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律师没有提前预约或者未按照预约的时间会见为由阻止律师会见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公安部、司法部最新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加强制度硬件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要加强制度建设,看守所应设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在确保在押人员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方式为律师预约会见,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视频会见。”现行法律也没有任何律师未经预约不可以会见的条款规定。
有关部门设计预约制度的本意方便律师的会见。律师提前预约,看守所可以提前安排会见场所、提前将嫌疑人带到会见场所,律师可以根据预约的时间地点实现安全有效的会见,其避免律师在没有预约的情况下到场会见因会见场所爆满或者办案人员提审无法会见而走空。但是,是否预约是律师的权利而非义务。律师会见时可以选择预约会见,也可以选择不预约直接会见,看守所无权予以干涉,更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律师会见。只要看守所有充足的会见室,当事人又不存在诸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及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等不能会见的法定情形,看守所应当无条件安排律师会见,不得以律师会见没有预约为由阻止律师会见,更不能以律师迟到或者没有按照预约时间为由阻止律师会见。
二、要求律师额外提供法定会见材料以外的其他会见材料违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公安部《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或者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并暂留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同时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由上述规定可知,律师会见普通案件当事人时,只需持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律师证、委托书(俗称三证)即可会见,涉嫌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及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还需持办案机关许可会见的法律文书以外,看守所不得要求律师额外提供其他相关的材料,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看守所要求律师提供委托人与嫌疑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有的看守所甚至要求律师提供嫌疑人的身份证件才安排会见,有的看守所还要求律师除了提供原件以外,还必须提供所有的会见复印件,或者将当事人的委托书收走,还有的看守所以律师提供的会见手续格式不符合看守所要求为由阻止律师会见,这些都是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三、以办案机关不允许会见为由阻止律师会见违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九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
由上述可知,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律师会见须经过办案机关书面同意方可会见,其他案件,包括涉黑涉恶案件,律师持合法的委托手续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必须在48小时内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予以阻止。部分看守所以所谓的办案机关不同意为由阻止律师会见是违法的,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律师会见次数、会见时间违法。
律师会见当事人,向其了解案情,核实相关证据、介绍办案思路、办案观点,为其进行庭前辅导是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容。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实现有效辩护,必须保障律师足够的会见时间和会见次数。只要在工作日,律师持有合法的会见手续,且当事人不具有不能会见的法定情形,看守所应当依法安排会见,不得以律师已会见多次或者其他理由阻止律师会见,更不能限制律师的会见时间。
五、会见过程中监听律师和当事人谈话违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和公安部《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第五条“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为保证安全,看守所应当对律师会见情况进行安全监管,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及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见室数量不足时,看守所经征得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并关闭录音、监听设备。”之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看守所可以对会见情况进行安全监管,但是不得监听。看守所或者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予以监听是违法的,必须严厉禁止。由监听获得的证据是违法证据,不得作为指控辩护人违法犯罪的证据使用。
六、会见过程中阻止律师携带电脑违法。
随着电子设备及电子卷宗的普及,律师使用电脑办公已成为常态。好多律师的卷宗都保存在电脑中,如果不允许律师携带电脑会见,就无法向当事人核实相关证据,就无法进行有效辩护。故律师携带电脑会见是会见所必须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准许律师携带电脑会见。公安部《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携带电脑会见。同时,提醒律师朋友,在会见时,不得利用电脑进行通讯、上网、录音、摄像等。不得携带手机、相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等通讯、摄录设备会见当事人。个别看守所阻止律师携带电脑会见是违法的,须依法予以纠正。
七、阻止律师向当事人出示卷宗、核实相关证据违法。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出示卷宗,向其核实卷宗内容,核实相关指控其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这是律师辩护的一个重要内容,看守所应依法予以保证。但是,在司法实务中,部分看守所以防止当事人串供为由阻止辩护律师向当事人出示卷宗内容,不让当事人看到卷宗内容,其就无从了解指控犯罪的证据的内容,无法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所谓的有效辩护就无从谈起。
部分看守所阻止律师向当事人出未卷宗,阻止向当事人核实相关证据的作法直接违反了公安部《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规定,是对律师辩护权的侵犯,应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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