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型诈骗罪案件,为什么很多被请托人会被指控诈骗罪?
我们一般的理解是,我们的当事人也就是被请托人,因为受请托人的委托、收取办事费用后,去为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但是因为最终事情没有办成,或者没有达到承诺、预期的效果,请托人认为自己被骗了钱,因此指控被请托人构成诈骗罪。这类情况是最普遍和常见的。
所以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最多的请托型诈骗罪案件,大多数都属于这种,事情没有办成被指控诈骗罪的情形。
但是司法实务中还有一类非典型的请托型诈骗罪案件:被请托人已经帮助请托人完成了请托事项,但是最终还是因为各种原因,被指控诈骗罪。
很多人对这种情况比较好奇,会认为请托事项已经完成了,为什么还会面临诈骗罪的指控?
这类情况在实务中有几种比较典型的类型:
第一种是关联案件的原因,即请托人一方因为牵连其他案件,尤其体现在职务犯罪的相关案件。在被办案机关留置之后,可能请托人本人并不是非常主动,但最终的确供述、陈述或者是手写了一份自述材料,指控被请托人骗取请托款项。
第二种情况,是请托人与被请托人双方在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中关系良好,在请托事项完成后或者一定期限内,双方合作比较愉快,我们甚至遇到过因为请托事项完成顺利,双方之间还有多次请托的情形。
但是随着一些特定情况的变化,或者因为一些极特殊的事由,导致双方之间关系破裂。比如说请托人遇到经济困难,会考虑从以往支付出去的钱中去找补。
也有请托人牵连到其他案件之后,请托人会认为,我把被请托人的这个事情也说出来,一方面可以争取以被害人的方式,拿回来一些钱;另一方面,也有部分案件中,请托人明确表态,这些钱我自己不要,但是可以以退赔或者主动上交的方式,争取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请托人认为此类做法,属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以此来作为其个人涉嫌的案件中,争取从轻处理的筹码。
所以我们说,这类案件的出现本就具有偶然性,因为请托事项已经完成,本不存在诈骗与被骗的问题,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又确实会面临现实的指控。而且此类指控往往涉案金额都会超过五十万,当事人面临的可能是十年以上重刑判罚。
对于这类案件,以金律师办理的一起类似案件进行探讨:
在我们办理的这起案件中,当事人确实为请托人办理了请托事项,也顺利完成了请托事项,请托人因为请托事项的顺利完成,赚了很多钱,双方之间本已无争议。
但是因为请托人的个人原因,导致被办案机关留置、羁押,请托人自己首先置身于刑事风险之中。
此时案卷材料中,突然出现了请托人指控被请托人涉嫌诈骗的相关自书材料。这个案件由于牵连因素诸多,前因后果复杂,我们在辩护过程中也是极其谨慎,但是针对请托型诈骗罪的指控,我们辩方坚决不认可。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我们始终坚持无罪辩护,从涉案请托事项的完成情况、涉案双方对于费用的约定情况、在案证据证明双方案发前后对请托事项的处理方式等等,以此证明被请托人为请托人完成了请托事项,收取的费用是双方对于请托费用的约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最终在一审阶段,通过庭前、庭审、庭后的辩护争取,通过书面辩护意见与当面沟通多种方式,最终促成法院采纳了我们关于主要的指控事实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法院对本案的主要指控事实不予认定,但保留了当事人其他一笔小额的单独指控事实,仍然做有罪判决,但判处当事人缓刑。
当事人最终从十年以上的建议量刑,到获得缓刑判决。
本案的主要价值在于,针对请托事项已经完成类型的请托型诈骗罪案件中,当事人事后错误的被指控为诈骗罪的情况,该如何辩护的分析与探讨。
所以说这类案件比较特殊、非典型,当事人很多时候陷入犯罪指控的无妄之灾中,但是实务中,我们已经不止一次接触到这类案件。所以针对具体案件,要结合案件具体的情况,尤其是针对核心的请托诈骗的指控事实,竭尽全力去打掉错误的指控,争取为当事人获得正确、适当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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