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境外涉黄网站案件,因其服务器置于境外,侦查机关通常无法获取其原始存储介质,因而难以保证其提取的电子数据真实性。
近期,马泽恩律师在一起推特涉黄案件中提出相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导致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使得当事人获得大幅轻判。
因此,马律师建议在办理网络涉黄案件应注重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据以定罪量刑的电子数据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二)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四)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五)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在近期亲办一起涉黄案件中,侦查机关对涉案淫秽视频查看数量的提取日期在当事人被羁押后十三天后,这期间存在电子数据增加的情形,属于上述规定第(四)项情形,无法保证其获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其次,当事人是在推特网站发布淫秽视频,而推特网站又是国外网站,其服务器在境外,侦查机关无法准确证实其查看计算方式,属于上述规定第(一)项情形,故无法保证该淫秽视频查看数量的准确性,其提取的电子数据真实性也无法保证,存在电子数据增加的合理怀疑,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泽恩律师全部的辩护意见,排除了该电子数据。
从上述案例可知,侦查机关在办理类似国外网站涉黄案件过程中,因其服务器在境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通常直接将网站显示查看数、点击数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
这种做法过于简单粗暴,毕竟该类案件属于重罪案件,证据未经严格审查即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可能导致罚不当其罪的重判。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电子数据审查应更加审慎、严谨,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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