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当事人一定构成犯罪吗?
首先,要审查其销售的产品是否是伪劣产品,是否明知所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如何知道的,是老板告诉的还是其他人告诉的,或者从产品的外观性能等情况判断出来的。如果其确实不明知也没有合理的事实和理由推断当事人确实明知其所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则其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反之,则构成犯罪。
其次,审查其工作职责是什么,在整个销售活动中起到了什么作用,有没有按照老板的要求,对产品的性能、质量做出虚假陈述。如果其做的工作和普通销售人员完全相同,就是做了普通销售人员所做的事情,没有对产品性能、质量、功效等做出虚假陈述,其工资待遇与正常销售人员相当,即使其明知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其为老板所提供的帮助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不宜评价为犯罪。反之,如果其明知所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且其在销售活动中超出了正常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在销售活动中对产品做出了虚假陈述,工资薪酬明显高于一般销售人员,则构成犯罪。
第三,即使其明知所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也为老板的的销售活动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行为,且超出了正常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工资薪酬也明显高于一般销售人员,其构成犯罪,但是属于帮助行为,系从犯,其涉案数额应当以其参与销售的产品及已销售的产品数额为计算依据,没有参与销售的产品及数额与其无关,不应担责。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