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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谢政敏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环境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专项负责人,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毕业,专门办理有一定依据的涉嫌暴力犯罪、诈骗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

执业证号:14401201610802318

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办理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涌现了大量经典案例。

谢律师精于写作,擅长演讲,致力于学术研究。执业以来,针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及重大、热点法治问题进行评论并撰写了大量文章,在中国律师网、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正义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律赢惠法律公众平台、点晴网等知名法律网站发表,还被多次置顶、精品推荐,并被大量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知乎等自媒体广泛转载发表,还多次接受香港大公报、文汇报、成都商报等媒体记者采访,就人民群众关心的法治热点问题发表看发,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列关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在2015年12月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律论坛上,谢律师撰写的论文《试论现阶段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及防范》被大会采纳,受到与会专家学者和律师界同仁的青睐和好评。谢律师撰写的《试论鉴定意见的质证》一文被《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收藏。谢律师撰写的《张某无罪---张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辩护意见》被律赢惠法律公众平台评为优秀法律文书一等奖。

谢律师还多次应邀参加华政行仕法律论坛、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周年庆典、《有效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西湖话审前辩护刑事法律论坛、金牙大状论坛等大型法律论坛,在大会上作了主旨演讲,并向大会提交了自已的论文,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

谢律师还先后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等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参观访问,和有关的专家、学者及业界同仁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沟通和交流,2018年5月,谢律师办理的李某星被判故意杀人罪一案,被评为全国十大刑事申诉案件之一。

谢政敏律师办理的部分案件:

1.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2021年7月,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当地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作出后,家属慕名求助本律师,本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先后两次赴某地会见李某,详细查阅了全案卷宗,认真分析了案情,撰写了一万三千余字的庭前辩护词呈送法官以供参考,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最终法庭决定开庭审理本案。2022年8月8日,本案在某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律师出庭为李某辩护,在法庭上本律师脱搞发表了长达半个小时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另发),全面驳斥了一审判决的错误观点,以铁的事实和理由论证了被告人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观点。我们的辩护意见引起了法庭的高度重视,日前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在司法实务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的,惯常作法是裁定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另行成立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的发回重审说明二审法院也认为本案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严重问题,为下一步案件的纠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孟某被控诈骗罪一案(孟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涉案数额由4520万元调整至98万元,受我们辩护的影响,其他10名同案人均被轻判,大部分被告人被判缓刑)。2021年1月22日,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采取强制措施 ,后被某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其家属慕名求助,谢律师详细了解案情以后,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孟某及田某和其他同案人是在向被害人提供了介绍、帮助贷款的中介服务并帮助客户贷款成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基础上收取的客户的服务费,并非无代价或者以极低的可以呼略的代价空手套白狼式地骗取客户的资金。本案中,某公司所提供的介绍、帮助贷款的中介服务整体上是真实的,且帮助客户成功贷款,即便存在欺诈行为,亦属于局部的、个别的欺诈,不构成诈骗罪。鉴于本案存在一定辩护空间,符合接案标准,谢律师遂接受委托担任孟某的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

2021年12月20日和2022年5月28日,本案先后两次在当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谢律师出庭为孟某提供提辩护,法庭上,谢律师对在案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并当庭脱稿发表了近五十分钟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理由及指控逻辑进行了全面批驳,明确提出,孟某及其同案人田某、伍某、杨某等在内的所有的同案人均不构成诈骗罪,起诉书的指控是完全错误的,必须依法予以纠正。谢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合议庭经过认真研究并报审委会讨论通过,最终作出判决,将涉案数额由4520万元调整为98万元,将罪名由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调整为合同诈骗罪,据此轻判孟某有期徒刑6年。受我们辩护的影响,同案人田某、杨某、伍某等数十名被告人均获得轻判,被判处一至六年不等的徒刑,其中多数被告人被实报实销,判决作出后即获释恢复了自由。

3.秦某被控诈骗罪一案(秦某被轻判缓刑,受谢律师辩护影响,其他13名同案被告人均被判缓刑)  2019年7月29日,安徽某公司员工秦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南M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其家属慕名求助,谢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秦某的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疫情肆虐,谢律师克服种种困难,先后赴河南10余次会见秦某,详细了解案情,经过认真阅卷和审慎地法律分析论证,先后起草了包括质证意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庭前辩护词、庭后辩护词等各类法律文书累计达10余万字,并专程赴河南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交流辩护观点,陈述我方辩护意见。

