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释法 >> 内容

何为中立帮助行为?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11-07


何为中立帮助行为?

所谓中立帮助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但是这种帮助行为是普通的、正常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没有和罪犯进行预谋或者犯意联络,没有直接为被帮助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没有扩大被帮助人的法律风险。

中立帮助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行为人为被帮助人的犯罪活动实施了帮助行为,但是这种帮助行为属于民间司空见惯的正常的民事活动,没有超越正常的民事活动范围。行为人没有直接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诸如提供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参与预谋,为其犯罪活动出谋划策,帮助招募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销毁犯罪工具、逃避处罚等其他直接帮助行为等,没有扩大被帮助人犯罪活动的法律风险,没有触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比如出租车司机的拉客行为,饭店老板卖饭给顾客,商贩卖商品给顾客,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正常的法律服务等。如果行为人为被帮助人提供了上述正常民事行为,没有超越正常民事行为的界限,即使对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也不应当评价为犯罪行为。

其次,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不存在预谋或者犯意联络。所谓预谋是指行为人和罪犯一起就犯罪行为的实施进行了组织、策划活动。而犯意联络是指被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与行为人进行了意思联络,直接要求行为人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促使其犯罪行为顺利进行。如果行为人在被帮助人的犯罪行为实施前,与被帮助人进行了预谋,或者在实行过程中进行了犯意联络,接受了被帮助人的指令,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行为,则其存在为被帮助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其帮助行为不属于中立帮助行为。如果行为人和罪犯没有就帮助行为进行犯意联络,同时,被帮助人只是要求行为人为其提供民事帮助,没有告知其实行行为的性质的,只能认定为普通民事行为的意思联络,不能认定为犯意联络。

其三,行为人不具有帮助犯罪分子完成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中立帮助行为人为他人提供民事帮助的目的只是为了民事行为的完成,并非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实现犯罪目的,即使对被帮助人对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是出自其本意。比如旅馆老板租房给犯罪分子,其根本目的是将房子租出去,以获取房租,并非希望和放任犯罪活动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出于帮助犯罪分子完成犯罪活动的目的,而为其提供了帮助行为,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犯罪活动完成的后果发生的,其行为不属于中立帮助行为。

综上,中立帮助行为的行为人没有直接参与被帮助人的犯罪活动,其所提供的帮助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没有超越民事活动的范围,没有扩大被帮助人犯罪活动的风险,即使对犯罪活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帮助,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应当评价为犯罪行为。否则,将会使社会生活中大量的民事活动被错误地评价为刑事犯罪,将使人人自危,扩大了打击面,造成社会恐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阅读量:369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嫌疑人X应该知道的讯问“潜规则”有哪些?
什么样的程序辩护才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评价为犯罪
X某经营运营商授权店期间所售电话卡涉诈被控帮信罪,获检察院不批捕
C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营利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有着本质不同
夸大宣传不能等同于刑事诈骗
X某经营废品回收业务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终获缓刑
判缓|黄佳博律师办理的支付结算非法经营案取得理想辩护效果
关于H等人被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之法律意见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