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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自收款不入账,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林安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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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股东,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货款、往来款、利息等公司资金,瞒报不入账,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既有被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情形,也有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案例。那么,股东私收款项行为究竟属于民事责任还是应追究刑事责任?

从民事法律上来看,股东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款不入账,做假账私自占有货款或者公司其他资金,此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

从刑事法律上来看,股东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款,非法占有该款项,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先刑后民”

表面上看,私自收款的行为同时违反民事和刑事法律,两边都可以管,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此种刑民交叉案件,通常的做法是“先刑后民”,也就是说,涉嫌犯罪的,属于刑事案件,应当移交公安,走刑事诉讼的程序;不涉嫌犯罪的,才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请求返还、赔偿。

例如:

案例1:A公司认为,股东秦某与会计一起私自收取租户的租金和物业费,共计15万多,向法院起诉请求秦某返还私收的款项和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驳回了A公司的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案号;(2025)豫0191民初8295号】

案例2:B公司认为,股东彭某不仅利用其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资金不入账,将收入据为己有,还擅自使用公司资金经营个人业务,各种行为加起来一共侵占了公司730多万的资金。法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向公安报案,公安也已经立案,于是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案号:(2022)鄂0802民初2667号】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裁定驳回,将案件移送公安的主要依据是“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实际上,之所以会采取先刑后民的做法,是因为,一方面,相较于民事诉讼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公安收集的证据不仅更加全面,在证据形式上也更加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也高于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更接近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先刑后民对经济案件中的被害人能够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例如公安可以通过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上述两个案例,在判断此类行为是否应当移送刑事处理时,并不要求达到审判中的“定罪”标准,仅需认定行为存在犯罪“嫌疑”,即可驳回民事起诉,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而,这种“犯罪嫌疑”的认定并非主观判断或仅凭指控,而是需初步审查行为是否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下文将结合司法实践来具体分析。

二、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判断

1.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职务便利”指的是股东因职务身份而实际控制、经手或者管理单位财物的机会或权限,例如,该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财务主管或者经理,能够直接经手资金。

在某些案件中,股东名义上并未担任任何职位,但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并不取决于是否有正式任命文件或者聘用证明,而是要看该股东的实际工作中是否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例如,股东虽然没有职位,但长期负责对接客户、签署合同并收取货款,同样可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货款。

2.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单位”财物,二是“非法占有”。

笔者在此前的文章《侵害公司的哪些财产,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中详细列举了单位财物的范围,本文所讨论的私自收款不入账的情形下,也可以在这篇文章中找到对应财物范围,常见的例如货款、合同款项、租金或者使用费等,这些都属于单位财物。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应收款项,可得利益,虽然未进入单位账户或者由单位实际控制,但依然属于单位财物,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聂某某职务侵占案的裁判要旨也有详细说明【案号:(2022)川19刑终194号】

关于第二点的“非法占有”,通常要看行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三种行为模式——侵吞、窃取和骗取,而本文所讨论的股东私自收款不入账,通常是股东利用其经手财物的权限来截留款项,这就属于这里所讨论的“侵吞型”非法占有。

3.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也需要从客观上考察,以达到主客观一致,在客观上通常要看股东对财产的控制时间、是否有隐藏行为、是否伪造凭证、拒不归还的态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例如:

案例3:张某是电子科技公司的股东,担任公司总经理,多次私自出售公司承兑汇票后不入账并私自占有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挥霍等,法院认为,张某在侵占公司财物后存在逃匿行为,且逃跑之前再次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售公司资产侵占货款18万余元,逃跑后至被抓获归案前未有任何归还钱款的行为,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侵吞公司财物的非法占有故意。【案号:(2020)浙0402刑初482号】

案例4:王某是投资公司的股东,担任董事长,负责某施工项目投资的过程中,在公司和其余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要求客户将工程利润款中的397万元转入其指定的账户,后用于个人购买车辆、归还欠款、消费等。法院认为王某在收到这些款项后用于个人事宜,表明其将上述款项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案号:渝0103刑初1112号】

4.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达到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3万元(2022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

总结:

股东私自收款不入账案件,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关键在于是否初步具备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犯罪的构成特征,存在犯罪嫌疑。若涉嫌犯罪,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通过报案或法院移送进入刑事程序;若不涉嫌犯罪,才可作为民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请求返还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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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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