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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生产加工4百多万水果味电子烟,打到六十余万量刑三年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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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生产加工4百多万水果味电子烟,打到六十万余万量刑三年

韩武斌律师、卢泳霖

这是一起生产、加工水果味电子烟,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我的当事人受委托帮他人生产加工水果味电子烟,委托人将需要加工的水果味电子烟的工具设备、原材料,陆续运送至我当事人租赁的生产地点,后我当事人便招聘工人生产加工,从中赚取加工费。后案发被抓获归案。

起初,案件案发时,我当事人被侦查机关作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将其查扣到的水果味电子烟确定是4万多只,其中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料,并送至烟草局估价,将货值金额认定为是一千多万,并对此进行了新闻报道。后移送审查起诉时将金额变更为4百多万。毋庸置疑,以此金额仍然面临法定刑15年以上的刑期!

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该环节我依然围绕我的辩护策略,即从罪名、数额、主从犯三个方面进行辩护:

就罪名而言,我依然主张涉案水果味电子烟不属于伪劣产品。数额方面,我分别从两个点切入,一是主张半成品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二是主张针对未销售出去的水果味电子烟,其价格不应以烟草局出具的鉴定价格计算,而应以出口报关价计算。主从犯方面,我主张我的当事人是受他人委托,代为加工水果味电子烟的“代加工商”,应当以共同犯罪作为整体,考量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从电子烟产品的原材料、配件、技术操作、物流运输等具体流程全面、综合地评价其地位和作用,进而应当认定我当事人为从犯。

经辩护,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将指控金额变更为是60余万元!

最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经过与法院的沟通,法院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金额,最终判决我的当事人三年,罚金为15000元。

该案仍有遗憾的是,由于当事人是第一被告,未能争取到缓刑。

附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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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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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韩武斌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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