    因为疫情原因,加之本案总案值达1.2亿,属重特大案件[一共有被告人七十多人,其中秦某一案(本案分案审理)共有被告人14人,秦某总涉案数额达四百余万元(本人销售额290多万元,其担任组长的销售小组涉案120多万,起诉书指控秦某对其销售小组的销售数额承担责任)],再加上案情复杂,加上我们的强力的无罪辩护,当地法院一度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整个案件审理周期长达两年之久。

    2021年5月9日,本案在河南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谢律师出庭为其提供辩护。在法庭上,谢律师全程脱稿,发表了半个多小时的辩护意见,从事实到法律,全面驳斥了起诉书的指控,明确提出本案所有的被告人均不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秦某等十四人构成诈骗犯罪的指控是完全错误的。谢律师的辩护赢得其家属和其他被告人及家属和旁听群众的高度评价,庭审结束,秦某家属及其他被告人家属和旁听群众争相与谢律师握手,感谢谢律师为他们所做的精彩辩护。
   谢律师的辩护意见引起了法庭的高度重视,经过法庭的认真研究合议,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最终法院从轻判处秦某缓刑(司法实务中,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案件,法院直接判决无罪难度非常大,就采取轻判、判处缓刑等替代措施,本案正是如此),受我们强力辩护的影响,本案其他十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均已获释回到家中。

4.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李某及同案28人均被判决不构成诈骗罪,均获得轻判,半数以上被判缓刑,多名被告人被判实报实销,宣判后即获自由)2020年8月17日,河南郑州YC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南某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家属慕名向谢律师求助。接受委托后,谢律师和同事张春律师先后十余次赴当地办案,会见被告人近二十余次,详细了解了案情;谢律师和张春律师认真查阅了全案卷宗,搜集了大量法学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有关诈骗罪的理论文章和案例,进行了审慎的法律分析,并先后制作了《李某不构成诈骗罪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李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质证意见》、《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庭前版、当庭版、庭后版、《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申请书》、《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调取证据申请书》(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各类法律文书十余份近8万余字呈递法庭和办案机关,谢律师还先后数次专程赴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沟通交流,详细阐述辩护观点。

2020年4月27日上午9时,本案在河南三门峡某区公开开庭审理。因当地法院法庭小,容纳不了更多的旁听群众,法院克服困难,多方协调,最终决定在当地人民会堂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全面开放旁听,当地新闻媒体就开庭情况进行了宣传报道。本案28名被告人及40余名辩护律师参加了庭审,当事人家属及社会各界旁听群众上百人旁听了本案。谢律师和张春律师作为第一被告李某的辩护人出庭为李某提供辩护。谢律师当庭全程脱稿发表了近四十分钟的辩护意见,从事实到法律全面驳斥了起诉书的错误观点,全面论证了本案所有被告人均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观点,引起了其他辩护律师、旁听人员及家属的强烈共鸣。谢律师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台上台下一片掌声。受谢律师辩护意见的影响,本案28名被告人,有26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发言表示支持、同意谢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当事人均不构成诈骗犯罪。开庭结束以后,旁听群众、家属及其他辩护律师纷纷与谢律师握手致意,还有部分当事人及家属与谢律师和张春律师合影留念,感谢我们的精彩辩护,感谢我们为当事人说话发声。

