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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成功 |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曾 杰 作者:广强律所案件管理中心 日期 : 2021-05-01

内容简介:成功在关押33天后争取到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取保候审

取保成功 | 广强所律师金翰明、曾杰在五一节前

成功取保一名涉诈骗罪案件当事人


 

办案律师:诈骗犯罪辩护中心金翰明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中心曾杰律师

案件类型:公司出资引发的诈骗罪案件

辩护方案:无罪辩护

结果:当事人被羁押33天后,检察院不批捕获释

释放.jpg

五一节前,金翰明律师、曾杰律师合办的一起因公司出资纠纷引起的诈骗罪指控案件,经过不懈努力,成功在刑事拘留黄金37天内争取到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在4月30日当晚走出看守所,被羁押33天后,重见光明。

当事人花某于2021年3月底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金翰明律师和曾杰律师介入本案后,通过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和分析,认为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而非刑事案件,当事人花某因公司出资需求与他人合作,但因出资款项纠纷问题,被对方以诈骗罪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初查后,对本案立案并对花某刑事拘留。

 

坚定的无罪辩护:

广强律所诈骗犯罪辩护律师金翰明和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中心曾杰律师决定从本案不构成诈骗罪角度出发,全面开展无罪辩护,首先,本案当事人花某没有以欺骗手段骗取其他出资人款项,花某自始至终都是以合作投资做生意为目的,邀约他人一起出资开展合作项目;在取得款项后,花某将其中绝大部分款项用于约定的项目用途,本案部分存在争议的款项,当事人也在案发前,与其他出资人达成还款协议、制定还款计划,当事人一直在积极创造还款条件,也有部分实际的还款行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涉案款项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接受委托后,金律师和曾律师多次去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充分沟通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刑事案件流程和本案的辩护思路,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并多次去往派出所、公安分局、检察院,与案件承办人沟通辩护意见,先后提交两份书面的无罪辩护意见,阐明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依法指导家属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交当事人的无罪证据。

基于本案的现实情况,公安机关并未在30天内不予呈捕,仍坚持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本案自4月27日开始,律师的辩护重心转为更为重要的审查逮捕环节,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阐述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观点,检察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讯问,并针对我们在《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中指出的关键事实、证据,与当事人进行核实、调查后,最终决定对花某不予批准逮捕。

案件尚在办理过程中,希望最终会是一个彻底的无罪结果,才是皆大欢喜。

 

金律师感言:

“物流公司老板花某因公司出资纠纷被控诈骗罪,接受委托后,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经沟通确认,我们认为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诈骗犯罪。

经与公安分局、派出所、检察院承办人口头沟通,结合两份法律意见的书面沟通,促成检察院33天不批捕释放,当事人节前回家,真的皆大欢喜。”

曾律师感言:

“五一节前拿到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释放证明,被错误指控的当事人花某可以回家过节了,取保不意味着案件撤销,本案后续工作依然艰巨。

和诈骗犯罪辩护专业律师金律师一起介入此案后,我们认为该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合同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但没有和办案警方取得一致意见,我们转而把重点放在阻止检察院批捕上,通过多次沟通和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书,终于在黄金37天内阻止批捕,成功取保。

黄金37天有多重要?不仅仅是让当事人免受看守所囹圄之苦,还为之后的争取不起诉创造了有利条件,后续工作要继续努力。

金律师非常专业,广强之光,我的黄金搭档。”

 

作者:广强律所案件管理中心,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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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66676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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