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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捷报 | 精准辩护实现罪名变更,Z某被控诈骗罪改判帮信罪,刑期锐减且免除退赔责任

办案律师/作者: 邓向斌李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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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团队代理的Z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关于Z某构成诈骗罪的理据不充分,依法改判Z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期得以幅减少,且无需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精准性,更为类似案件的辩护策略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背景

Z某系初涉社会的青年,文化程度有限且法律意识淡薄。2024年X月X日,Z某通过他人将其苹果手机ID账号提供给被帮助者使用,获利300元,后被指控为诈骗罪共犯。一审法院认定Z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XX万余元。Z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团队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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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与核心观点

二审阶段,我团队围绕“罪名定性”与“主观故意”展开精准辩护: 

1. 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构成诈骗罪共犯需满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中,Z某仅提供苹果ID账号,未参与犯罪实施、分成或后续资金操作,与被帮助者联系松散,不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结合《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提供“两卡”或类似工具(如苹果ID)构成诈骗罪需以“形成稳定配合关系”为前提。Z某仅领取固定报酬,未参与犯罪策划或资金分配,应定性为帮信罪。 

2. 主观明知的排除: 

辩护人通过Z某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获利模式等主客观因素论证其缺乏诈骗故意。Z某对被帮助者的犯罪时间、手段及金额均不知情,仅提供技术支持,符合帮信罪中“概括性明知”的特征。 

3. 客观行为的定性: 

苹果ID账号属于“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范畴,Z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关于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涉案金额XX万余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依法应认定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 

法院判决与案件意义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一审对Z某构成诈骗罪的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改判其构成帮信罪。本案的改判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罪名精准区分:明确了诈骗罪共犯与帮信罪的界限,强调“稳定配合关系”与“概括性明知”的关键作用。 

2. 刑期与退赔优化:帮信罪刑期通常低于诈骗罪,且Z某因未参与分成无需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3. 类案参考价值:为类似“两卡”或虚拟账号出借案件的辩护提供了范本,凸显了对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综合分析的重要性。 

结语

本案的成功改判,得益于团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与对证据细节的深度挖掘。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罪名定性往往决定当事人的命运。我团队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结果。未来,我们将继续以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刑事辩护服务。 

关键词

诈骗  共犯  主观明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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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向斌
邓向斌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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