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高度重视,合议庭经过认真合议并报请审委会讨论,于2020年9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本案所有28名被告人均不构成诈骗罪,改判其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第一被告人李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较之诈骗罪刑期大幅度降低,受我们辩护的影响,其他被告人均获得三年以下轻判,半数以上被告人被判缓刑,还有多人实报实销,宣判后获得了自由,我们的辩护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5.杨某俭被控诈骗罪一案(判决诈骗罪不成立):2017年11月,杨某俭涉嫌诈骗罪,被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家属慕名求助,谢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河南中赢旗胜律师事务所孙湘航律师介入,我们二人通力合作,分工协作,为杨某俭提供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极其强势,刚刚收到谢律师的辩护词的当天,便迫不及待地做出了判决,判决杨某俭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书依据的理由极其错误,甚至出现了单纯依据被害人陈述定案的荒唐言辞。被告人及家属不能接受一审错误判决,遂委托我和孙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谢律师为其起草了近万字的上诉状,全面批驳了一审判决的荒谬之处。二审法院在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毅然决定开庭审理,谢律师当庭脱稿发表了近四十分钟的辩护词,从事实到法律,全面驳斥了一审判决的种种错误,厉数案件一审当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论证了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赢得了法庭上下一致好评。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经过旷日持久的一审、二审,终于传来好消息,二审法院判决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改判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6.DXL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案值七千余万元,发回重审):2020年4月,谢律师接受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被告人DXL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其时,正值疫情期间,到处风声鹤唳,谢律师连续三次逆行而上,赴安徽某市办理此案。因为疫情形势严峻,当地看守所采取了严密的防疫措施,谢律师冲破重重阻挠,与当地看守所所长及公安局主管领导多次沟通协调,讲明实际困难,征得了公安局及看守所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当地看守所打破常规,破例两次安排谢律师成功会见DXL,详细了解案情,又经过认真、仔细阅卷和审慎的法律分析,先后撰写出《DXL被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DXL被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二审辩护词》等累计80余页,近六万余字的法律文书呈递法庭,并先后两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案情,详细陈述辩护观点。谢律师的辩护意见引起了法庭的高度重视,2020年8月份,某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消原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陈某阳被控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判缓): 2020年4月21日,河南某高校在校大学生陈某阳因涉嫌诈骗罪被山西某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家属慕名求助,恳请谢律师为其辩护。当时疫情肆虐,谢律师正在河南郑州老家闭关修炼,考虑到疫情形势严峻,外出感染的机率大增,各地均制定了严格的防疫措施,出行、办案严重受限,谢律师一度婉谢绝。但家属契而不舍,数次赴谢律师河南老家恳请出山,其态度之真诚,言辞之恳切,令谢律师不忍拒绝,遂破例逆行而上,为其提供辩护。为防范疫情,当地制定了极其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办案、会见困难重重。谢律师与办案人员及主管领导多方沟通协调,终于成功获准会见,成为当地面对面会见第一人。在会见中,谢律师了解到,陈某阳及其同案人陈某系接到当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归案,并如实陈述了涉案行为,有自首情节。但是该自首情节未被公安机关认定。谢律师详细阅卷后,发现抓获证明疑点重重,谢律师遂撰写了辩护意见,并先后四次赴当地检察院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流,详细阐述辩护观点,陈述抓获证明存在的种种疑点,并申请调取陈某阳及其同案人陈某的手机行动轨迹及当地派出所在陈某某归案当天的监控视频,以查明陈某阳归案真相。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谢律师的努力下,办案人员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终于落实了陈某阳的自首事实。同时,在办案人员的协助下,辩护人与陈某阳家属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了陈某的自首情节并建议对陈某阳判处缓刑。 2020年10月,当地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陈某终于获得了轻判,恢复自由。

8.黄某被控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年零六个月,二审轻判七年):2018年11月28日,广东揭阳农民黄某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法院阶段认罪认罚,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黄某不服,提出上诉,谢律师和林航律师接受黄某家属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我和林航律师先后往返揭阳多次会见六次,认真查阅了全案卷宗,到案发现场进行了详细查看,反复研究案情,发现案件存在办案机关涉嫌将同案人林某涛笔录内容透漏给黄某(本案证实黄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主要证据就是其同案人林某涛的笔录)、办案人员涉嫌采用威胁、辱骂、欺骗等非法方式逼取黄某口供,全案采用口供定案,缺乏物证印证,鉴定意见缺乏依据、认罪认罚程序违法等大量问题。

在详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我们先后撰写了《黄某被判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黄某被判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二审第二次申请公开开庭申请书》、《黄某被判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二审辩护词》、《黄某被判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二审补充辩护词》、《黄某被判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二审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黄某被判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二审调取证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8份累计近八万字并呈递法庭,详细阐述了辩护观点。我们还先后六次赴揭阳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详细阐述辩护观点。我们的辩护意见引起了法庭的高度重视,二审法院破例开庭审理本案,给了本当事人和律师充分的说话机会。

我们的辩护意见也引起了检察院的高度重视,二审出庭检察官主动与我们进行联系沟通,控辩双方就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坦诚地沟通和交流,后检察院主动将将黄某的刑期由十年零六个月建议调整为六至七年。

