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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并取现,并非一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从 H 某案例看两罪的界分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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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网络时代,一些看似寻常的举动背后可能隐藏着法律的风险。H 某只因轻信网上的贷款广告,出借银行卡并按要求取现,就卷入了一场刑事风波,其行为究竟该定何罪,引发了广泛关注。作为承办此案的律师团队,我们深感有必要结合这一案例,探讨出借银行卡并有取现行为是否一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回顾:一场因 “贷款” 引发的刑事风波

      H 某在网上看到“黑户”也能办理银行贷款的广告后,主动联系客服咨询。客服让其添加 QQ 沟通,告知需要银行流水才能办理贷款。H 某按要求乘坐高铁从居住地到达 X 地,坐上客服的车后,将手机交给客服人员操作转账刷流水,并按要求去 ATM 机取现给客服。事后,客服人员删除了 H 某手机里的 QQ 聊天记录和好友,让其回家等消息。然而,H 某最终等到的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 H 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我们律师团队介入辩护,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以帮信罪对 H 某提起公诉。

两罪的核心区别:主观明知程度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 “断卡” 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点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 “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从这一规定及相关法律精神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程度和要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要求行为人清楚地知道上游属于犯罪行为,或者概括地认识到上游行为属于犯罪或者违法行为,在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中,行为人 “应当” 对上游的犯罪行为 “明确知道”。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只需要行为人知道上游行为极有可能是犯罪行为,或有罪特征的违法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具体犯罪行为明知,属于概括的故意。即便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利用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促成了犯罪既遂,也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合案例分析:H 某为何构成帮信罪

     本案中,H 某的银行卡流水中有取现记录合计 4 万余元,但并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 H 某明确知道其卡内资金属于犯罪所得。纵观全案证据,认定 H 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足够的,但如果要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需进一步搜集证据证明 H 某明知(明确知道,不能是推定的 “应当知道”)系犯罪所得。

      H 某作为犯罪链条底层的 “卡农”,其提供本人银行卡后按 “客服” 要求进行取现操作,属于偶发的帮助行为。这种行为应理解为先前提供银行卡行为的延续和附随,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边缘帮助行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单独的洗钱行为的性质。从 H 某的行为来看,他并非多次、频繁提供转账、取现帮助,违法获利程度也不高,不存在与虚拟货币相关联提供转账等 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其 “明知是犯罪所得”,因此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认定的要点

      严格认定掩隐罪的 “明知”

     必须把 “明知” 作为界分掩隐罪和帮信罪的基础要件。掩隐罪 “明知” 的内容比帮信罪更具体,程度更明确,要细化到知道是他人实施犯罪后获得的赃款、赃物,对此进行的转账、取现、套现是在对赃款、赃物进行转移、转化、洗白。帮信罪的 “明知” 总体上是相对概括性的,行为人对于银行卡可能用于处理涉犯罪的资金,尤其是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的认知是笼统的、不甚明确的。

      办理案件时,要将《断卡纪要》和两个电诈意见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刑四庭罗国良庭长、最高院刑四庭曹东方法官于 2025年6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的发文相结合,重点审查行为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上的地位、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联程度、相关行为是否与网络洗钱手段密切关联、行为是否具有明显刻意规避监控的异常性,结合案件发生的背景、行为人的文化程度等,具体分析行为人是否 “明知是犯罪所得”。

       限缩涉 “两卡” 掩隐罪的刑事处罚范围

      涉 “两卡” 的掩隐犯罪案件体现出网络时代洗钱犯罪分工日益精细、上下游疏离的特点,与传统的一对一的掩隐、洗钱犯罪有明显差异。实际操作银行卡转账、取现、刷脸验证的人与上游犯罪人关系甚远,对涉案银行账户的进出资金数额及去向完全无法掌控,一定程度上类似于犯罪链条底端的 “工具人”。应由自上游犯罪人以下的掩隐犯罪团伙全部成员共同承担掩隐的罪责,尤其是应由组织、指挥掩隐团伙犯罪的上线人员承担主责,而不能机械地对参与转账 “工具人” 直接以涉诈资金数额定罪量刑。故即使通过 “明知” 的筛查,仍要根据行为具体表现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入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还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注意两罪的审查判断次序

      应先立足掩隐罪的犯罪构成,审查行为人是否 “明知是犯罪所得” 进而是否构成掩隐罪,不构成掩隐罪的才纳入帮信罪的审查范围,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

      综上,出借银行卡并有取现行为并非一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准确界分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确保司法公正,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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