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在分销、私域、会员制和直销相关行业引起不小震动。
传销定义本身没有多大的变化,让经营者们揪心的罚款条文的变化。旧条例对组织策划传销采取定额罚款;新条例改为与违法所得挂钩的倍数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到人”。
从定额到倍数,从企业到个人,监管趋严、趋重的信号十分明显。
为了更加直观地看懂罚款条文变化前后产生的后果,我们用一家分销公司的具体经营场景来说明。
某日化分销公司,全年账务清楚,收入分两块。
其一,正常经营收入1000万元,来自真实零售和批发,有合同、物流、发票和退货记录,与传销无关。
其二,涉传收入500万元。公司向代理出售“创业礼包”作为入门资格,并按直推、间推、团队长人数及下线业绩发放各类奖金。奖金已按规则发放完毕,公司实际留存500万元。
老板是公司实控人,负责制定分润规则、审批后台,并从公司留存的涉传资金500万元中取得个人所得200万元。
按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旧条例对组织策划传销只罚企业,不罚老板个人。
按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6条,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100万至500万元罚款。

按第31条: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传销的,除处罚单位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个人违法所得,处个人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个人所得无法计算的,处100万至500万元罚款。

四、新旧条例罚款对比

从上面的对比,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在同样的条件下,新条例最终罚没的款项是旧条例的4倍之多。新条例实施以后,企业违法所得越大、个人分得越多,罚得越重。监管不再只是针对公司财务,而是穿透到实际决策人。
基于这种变化,企业要做的是把经营模式和个人责任都规范起来。
1、取消入门费。
不要求代理或推广员购买礼包、首批货、培训包才能获得资格;进货应基于真实批发或零售,有合同、物流和发票。
2、计酬只与真实销售挂钩。
返利以确认收货、未退货、实际付款的终端订单为基数;直推可设服务奖,但不按拉人数发放人头奖,不设培育奖、伯乐奖、团队管理奖,不按整团业绩跨层抽成。
3、升级不按人头。
不以邀请人数、团队人数作为晋升或获得更高返利的条件,可改为区域销售、库存周转、售后服务等经营指标。
4、宣传不作利益诱导。
不用“回本”“躺赚”“无限代”等表述;收益示例必须对应真实订单,并明确注明非承诺。
5、老板个人财务合规。
老板应梳理自己从公司取得的每一笔钱,弄清楚资金来源,识别并处理涉传所得。
回到罚款条文修订本身,旧条例的定额罚款更像一种固定成本,新条例用倍数罚款和处罚到人,把违法收益和违法责任直接绑定。对老板来说,真正要算的账不是“出事最多交多少”,而是“模式是否合规、个人从公司拿走的每一笔钱是否有合法依据、是否经得起倒查”。把模式先合规化,再把个人报酬和审批流程制度化,比被查处后再拆层级、补材料、补个人罚单更稳妥。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涉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禁入条款,对老板个人后续开展经营活动可能产生影响。
传销的违法成本,正从企业的财务成本,上升为老板个人的法律风险,甚至经营资格的终结。对每一家依赖分销模式的企业来说,真正的合规,不是在罚款条文里计算损失,而是在模式设计之初就把法律底线写进商业逻辑。新条例尚未实施,现在整改一切都来得及。窗口期就在当下,整改得越早,代价越小;整改得越彻底,未来越安全。别等罚单来提醒规则的分量。
参考意见:2026年《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6条、第31条,市场监管总局公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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