2019年12月12日,本案在当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谢律师和林航律师出庭为其提供辩护。在法庭上,谢律师脱稿发表了半个小时的辩护意见,全面阐述了我们的辩护观点,从情理法多层次多角度详细阐述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博得了黄某及其家属和旁听群众的高度共鸣,也引起了法庭的高度重视。二审将黄某的刑期由原来的十年零六个月改判为七年,受我们辩护的影响,同案人林某涛、林某生、林某文均获得轻判。

本案的价值:尽管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二审法院还安排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且检察机关主动与谢律师联系沟通并做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二审最终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改判当事人更低的刑期,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多见的,这也为我们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

9.黎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无罪撤案:2019年4月10日,广东省M县农民黎某被M县公安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拘留。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律师接受其本人及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辩护。谢律师先后四次奔赴M县,会见黎某,详细了解案情,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随后,谢律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论证,又搜集了大量的司法判例,先后撰写了《黎某不构成犯罪建议不予呈捕的辩护意见》、《黎某不构成犯罪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逞递办案机关,并与办案人员进行了数次沟通交流。2019年5月15日,办案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黎某作无罪处理(直接无罪,非取保候审),黎某在被羁押1个月以后,终于恢复了人身自由。

10.L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无罪撤案):L从2015年开始,通过其兄G先后借款给傅某、梁某等人,因借款过程中存在利息偏高、将利息和本金和利息一块重新打借条确认债权的行为,后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L就将其二人诉至当地法院,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借款人还款,案件现在法院执行之中。2019年6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将L刑事拘留。谢律师接受L及其家人委托,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谢律师经过详细研究案情后认为,L借款给他人,尽管存在将利息打入本金要求借款人打借条的行为,但是L和借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基础,并非无中生有,捏造虚假的本不存在的债务,且L起诉中所持借条是真实的,也不存在伪造民事证据的行为,故L的涉案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谢律师与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涉,后检察机关未予批捕,L获释,重获自由。

11.梁某华被控诈骗罪一案判决诈骗罪不成立,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案件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涉嫌网络诈骗,总涉案人数约一百多人,总涉案金额2.5亿。谢律师接受梁某华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2018年9月份,该案件在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开庭。谢律师和同所黄坚明律师(本案另一被告人冼某文)、张王宏律师(本案另一被告人梁某晖辩护人)组成律师团,出庭依法辩护。三位律师的辩护产生巨大影响,引领了整个庭审。起初,其他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受三位律师的影响,其他辩辩护人也开始无罪辩护。庭审中间,其他当事人家属和旁听群众纷纷找到黄坚明律师和谢政敏律师,感谢他们的强力辩护,感谢他们也帮其他当事人说了话,他们还纷纷要了三位律师的名片和联系方式。在三位律师的强力辩护下,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不能成立,以传播淫秽物品谋利罪,判决梁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较之诈骗罪大幅降低。受谢律师成功辩护的影响,其他被告人也均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谋利罪,从轻判决二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刑期较诈骗罪均大幅降低。

12.潘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不批捕):L公司为广州地区一家贸易公司,具有经营销售盐酸、硫酸等酸类产品的经营资格,该公司与广州G公司存在大量的酸类产品的业务买卖活动(广州G公司各类手续齐全),后该公司销往G公司的部分酸类产品辗转数次,被不法分子用于制作毒品,该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袁某及潘某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谢律师接受潘某家人的委托,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经过数次会见,并听取了其家人的情况介绍,谢律师了解到潘某虽在该公司工作,但他只是一名普通员工,无权参与公司决策层的决策活动,他不负责与G公司的涉案酸类产品买买卖活动,他也不负责公司酸类产品的销售登记备案工作,他不是公司具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为涉案行为负责。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谢律师正在河南郑州老家出差办案,得到消息后,谢律师中断了案件的办理,取消了与父母妻女的团聚计划,第一时间返回广州,加班加点,先后撰写两份累计万余字的无罪辩护意见,呈递检察机关,并约见办案检察官,详述潘某无罪的理由。谢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无罪辩护意见得到了办案检察官的高度评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谢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潘某不予批捕,次日潘某被公安机关取保释放。如无意外,一年后公安机关将撤消案件,潘某将彻底无罪,恢复清白之身。因公安机关尽管释放了潘某,但是并未给其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理由是潘某是无罪取保,故没有法律文书。办案机关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其拒绝给潘某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作法也是违法的,谢律师将继续与公安机关交涉,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尽快为潘某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13.张某、刘某驼、刘某喜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免予刑事处罚):77岁的张某及其老伴刘某清等人被他人打伤,其中张某被打成骨折,当地司法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存在陈旧伤情的基础上,以张某骨折为陈旧性骨折,进而鉴定张某伤情不构成伤,张某及其家人不服,上访维权,原本是受害人的张某老伴刘某清反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达38天。张某及其弟刘某清拉着棺材车在周口市中州路行走游街,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事拘留。此案在当地引起轰动,为周口市各级领导高度关注。当地公安机关抽调大量人力物力,加班加点侦办此案。当地律师闻之色变,不敢介入。谢律师在侦查结段即介入此案,突破重重阻挠,顶着压力,坚定不移地作了无罪辩护。最终张某被当地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恢复了自由。

