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组织卖淫罪的司法实践里,犯罪所得的界定向来是个错综复杂且纷争不断的难题。其中,“犯罪所得应否扣除卖淫人员分成” 这一关键议题,更是备受瞩目。此问题不仅关联着对犯罪分子量刑的精准度,更深刻影响着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今日,就让我们深度探寻这一争议性颇高的话题,抽丝剥茧,一探究竟。
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
2017 年,“两高” 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了 “非法获利” 与 “犯罪所得” 的概念。但令人遗憾的是,该《解释》对 “犯罪所得” 的具体内涵未作明确界定。这就如同在茫茫黑夜中航行,却没有灯塔照亮前行的方向,致使司法实践在认定组织卖淫案件中的 “犯罪所得” 是否应包含卖淫人员分成时,观点大相径庭,进而引发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现象。
实践中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犯罪所得” 等同于 “非法获利”,即全部嫖资
有些人觉得,在组织卖淫犯罪里,“非法获利” 和 “犯罪所得” 其实说的都是一回事,都是在表明犯罪行为对法律所保护权益的损害程度,只不过说法不一样而已。组织卖淫和卖淫人员的行为是绑在一起的,分不开,也不能单独去看。给卖淫人员的钱,跟卖淫场所的其他开销,还有给帮忙组织卖淫、介绍客源、通风报信的人的钱一样,都算是组织卖淫要花的成本,不应该从犯罪所得里扣掉。而且,他们还说,刑事上追缴和行政上追缴并不冲突,也不存在重复,所以没必要分得太细。
观点二:“犯罪所得” 应是不包含卖淫人员分成的实际获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组织卖淫案件里,“犯罪所得” 和 “非法获利” 不是一回事。非法获利指的是靠不正当手段捞到的所有非法收入,像组织卖淫时收到的全部嫖资就是非法获利。而犯罪所得呢,更看重的是犯罪的人实实在在拿到手,能自己说了算、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钱。就拿组织卖淫来说,虽然嫖资是组织者先收着,但给卖淫人员分多少钱,早就讲好了。这部分钱组织者说了不算,没法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所以,组织者的犯罪所得,应该是扣掉给卖淫人员的分成后,自己最后拿到、能随便支配的嫖资,不包括给别人的分成。
从法理角度深度剖析
1、概念不同,评价也不一样
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同一司法解释里用 “非法获利” 和 “犯罪所得” 这两个不同说法,可不是随便的,而是有深意的。这说明司法解释制定者很明确地想区分这两个认定标准。按照刑法的要求,法律用词得准确,不同的词肯定有不同意思。从目的和评价内容来看,“非法获利” 主要看组织卖淫活动整体赚了多少非法的钱,跟卖淫人数、次数、时间这些能体现危害程度的因素关系很大,所以把它作为决定组织卖淫罪量刑档次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合理的。而 “犯罪所得” 主要用来确定要追缴多少钱,目的是弥补被损害的权益,自然得按行为人实际拿到的财物来算,不能多追缴、扩大范围追缴。
2、犯罪所得的本质特征
犯罪所得,说白了,就是行为人实实在在能控制、能随便处置的财物。组织卖淫案件中,虽说嫖资的收取过程,好像让卖淫人员的分成跟组织者关系挺紧密,其实不是那么回事。卖淫人员按事先讲好的拿分成,这部分钱从一开始就不是组织者能随便处置、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打个比方,要是一开始就让嫖客按分成比例,分别把钱付给组织者和卖淫人员,那组织者的犯罪所得,就是他实际拿到手的那部分嫖资。所以,认定犯罪所得,不能看卖淫人员是先拿分成还是后拿,得看组织者最后真正能控制、能决定怎么用的嫖资有多少。
3、卖淫人员分成的性质
卖淫人员所获分成,并非组织卖淫者的犯罪成本,而是行政违法所得。虽卖淫人员未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其卖淫之举属行政违法范畴。他们所得之分成,本质乃行政违法活动之获利,理当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缴。就此而言,卖淫人员的分成,是其与组织者之间分赃的结果,而非组织卖淫的成本构成,在认定组织者犯罪所得时,不应将其纳入考量范围。
4、容留手段实施组织卖淫的关联
实践中,对于通过容留手段实施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形,如果所组织的卖淫人员未达三人以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者虽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可能成立容留卖淫罪。此时,所需判处的罚金仍是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而这里认定容留卖淫的犯罪所得仅包含向卖淫人员所收取的费用,并不包含卖淫人员的实际获利或分成。这进一步说明,组织卖淫罪犯罪所得的认定不应包含卖淫人员的分成,不能因卖淫人员人数是否达三人以上就采用不同标准。
5、对卖淫人员违法所得的处理
既然明确了卖淫人员的分成属于其个人违法所得,那么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予以追缴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绝不应让组织者对其未获得的实际财物承担相应的财产刑责任。若在对组织者的罚金刑计算中将卖淫人员的分成包含在内,这无疑是对该部分违法所得的双重追缴,严重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也违背了责任自负原则。
总结
综上所述,组织卖淫罪中的 “犯罪所得”,理应将卖淫人员分成排除在外。
关键词
组织卖淫 犯罪所得 非法获利 扣减
微灯知刑 刑辩团队
“睹微知著,暗室逢灯,明晰法律之光,照亮正义之路”。
微灯:灯微但亮,可以为那些身陷囹圄的当事人照亮回家的路,给予在困境中的他们希望和力量,让他们知道虽处暗室,但依然有光。
知刑:知行合一,律师辩护重在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战经验预判案件走向,进而为当事人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不轻易做无谓的无罪辩护,也不随意让当事人一味认罪,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动态发展。
微灯知刑刑辩团队,是一支专注刑事案件办理的精英团队,植根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伟、邓向斌律师领衔,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拥有多年刑事辩护从业经验,主要为客户提供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代理以及重大疑难诉讼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