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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犯罪认定标准,量刑情节标准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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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犯罪认定标准,量刑情节标准

曾杰律师  陈俊泓

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但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并非囊括所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仅在该犯罪所得及收益是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种上游犯罪时才能构成洗钱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掩饰、隐瞒其他犯罪所得、收益的就没有法律风险,掩饰、隐瞒其他犯罪的所得收益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此本文不多做赘述。

虽然洗钱罪的认定需要以七种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但上游犯罪已经经过依法查证属实,但尚未依法裁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上游犯罪行为人逃匿尚未到岸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二、洗钱罪的典型实行行为和洗钱行为认定标准

洗钱罪的实行行为要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目的”对此有四种法定列举的典型实行行为: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提供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财产。以及一种概括性的抽象行为描述: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文件还额外列举了六种比较典型的属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行为:

1.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 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总体而言,洗钱罪的实行行为需要达到改变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混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合法经营收入的来源,使一般人以及有权机关难以分析、辨别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非法财产性质,即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目的”“洗”的客观表现。

比较典型的不构成洗钱罪实行行为的反例则是,行为人只是单纯物理意义上的藏匿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此种方法手段一般不能对该涉案的财物来源、性质做出改变,不会使一般人和有权机关难以将其与合法财物进行区分,没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法益的危害可能性,则一般无法将其认定为洗钱罪。

三、洗钱罪的主观方面

洗钱罪属于故意犯罪,根据故意犯的原理,成立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对犯该罪具有明知的主观意图。

参考2024年《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为人的“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此外,现时已终止适用的2009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的可以推定明知的行为,也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如:

1.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

2.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

3.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4.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5.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洗钱罪法定的犯罪构成明确了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只有掩饰、隐瞒前文所述的七种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和来源的才涉嫌洗钱罪。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法理,对洗钱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的明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犯罪嫌疑人不单要有对“洗钱”的明知,也需要犯罪嫌疑人对该钱款来源于七种上游犯罪也具有明知才涉嫌构成洗钱罪,笔者将其概括为洗钱罪主观方面的双重明知原则。

对于洗钱罪的钱款来源于七种上游犯罪为首层明知;对于犯罪嫌疑人需要对其“洗钱”行为为次层明知。但是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作该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即对于洗钱罪的首层明知,以七种上游犯罪为范围对外做明知的区分,对内不再做明知的区分。

四、洗钱罪的量刑情节与量刑标准

关于洗钱罪有两档量刑标准,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以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目前尚未对洗钱罪设置有入罪金额数额,意味着任意金额的洗钱行为都有可能涉嫌触犯洗钱罪。同时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洗钱罪规定的情节严重,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此外,虽然洗钱罪的入罪标准并未设置入罪金额数额,但洗钱罪成立的前提包含上游犯罪的事实成立,如果上游犯罪对犯罪入罪金额数额有要求且上游犯罪未达到此要求标准,那么也无法认定洗钱罪。如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需要达到100万元以上才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未达到此标准,下游的洗钱行为也无法认定为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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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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