14.何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无罪撤案,谢律师于2017年8月7日介入此案,经过会见嫌疑人,向知情人了解案情,最终确认何某不构成诈骗罪。当时,案件正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谢律师连夜撰写了三千多字的《关于何某不构成诈骗罪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次日早上递交检察机关,下午检察机关即作出了不批捕决定,次日何某即被当地公安机关释放。从8月7日谢律师接受委托到8月9日何某获释,不到三天时间。

15.吴某东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发回重审,被告人吴某东于2012年9月29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历时五年零六个月,河南新某市人民法院三次作出有罪判决,均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17年12月21日,谢律师介入此案。此时,案件早已开过庭,结果已定,即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有罪判决,下周即下发判决。谢律师经过据理力争,最终成功介入此案,并争取到了一定的阅卷期间。谢律师加班加点阅卷、分析案件,不到一星期时间就写出了八千余字的无罪辩护词,提交法庭,并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长达一个小时的沟通,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消原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谢律师以自已的辛勤工作成功阻击了有罪判决的作出,为后续彻底做无罪辩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6.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无罪撤案,谢律师第一时间介入,经过详细了解案情,确认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应无罪释放。在批捕阶段,谢律师约见办案检察官详细陈述无罪理由并提交了书面的《关于陈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得到检察机关重视,最终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当事人被取保释放。

17.半年以后,在无补充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再次将陈某以同样的罪名刑事拘留,谢律师再度介入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谢律师先后两次交与检察机关交涉,并递交了书面的《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查陈某某在借款时的经济状况及财产状况,调查陈某在借款之后有无和出借人协商还款的相关事实,后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先后两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均被检察机关退回,最终在羁押期限届满之际,公安机关被迫放人。

18.孙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检察机关撤诉后作不起诉处理孙某自办个体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因和他人发生争执,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后被批捕。我们介入案件之后经过详细论证,认为嫌疑人孙某自办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作为业主的孙某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孙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法庭上,我们作了无罪辩护,法院对我们的辩护意见高度重视,多次开会研究,还专门向河南省高院汇报,河南省高院相关权威人士表示,孙某自办企业属个体工商户性质,孙某作为企业业主,不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后检察机关撤诉,在谢律师的协助下,孙某最终获得国家赔偿。

19.孙某某、李某某诉孙某兴故意杀人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谢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出庭配合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在当前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下,谢律师成功化解了被告人可能存在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向法庭充分展示了被害人家属痛失亲人的惨状,征得了法庭的高度同情,最终孙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赵某某、吴某某诉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谢律师经过多方努力,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在被害人为农村户口的情况下,赔偿被害人家属40余万元(不含保险),是法定赔偿标准的2倍多。

21.李某被控故意杀人罪案件,经过谢律师的辩护,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仅构成聚众斗殴罪,刑期大大降低。

在办部分案件:

蔡某被控诈骗罪一案

厉某被控重婚罪一案

孟某被控诈骗罪一案

江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

田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性质罪一案

黄某被控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

张某被判诈骗罪一案申诉(涉案价值2000万)

李某星被判故意杀人罪一案申诉

陈某被判敲诈勒索罪一案申诉

李某怀被判诈骗罪一案申诉(涉案价值2.7亿)

河南某铝业公司控告原董事长职务侵占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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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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