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A某于2023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期间销售假冒华X、三X、oXXo ,传X等品牌手机充电器及配件共1XXXXX元人民币。 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华X、三X、oXXo标识的手机充电器及充电线经被侵权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侵权产品的华X手机充电器及配件价值为人民币3XXXXX元,0XX0手机充电器价值为 人民币1XXXXX元,传X手机充电器及配件价值为人民币9XXXX元。 2023年X月X日A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A某通过网络找到李伟律师团队,希望李律师团队能够介入案件,为A某辩护。 团队在接受A某的委托后,仔细听取了A某对案情的描述,并向检察院申请阅卷。 在充分了解完整案情之后,团队立即与办案机关沟通阐明观点,辩护人认为,在案无法证明A某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以及无法证明被扣押未销售的货物价值达到15万元,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恳请检察院依法审查。 经沟通后,办案机关接受李伟律师团队的相关法律意见,依法对A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此也十分感谢本案检察官能耐心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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