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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病理、治疗途径涉保健品诈骗罪案件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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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营、销售保健品涉嫌诈骗罪的案件,我们遇到的典型案件类型一般有两种:

一是将保健品、食品虚构为药品进行销售;

二是涉案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将保健品、食品宣传为药品,但是对于产品使用“治疗、疗效、根治”等,只有药品才能使用的功能功效的宣传词汇。

办案机关会认为,涉案公司仍然是将保健品、食品,虚构出只有药品才能具有的功能功效,其本质上仍然是将保健品、食品按照药品进行销售,从而指控涉案公司、涉案人员构成诈骗罪。

对于许多旨在合法经营、追求刑事合规的公司,为了规避刑事风险,也会从诸多判例中去探寻合规方式,我们接触到不少的经营主体,对保健品诈骗犯罪的认知,通常是以上述两种类型为借鉴和参考。

很多经营主体认为,我们只要规避药品性质,规避治疗、根治、疗效等药品性质词汇,就不存在太大的刑事风险,尤其是不存在诈骗罪风险。

但事实上,一些看似仅仅是擦边的营销方式,同样可能存在涉嫌诈骗罪的风险。

今天重点谈一谈虚构病理、治疗方式类型的案件,可能涉嫌诈骗罪风险问题。本文的目的在于,对于追求合法经营的公司,探寻更加合法、合规的方式,对于不慎存在此类经营风险的公司,希望及时修正。

很多时候,案发前我们采取有效、合规的方式越多,即使最终仍不慎陷入刑事案件之中,存在出罪、罪轻的可能性也会越大。

什么是虚构病理、治疗方式?

前提是涉案公司摒弃了前两种涉嫌诈骗罪的销售方式,既要求销售人员不能将产品虚构成药品,也不能按照治疗、根治、疗效等词汇进行宣传。但是在销售某种具体的保健产品时,会制造一种具有误解性的逻辑闭环。

例如,涉案公司首先宣传某种物质对于人的身体有诸多好处,这里一般属于某种基本常识,比如补充维生素、蛋白质有助于身体健康。而问题在于,涉案公司继续宣传这种物质对于某种疾病有“调节作用”,并进一步宣传我们的产品就是富含此类物质的产品,最终通过具有误导性的因果关系确认,服用我们的产品达到一定的周期后,这种疾病就能得到有效的改善。

当然在宣传的过程中,虽然涉案公司并没有使用治疗、根治等词汇,但是办案机关认为,这种逻辑的误导,本质上就是将有益于调解人体机能均衡的物质,宣传为具有“调解、改善”疾病的效果,而事实上,这些物质通常不具有直接性的“改善疾病”的病理性效果。

如果涉案公司在话术中进一步使用“根本上改善”“根本上调节”等程度性质的宣传,办案机关会进一步认为,此类“根本调节、根本改善”的话术,其指向的效果就是能够治疗疾病,因此确认,涉案公司事实上就是将此类产品宣传为药品功效,涉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在这类案件中,很多的涉案人员会有疑问,为什么有的虚假宣传最终是行政处罚,有的虚假宣传认定为虚假广告罪,两年以下,但是有的虚假宣传又是以重罪诈骗罪,判了十年以上。

如果从法律层面分析三者之间的区别,我们会探讨侵害的法益及其程度,也会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进行辨析。

但事实上,在现实的案例中,这种处置方式的区别,可能取决于被害人的报案方式(找谁报案?),可能取决于处理单位的态度(到底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还是移交公安机关?),也取决于涉案公司的经营体量大小,甚者会有一定的运气成分。

我们办理并对比过诸多案例,对于经营方式高度相似的涉嫌虚假宣传类型的保健品案件,部分案件最终罚款处理,部分案件走到法院以虚假广告罪判罚,也有部分案件判了诈骗罪,要说有没有清晰的界限,很多时候难以精准确认,唯有辩护争取。

当然在案发前,尽可能合规化经营,尽可能摒弃一些可能涉嫌犯罪的因素,也要厘清犯罪类型的模式和话术。一定要避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误认为模式和话术没有问题,但是案发后,办案机关却是以诈骗罪指控的情况。

因此,对于此类涉案公司经营模式的法律分析和判断,是极其必要的。至于前面谈到的案件中的运气成分,只能说如果遇到重罪指控,案发后如何有效辩护,能否“大事化小”,有没有机会“小事化了”,则是最终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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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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