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H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面对侦查机关指控的销售金额20万元及未销售货值52万元的严峻指控,团队接受委托后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分析、体系化的法律论证和前瞻性的政策把握,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辩护实践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方法论样本,其核心在于以证据规则为手术刀,精准切割指控逻辑中的致命缺陷,同时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精神重构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下文将详细讲本案解辩护思路。
金额认定的颠覆性重构:从52万元到3.3万元
1. 已销售金额的精准切割 侦查机关依据H某初期供述认定销售金额为20万元,但通过阅卷发现其后续笔录明确提及存在退货事实,最终自认金额为10万元左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仅有口供而无销售合同、银行流水、物流记录等客观证据佐证的指控,显然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李伟律师进一步指出,即便按照“就低认定”原则,也应采纳H某自认的10万元作为基准金额。这一抗辩策略直接动摇了指控的根基,将已销售金额削减50%。 2. 未销售货值的三重解构 A公司产品:司法解释的刚性适用 侦查机关依据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认定A公司产品价值32万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在已查获销售单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采用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通过对销售单的逐笔核算,A公司产品实际价值仅为2万余元,直接否定了32万元的指控。这一计算方式严格遵循了“有实际销售价格优先适用”的司法解释规则,体现了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 B公司产品: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B公司未提供任何授权资料及鉴定报告,辩护律师据此主张B公司产品价值应按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归零,这一抗辩策略有效利用了证据规则中的程序瑕疵,削弱了控方的证据效力。 C公司产品:侵权认定的逻辑断裂 C公司虽出具未授权说明,但未排除H某通过合法渠道采购的可能性。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C公司未提供侵权比对报告,无法证明产品与注册商标的实质性相似,其价值认定同样缺乏法律基础。辩护律师通过引入合法来源抗辩,进一步瓦解了控方的指控逻辑。 违法所得的体系性诠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践
1. 概念区分的体系化论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章节中,“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具有明确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以非法经营数额(即侵权产品价值)为定罪标准,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改以违法所得为核心。若将违法所得等同于销售金额,将导致两罪构成要件的实质性混淆,破坏刑法分则体系的协调性。辩护律师通过体系解释方法,强调法律术语在同一章节内的一致性,为违法所得的重新定义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2. 计算标准的精细化推演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销售收入扣除购进价款计算。本案中,H某销售金额10万元,扣除进货成本后实际获利不足3万元,远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5万元立案标准。辩护律师特别指出,仓储、人工等费用属于犯罪成本,根据“任何人不得从犯罪中获利”原则不应扣除,但即便扣除这些费用,违法所得仍无法达标。这一计算方式既符合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又体现了对犯罪成本与违法所得区分的精准理解。
证据链的致命性断裂:从孤证到合理怀疑 1. 销售金额的孤证困境 侦查机关指控的20万元已销售金额仅有H某初期口供,缺乏交易合同、支付凭证、客户证言等客观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得定罪处罚。辩护律师援引“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主张该部分指控应依法排除,这一抗辩策略直接击中了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 2. 未销售货值的证明危机 现场查获的3.3万元未销售产品,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的15万元未遂立案标准。即便将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合并计算,13.3万元的总额仍低于15万元追诉门槛,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通过精准援引司法解释,将未销售货值与立案标准进行量化对比,强化了案件不符合追诉条件的结论。
司法政策的运用: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1. 刑事打击的谦抑性把握 本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仅两个月,销售对象为个体消费者,未形成规模化分销网络,符合《关于依法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情形。辩护律师强调,对小微企业主的过度刑事打击可能引发市场恐慌,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这一抗辩策略将个案辩护与国家经济政策相结合,提升了辩护意见的政治高度。 2. 行政衔接的替代性方案 检察机关若采纳辩护意见后,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既实现了对侵权行为的有效惩戒,又避免了刑事污点对H某正常经营的长期影响。这种“刑事出罪+行政处罚”的模式,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路径。
类案辩护的方法提炼 1. 金额辩护的四步法则 证据核查:逐笔核对销售单据、支付记录,排除重复计算、虚假交易; 法律适用:优先采用实际销售价格,严格限制市场中间价的适用范围; 成本扣除:区分进货成本与犯罪成本,精准计算违法所得; 存疑排除:对无客观证据佐证的指控金额坚决归零。 这一法则在本案中通过对销售单的细致核算和进货成本的精准扣除得以充分体现,直接导致未销售货值从52万元锐减至3.3万元。 2. 证据链构建的攻防策略 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质疑C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说明,说明其未能排除H某通过合法渠道采购的可能性,成功瓦解了控方的证据链。 3. 政策导向的辩护智慧 结合“六稳六保”政策,强调民营企业生存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争取司法机关对小微企业主的容错空间。这一策略在本案中促成了刑事出罪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的成功辩护表明,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辩护人应秉持“证据为本、法律为纲、政策为翼”的辩护理念,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分析、体系化的法律论证和前瞻性的政策把握,在罪与非罪的边界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这种辩护策略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坚守,更是对刑事司法谦抑性原则的生动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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