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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局”,组织者竟被控开设赌场罪?这些法律红线你必须知道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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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局”,组织者竟被控开设赌场罪?这些法律红线你必须知道

案例警示

      日常生活里,老乡相聚、娱乐消遣,本是极为稀松平常之事。然而,某些看似寻常的 “老乡局”,实则暗潮涌动、危机四伏,稍有不慎,便可能跨越法律的红线,甚至坠入刑事犯罪的深渊。接下来,让我们透过几则真实案例,一同探寻其中的奥秘。


     1. H省 32 人聚众赌博案

      202X年X月,H省某市警方获取线索,显示某餐馆内疑似存在聚众赌博活动。警方随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经周密部署,联合特警支队于 X月 XX 日晚实施精准行动,成功捣毁该赌博窝点。警方突入餐馆时,现场秩序混乱,发现Z某、M某等 30多人围坐桌旁,使用 32 张麻将(含 1 - 8 筒),以 “滚筒子” 形式进行赌博。桌上放置大量现金,赌客间筹码往来频繁,单次输赢可达数万元。警方当场查获赌资 11 万余元及相关赌博工具。经调查查明,此次赌博活动系有组织的精心策划安排,并非偶然发生。有3 名参赌人员涉嫌开设赌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此案件中,起初看似可能只是老乡间寻求刺激的娱乐行为,但因涉及较大金额赌资及有组织特性,其性质已发生根本性改变。


      2. F省某市开设赌场案

      X某与Y某自 201X 年起,二人多次因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被依法判处刑罚。202X 年 X 月下旬,二人再次共谋在T县开设赌场,通过抽水获取非法盈利。其中,Y某负责在T县寻觅并提供赌博场地,同时承担接送赌客之责;X某则凭借自身人脉,负责组织招揽J省N、M、G市等地的J省籍赌客前往Y某所提供的场地参与赌博。自 X月 XX 日起至 X 月 XX日期间,X某每日组织数十位J省籍赌客至赌场,以 “滚筒子” 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经统计,二人共计组织 400 余名赌客参与赌博,非法抽取 “水钱” 达 43000 余元。最终,其违法行为难逃法律制裁。法院经审理判定,X某与Y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X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Y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 L市家庭赌场案

      202X 年,在L市某区,W某和Z某在自己家中组织参赌人员通过麻将 “滚筒子” 形式进行赌博,在整个过程中,W某和Z某不仅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还亲自组织参赌人员、洗牌,并参与赌场分红。随着赌博活动的不断进行,他们获利颇丰,累计获利达 20 万余元。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W某和Z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知,老乡间参与 “滚筒子” 活动,若达到一定程度,组织者便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那么,从法律层面而言,“滚筒子” 这类看似平常的赌博行为缘何会被如此定性?这需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普通赌博的区别等方面展开深入分析。


      1. 犯罪构成四要件

      主体: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即凡年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有可能成为该罪主体。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此即表明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行为系开设赌场以供他人赌博,并且积极追求凭借该行为获取经济利益。无论是提供场地并收取费用,还是通过抽头渔利等方式,只要其目的在于营利,即符合主观要件。


      客体:该罪所侵犯的客体为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开设、经营赌场之行为,具体涵盖提供赌博场地、确定赌博形式、供应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一系列行为。


      2、与普通赌博的区别

      普通赌博活动通常具有临时性与松散性特征,一般表现为几个朋友或熟人偶然相聚进行娱乐,不存在明确的组织分工,亦无专门为赌博设立的固定场所。参与者自行承担输赢结果,且活动持续时间较短。

      与之相对,开设赌场罪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存在明确的分工体系,例如望风人员负责密切观察周边环境,以规避警方的查处;记账人员专职记录赌博账目;发牌人员专门负责操作赌具等。赌博场所通常为专门设置的固定地点,既可以是实体的房屋、餐馆等物理空间,也涵盖虚拟的网络平台。其营利模式主要通过抽头渔利或收取场地费用等途径,组织者借此获取经济利益。该犯罪行为还具有长期经营的特性,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赌博运营体系。


辩护思路

      为此类案件行为人辩护时,除了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以外,还可从以下几个方向寻找突破口。

     首先,要注意行为人是否有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具,并收取固定费用的行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无论该场所系自有住所、租赁房屋抑或是经营店铺等;收取固定费用,诸如按场次计费、按时间计费或按人头计费等情形。

      其次,行为人是否有主动策划并召集他人参与以 “滚筒子” 形式进行的赌博活动,积极招揽赌客,同时负责安排赌博时间、地点,并制定赌博规则等一系列行为。

      再者,行为人是否有为确保赌场的正常运营,聘请人员参与赌场运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雇佣望风人员、记账人员、发牌人员等。

      最后,行为人是否有协助赌客开展赌资的收付、转账、兑换等资金结算服务。


总结

      从上述案例及法律分析可知,“滚筒子” 赌博活动一旦触犯法律界限,极有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由“友情局”演变成“犯罪局”。辩护律师在辩护时,要从犯罪构成、行为特征、案件事实等方面寻找突破口,为行为人争取最有利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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