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毒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黄坚明律师办理的“名校化学博士Z某涉嫌制造毒品案”,成功入选广州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会员业务成果,并斩获业务成果三等奖。

Z某被不批准逮捕释放之时,其被错误羁押时间已长达100天之久,此案作为国内罕见的高学历化工科研人员涉毒辩护成功典型案例,彰显了专业刑辩在涉毒领域中的重要价值。
【案件概况】
名校博士Z某是化工领域的高端人才、某化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常年和化学硕士L某合作开发化工产品。某年某月至某年3月期间,L某有从其他涉毒人员处收取一笔化工原料款,然后支付给Z某某,以上述公司名义购买了诸多涉案化工原料,目的是研发化工产品之合法用途。
但在某年某月14日当天及之前的涉案期间内,平时在外地从事大型化工项目投产事宜的Z某某,因临时有事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实验室内独立从事实验活动。
碰巧的是,涉案侦查人员认定L某存在制造依托咪酯毒品的重大嫌疑,为此到Z某某经营的涉案公司区域内抓捕L某,为此把出现在案发实验室现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Z某某也一并抓捕归案,且认定两人涉嫌使用化学实验室器材共同制造依托咪酯毒品实物。
此案发案后,Z某某为此被长时间监视居住,且在监视居住期间两次被暴力殴打、刑讯逼供,最终不得不违心认罪两次。
【针对涉案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手段炮制的涉毒冤案,黄坚明律师所提出的核心无罪辩护观点】
其一,核心事实层面:Z某、李某及其他涉毒人员之间无共同犯罪事实,Z某某无涉毒犯罪基础。案件不满足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主观共同故意要件,案件基础定性存在根本性错误,足以证实本案实为冤假错案;
其二,行为定性层面:涉案行为纯属正常化学实验行为,无关违法犯罪问题。Z某、李某涉案行为均不满足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入罪情节要件,全案涉案行为无关刑事违法犯罪问题;
其三,主观认知层面:Z某某客观上未参与任何涉毒操作,主观上对李某的涉案行为不知情、不明知,现有证据和事实足以证实Z某全案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制毒、贩毒牟利的犯罪主观故意,完全不符合毒品类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其四,证据体系层面:关键证据缺失,全案有罪证据链彻底断裂,致使此案不存在任何一次、任何一宗涉毒犯罪事实;
其五,生活常理层面:Z某某作为行业高端人才,一直存在高额合法收入,涉案侦查人员对Z某的涉毒指控违背经验法则,违背日常经验法则,恰好反证此案指控逻辑完全不成立;
其六,案件侦办层面: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属于错抓无辜的冤假错案;
其七,书证层面:本案有Z某某彻底无罪之书证,恰好反其无罪;
其八,口供效力层面:多名同案犯认罪口供及在案Z某认罪口供,纯属公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所得非法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
其九,程序与法律适用层面:此案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追责主体完全错误,将无辜者、案外人Z某认定为涉毒主犯的做法明显荒谬,此案最终五名被追诉人均无罪释放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此案是“从头假到底、人为炮制”的涉毒冤假错案。
涉毒无辜者、案外人一旦被抓归案,后续的无罪辩护事实上是非常艰难的。黄坚明律师接受委托,会见Z某某本人之后,便早早预判此案实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为了挽救无辜者、案外人、名校博士Z某某,黄律师不得不与当地涉案人员进行斗智斗勇,黄坚明律师在此案当中的核心辩护工作包括:
首先,针对涉案侦查人员通过长期监视居住之强制措施逼迫Z某某认罪认罚的问题,黄坚明律师的应对举措是直接向当地涉案公安局局长反馈此案存在重大冤情,要求其关注此案;
其次,针对Z某某等人被两次暴力殴打及刑讯逼供的问题,黄坚明律师应对举措是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监督程序的申请;
再次,针对涉案侦查人员禁止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Z某某的问题,黄坚明律师依法向上级公安局反复提起电话投诉,要求当地侦查人员改正其违法做法;
最后,针对此案全案没有犯罪事实的核心争议焦点问题,黄坚明进行撰写十多份详尽的法律意见书,穷尽一切合法渠道,全力维护Z某及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辩护成果】此案最终获得了彻底无罪释放的结果,客观上已最大限度保全Z某名下所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科研成果,极大地降低了其民商事诉讼风险。

【本案痛点与行业启示】
本案凸显了偏远基层地区的办案短板:部分侦查人员专业能力、法治意识不足,突破合法侦查程序,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方式取证,违规推定当事人有罪,是导致本案错误羁押、错误追诉的核心原因,也是基层刑事辩护中常见的司法遗憾。
结合辩护人办案经验,在此给出化工行业专属刑事风控建议:化工行业属于涉毒高风险领域,正规企业及从业人员极易因行业特性、被他人利用、侦查认知偏差而陷入无辜涉毒刑事案件。
因此,化工企业亟须搭建涉毒风险防御机制、常态化合规排查体系与刑事应急辩护方案,提前规避无辜涉案、错误追责风险,筑牢企业与个人的刑事合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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