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号涉税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对于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任何争议。
留抵退税又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是纳税人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而形成的差额。
这些差额原本是要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但为了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税务机关以现金方式退还给了纳税人。
既然是留抵,那么这些的税额实际上就是还没有扣抵。既然还没有扣抵,怎么可能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呢,怎么可能“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呢,所以2024-4号涉税司法解释存在一个严重的bug。
骗取留抵退税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跟骗取出口退税罪差不多,情节最为恶劣。因为这些税款本来已经被国家征收到手了,现在又退给纳税人了,简直就是煮熟的鸭子飞走了。
但是,根据2024-4号涉税司法解释,只能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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