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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控开设赌场罪经辩护终获无罪判决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0-29

导 语

每逢节日,三五亲戚聚在一起玩玩扑克、打打麻雀在所难免,有时还会玩钱。正如中国有句古话“小赌怡情”。

如果是几个朋友、老乡聚在一起小赌,房东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呢?

我们先看一下什么是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游戏项目、提供工具等。

那亲戚朋友、同乡之间节日小赌,房东是否会构成开设赌场罪?下文将对具体案例进行归纳总结,以求在实务中能有所启发。

一、基本案情

位于X市X区X房是A某的家庭房产,其与妻子住在二楼,一楼则租给他人晚上经营烧烤生意,白天一楼处于空置状态。

一楼房间内除了供食客使用的桌椅板凳外,A某还放置了一张麻将桌。附近居民时常在该房屋一楼聚集进行打麻将、玩百家乐,并时有参与者利用百家乐进行小额的赌输赢等活动。A某对前来该场地打麻将、百家乐及有赌博的情况清楚并知情且持放任不管的态度。XX年X月X日一早,A某与妻子离开家,到下午才回到家。

当日X时许,B某见该房屋一楼有人想玩百家乐但无人当庄,便自告奋勇其来当庄并规定下注最小5元最大100元后,与其他人员玩起了百家乐。X时X分许,X市公安局X分局治安大队联合X派出所民警抓赌时,在该房内当场抓获正在当庄的B某,并查获参赌人员C某、D某、E某、F某、G某、H某等6人,查扣人民币共计X元(其中B某X元)以及扑克一副。同日,还把A某抓获。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A某、B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A某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B某在该赌场当庄,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焦点

A某、B某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四、辩护意见

综合在案证据,辩护人认为:

A某虽为涉案场所的实际所有人,但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即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首先,A某已将涉赌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他不直接管理该房屋;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赌场所内的赌具即扑克是由A某提供的;再次,关于营利的问题,现只有证人证言称在该房屋内赌博后庄家都会放X元场地费在桌子上给房主,但缺少直接证据,该钱庄家给没给,是否给了A某均不能确定。

此外,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X元场地费是由A某来收取的,A某也始终否认其收取过场地费。

本案中,B某是在见有人欲玩百家乐赌博时,临时起意自行当庄参与赌博,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必备要件。B某是在A某的物业内当庄,但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在主观上存在共谋,或B某认识到其是在与A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B某亦不具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A某、B某犯开设赌场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宣告A某、B某无罪。

五、审理情况

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宣告A某、B某无罪。

总 结

律师在办理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应注意证据审查,着重审查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组织赌博的行为,例如是否具有提供赌博场所,设置赌博项目、规则,提供赌博工具、筹码,从而安排具体的赌博活动等。

还应从犯罪构成方面仔细分析在案证据,看证据能否支撑案件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还是只是老乡、朋友、亲戚、同学间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努力为当事人辩护寻找突破口。

关键词:开设赌场  房东  麻雀  百家乐  辩护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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