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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变更罪名,当事人取保候审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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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刑事辩护领域,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法律专业素养与辩护策略的严峻考验。今年五月份,李伟律师微灯知刑刑辩团队成功代理了一起因出借收款码而被控诈骗的复杂案件,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不懈的努力,实现了罪名的变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理想结果。

案件缘起

 C 某,一名在校大学生,出于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的初衷,经同学介绍,开始向上家出借收款码以赚取外快。然而,其行为被卷入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C 某因出借收款码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诈骗罪,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家属在焦急之中,通过网络联系到了李伟律师,期望借助团队的专业力量为 C 某辩护。

迅速行动,把握黄金救援期

接受委托后,李伟律师团队深知时间紧迫,立即奔赴南京会见当事人 C 某。在会见过程中,团队详细了解了办案机关的讯问情况,初步梳理了案件脉络。把握刑事诉讼中的黄金 30 天,团队多次前往南京与 C 某深入沟通,同时积极与办案机关展开面对面交流,全面了解案件进展与指控要点。

法律观点直击要害

1、法律适用分析

团队深入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指出,构成诈骗罪共犯需满足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本案中,C 某仅仅提供了收款码,既未参与诈骗犯罪的实施过程,也未参与犯罪分成或后续资金操作,与被帮助者之间的联系极为松散,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结合《关于 “断卡” 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提供 “两卡” 或类似工具(如收款码)构成诈骗罪应以 “形成稳定配合关系” 为前提。C 某仅领取固定报酬,对犯罪策划或资金分配全然不知,将其行为定性为帮信罪更为适宜。

2、主观明知的排除

在论证 C 某主观方面时,辩护人从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获利模式等主客观因素入手,全面论证 C 某缺乏诈骗故意。C 某对被帮助者实施犯罪的时间、手段及金额均一无所知,其提供收款码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技术支持,符合帮信罪中 “概括性明知” 的特征,进一步佐证了不应以诈骗罪对其进行指控的观点。

胜利曙光:罪名变更,取保成功

经过团队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办案机关高度认可了李伟律师团队的观点,对 C 某不予呈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一结果不仅意味着 C 某重获自由,更标志着团队在诈骗罪与帮信罪、掩隐罪之间的精准定性再次取得了成功。

这起案件再次彰显了李伟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与敬业精神。在复杂多变的刑事诉讼中,凭借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以及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团队成功为当事人扭转局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来,团队将继续秉持专业、专注、专心的态度,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辩护服务,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关键词  诈骗罪    共犯  帮信罪  主观明知  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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