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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整盘出罪”核心路径:以“经营真实性”诠释团队计酬的无罪逻辑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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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追诉中,实现“整盘无罪”的辩护,本质是将看似符合“层级返利”外观的商业模式,重新锚定在“以真实经营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法律坐标上。

本路径的核心,在于系统论证“团队计酬”出罪要件的底层逻辑——经营真实性,并通过可验证的证据体系,将这一逻辑转化为无可辩驳的司法事实。

正文

一、经营真实性是团队计酬出罪的“阿基米德支点”

《传销意见》第五条规定(节选):“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该条款是传销刑事案件中针对项目或者企业唯一明文规定的整体无罪条文。

《传销意见》第五条虽然为“团队计酬”式经营划定了安全的刑事边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团队计酬”的认定极为审慎。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条款的适用并非简单的形式判断,而是一项实质性审查。审查的核心,正是商业模式的“经营真实性”。

经营真实性,是撬动“团队计酬”无罪认定的唯一支点。它要求辩护必须超越“存在商品”的简单陈述,深入证明:整个商业活动的核心驱动力、价值来源、利益分配及持续基础,均内生于真实的商品生产、流通与消费环节,而非依赖于“发展人员”这一行为本身。当“经营真实性”得以确立,“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便有了事实根基,“骗取财物”的刑事指控便丧失了存在前提。

二、团队计酬何以无罪?

团队计酬之所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是因为其在本质上是一种销售管理方法,而非欺诈性的敛财工具。其无罪性的根源,必须通过以下四重“经营真实性”检验来加以证明。

(一)商品价值真实

团队计酬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真实的、可供销售的经营标的。如果商品仅为“道具”,则“销售”本身即为虚构,所谓的“计酬依据”便成为无本之木。

仅有陈述和辩解是不够的,商品价值真实性,需要证据来证明:

1.提供商品研发、生产、质检全流程证据,证明其具备使用价值。

2.委托独立第三方出具《市场价格与成本合理性评估报告》,论证定价与生产成本、品牌价值、市场公允价格的匹配度,彻底否定“价格高即为传销道具”的推定。

(二)销售行为真实

团队计酬激励的是“销售业绩”,而“业绩”的真实性取决于商品是否最终被终端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如果商品仅在销售网络内“空转”,则“销售业绩”实质是“资金流动业绩”,计酬依据已从“销售”异化为“拉资金”。

当面临刑事指控时,企业必须能够提供大量、可验证的终端消费者订单、物流签收记录、售后评价及复购数据,形成完整的商品交付与消费证据链。

(三)利润来源真实

这是区分“经营利润分享”与“资金盘返利”的终极标准。团队计酬模式下,所有层级的奖励均应来源、并受限于商品销售所产生的可分配经营利润。如果奖金池依赖于不断涌入的新“投资”或“入门费”,其性质已发生根本改变。

利润的分配,通常需要借助专项的审计报告来证明:

1.证明周期内发放的所有团队奖励总额,低于同期公司商品销售业务所产生的毛利润。

2.展示公司资金主要用于采购、研发、运营等经营开支,整体资产大于负债,无“借新还旧”的庞氏特征。

(四)制度导向真实

团队计酬制度的设计初衷与执行导向,必须服务于扩大销售、提升服务。如果制度内核与宣传培训均鼓励“拉人头”而非“做销售”,则其“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实质已名存实亡。

1.对奖金制度进行量化建模,证明收入主要构成来源于个人销售佣金与团队销售管理奖。

2.系统梳理存档的培训课件、官方宣传内容,证明其核心是产品、销售与服务,杜绝“静态收益”“拉人头致富”的话术。

三、如何运用“团队计酬”出罪逻辑指导日常合规建设

《传销意见》第五条为创新商业模式留下了宝贵的出罪通道,但法律的善意只眷顾有准备的人。刑事案件的突发性决定了:一旦立案抓人,再想回头梳理经营真实性的证据,往往为时已晚。因此,经营真实性的证明体系,必须在日常经营中提前构建。以下是五项核心建议:

(一)建立完整的商品价值档案

从产品立项之初,即系统保存研发记录、专利申请、原材料采购合同、生产工艺文件、质量检测报告。对于高定价商品,提前委托第三方出具价值评估报告或市场价格比对报告,做到“定价有据可查”。这些档案是证明“商品价值真实”的第一手证据。

(二)打造可追溯的终端零售数据链

企业信息系统应完整记录每一笔面向终端消费者的订单信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收货人、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每一笔订单均应关联物流单号和签收记录,确保商品交付可追溯。同时,系统应保留消费者的售后评价和复购记录,形成完整的消费闭环证据。定期导出并备份这些终端零售数据,这是证明“销售行为真实”的核心支撑。

(三)委托第三方进行周期性财务审计

每年度或每半年度,委托具有司法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收入来源结构(商品销售收入占比)、奖金支出与毛利润的对比关系、资金流向的经营属性。审计报告应妥善存档,以备不时之需。这是证明“利润来源真实”最有力的客观证据。

(四)制定合规化的奖金制度与宣传规范

奖金制度的设计应以“销售业绩”为唯一计酬依据,明确取消与“发展人员数量”直接挂钩的任何奖励项目。所有奖金名目应使用“销售佣金”“管理津贴”等中性商业用语,杜绝“直推奖”“对碰奖”“人头奖”等传销色彩浓厚的表述。

宣传材料的制作应围绕产品功能、品牌价值、销售技能展开,严禁出现“稳赚不赔”“躺赚”“静态收益”等承诺性、诱导性话术。所有对外宣传物料,在发布前应由法务或合规人员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合规。

(五)从商业模式设计之初即植入合规基因

合规建设不应是事后的补救,而应是商业模式诞生之初就深深植入的基因。就像建造房屋必须先打好地基一样,一个安全、稳固的商业模式,其合规框架必须从一开始就搭建完毕。

在企业创立或模式设计的初期,就可以邀请专业的刑事合规律师参与,对商业模式进行全面的合规审查。从商品选择、定价策略、奖金制度设计、会员体系搭建,到宣传话术的制定,每一个环节都应当在律师的指导下,按照经营真实性的要求进行合规化设计。这种“源头治理”的方式,远比事后修补更为有效。

当企业的商业模式从第一天起就是合规的,那么它在面对任何刑事调查时,都能够从容应对。因为它的每一份合同、每一项制度、每一笔交易,都是经得起法律检验的。这才是真正的“事先预防”,也是团队计酬出罪逻辑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

结语

《传销意见》第五条虽然为采用多层级分销模式的创新企业,留下了一条通往无罪的法定通道。

然而,这条通道能否真正走通,取决于企业是否在日常经营中做好了充分准备。辩护律师和当事人都必须清醒认识到:经营真实性的证明体系,不是在案发之后才开始搭建的,而是在日常经营中日积月累形成的。只有当企业在日常运营中,系统性地构建起商品价值、销售行为、利润来源、制度导向的证据体系,才能在刑事调查来临时,从容地将这些证据转化为有力的辩护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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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传销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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