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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时长:撼动“有毒有害食品罪”指控的关键支点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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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辩护中,销售时间往往是一个被低估却极具战略价值的关键因素。

精准聚焦于销售时间的质证,能实现双重核心辩护目标:

一是瓦解对当事人“主观明知”的有罪推定

2021年“两高”新修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六种情形下可推定行为人“明知”食品有毒有害。其中第一款“长期从事相关行业,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义务”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推定依据。

这里的“长期从事”具有明确的时长标准。通过对比新旧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共识,六个月是认定“长期”并适用该推定的关键分界线。

因此,辩护的核心策略之一,便是精确计算并力图将指控的销售总时长压缩至六个月以内。

例如,若指控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长达九个月,通过有效质证,若能成功将其中四个月的销售时长剥离出“明知有毒有害”的范畴,使其“明知”状态下的销售时长降至五个月,便不满足“长期从事”的推定条件。此举能从根本上动摇公诉方以司法解释推定当事人具有犯罪故意的基础,为无罪辩护开辟空间。

二是有效限缩被指控的犯罪金额

犯罪数额是量刑的核心依据,办案机关通常通过调取当事人特定时间跨度的银行流水、交易记录来认定销售金额。

销售时长与指控金额呈直接正比关系。

通过辩护成功扣减一部分销售时间,意味着与该时间段对应的所有销售收入均可从犯罪总额中剔除。

这不仅是数额的简单减少,更可能直接导致量刑档次的降低,对当事人的最终刑罚产生实质性影响。

要实现上述目标,需从两个关键维度切入:

1、锁定“主观明知”的起始时间点:犯罪故意必须是“出现”的,而非“存在”的。着力审查公诉机关能否举证证明当事人从何时开始明确知晓产品含有违禁成分。

例如,是否有与上家的特定沟通记录、网络搜索痕迹等证据,能否证明这个主观明知转变的精确时点。在该时点之前的行为,因缺乏犯罪故意,对应的销售时间与金额均应予以扣除。

2、严格区分产品的不同来源与批次:涉案产品往往有多个进货渠道或不同生产批次。一份检验报告的结论,其证明力仅限于其所检测的特定来源或批次。

辩护中必须严格审查:被检出问题的样品究竟来自哪个上家?哪个批次?其对应的销售周期是何时?

对于其他未经验证来源或批次的产品,不能当然推定同样有问题,因此这些产品对应的销售时间与金额,也应从指控中剥离。

在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复杂证据体系中,销售时间如同一根清晰而有力的线索。通过对销售时长的精细化辩护——无论是破除长达六个月的“明知”推定门槛,还是截断用以计算金额的时间链条——都能有效撼动指控的根基。

成功的辩护,在于将笼统的指控转化为对具体时间节点、特定产品来源的严谨审视,从而在时间维度上,为当事人争取出至关重要的责任空白与数额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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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传销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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