴定拍卖公司工作,因公司涉嫌诈骗,金额涉及1400万,经李伟律师辩护后,改变付某在本案中地位定性,成功获得缓刑判决,本案判决已生效。

九. 孙某涉嫌集资诈骗罪

孙某因男友在一家以销售手机为名的虚拟币公司上班,发现这个项目比较好赚钱,便投资其中,后该公司以借销售手机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最终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一锅端,本案还在办理中。

十. 桑某涉嫌诈骗罪

桑某在一家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担任催收主管工作,负责将未收回贷款发包给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后该催收公司涉及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被立案侦查,桑某最终获量刑建议之下轻判。

十一. 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证据不足,不予逮捕)

李某在6.26禁毒日当晚被朋友约去吸毒,吸完后朋友借故离开,之后李某在房内睡觉,后突然出现警察破门而入,在李某休息的床头警察查获200克冰毒。李伟律师在李某被刑拘后立即介入本案,经会见后,李某表示当晚其只是去吸毒,根本没有携带任何毒品,查获的毒品并不属于他。获此案情后,辩护律师及时向办案机关反映要求提取毒品外包装的指纹鉴定,最后检察院认定查获的毒品属于李某证据不足,但李某吸毒需接受行政处罚。最终李某被刑事拘留37天后改为吸毒拘留15日,之后被释放。

十二. 周某被判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涉及冰毒10公斤,撤销原判)

湖南周某一直在广州开诊所,后被朋友雷某叫回老家一起做生意,雷某遥控周某出差外地“进货”,雷某负责货物的销售与来源,后警察在雷某住处查获冰毒10公斤,一审判处死立执。本案周某在本案中地位作用到底如何是本案的关键辩点之一。本案经省高院审理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十三、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涉及冰毒1.9Kg,发回重审获轻判)

在佛山经营洗车店的刘某,突然收到东莞“朋友”占某的电话,告知其有发财捷径,刘某不知其实占某是线人,在占某设局的引诱下,拿着一个“黄色纸箱”和香港老板交易。后被当场抓获,此案涉及复杂的犯意引诱。案件正在办理中。

十四、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涉及大麻60公斤,轻判一年四个月)

北京王某种植大麻几十株尚不够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被行政处罚后被告知涉嫌贩卖毒品,王某承认向朋友邮寄过大麻花,但没有收取任何款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是本案的关键。本案经审理后,认定部分大麻并不具有销售价值,最后王某获轻判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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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须知】

咨询是收费的!

咨询及欲委托我们刑事律师办理案件者必须相信法律及律师的专业能力、智慧和责任心;

我们的律师费较高,但并不以输赢论英雄,也不包括什么关系费用,只是精准刑事法律服务的对价。

——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

 

以下收费标准皆以小时收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只接有一定理据的刑事案件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黑社会犯罪、商事犯罪、税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接办时所用,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1.承办各中心业领域内的普通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500-3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2.承办的各中心专业领域内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并根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及工作量情况确定最终收费(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3.对所接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并根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或工作量确定最终收费(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4.承办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政治因素的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5.具有一定冤情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律师费每小时2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6.办案所需的办案费(复印费、专家论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文档处理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根据办案需要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实报实销或约定包干;

7.一般不接受电话咨询,请预约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或微信咨询;咨询是收费的,咨询费标准为每小时500-3000元;

8.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业务中心主任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9.委托人可与承办律师协商按件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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