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论坛 >> 内容

职务侵占后销赃、转移赃款,涉嫌什么罪?

办案律师/作者: 林安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01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往往会伴随着销赃、转移赃款的行为,比如,把从公司偷来的货卖掉,或者把侵吞的单位资金或资产转移至亲友处。

对于此种行为,可能有人联想到,贪官贪污后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那么职务侵占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是否也可以构成洗钱罪?如果不是洗钱罪,是否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销赃、转移赃款的第三人又会涉嫌什么罪?

一、为什么不构成洗钱罪

我国《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七类,只有对这七类犯罪产生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转移、转化的行为才可以构成洗钱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罪属于这七类犯罪之列,因此贪官转移资金的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但是,一般公司、企业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不属于七类犯罪行为,即便其后续转移赃款、赃物,也无法以洗钱罪论处。

这一立法设计背后的逻辑在于:洗钱罪的规制对象是危害金融秩序和国家治理秩序的重大犯罪,其“上游犯罪”范围是严格限定的,如果放开到所有侵犯财产犯罪,则会大幅度扩大打击范围,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二、职务侵占者本人不构成掩隐罪

在刑法中,涉及赃款赃物的犯罪还包括一个常见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然而,根据“事后不可罚”原则,职务侵占者本人虽然可能对赃款进行转移、转化,但通常不构成该罪名,因为行为人对赃款的处置,实质上是其既遂犯罪的延续。

比如说,职务侵占人窃取货物的目的往往并非自用,而是通过变卖获取金钱。因而,“窃取”与“销赃”之间具有紧密的承接关系:盗窃是取得财物的手段,而销赃则是实现不法利益的自然延伸。二者作为一个完整犯罪过程的前后环节,应当一并评价,而不能再将销赃行为评价为一个新的掩隐罪。

三、帮助转移赃款的人可能构成掩隐罪

然而,掩隐罪这种“免责”只适用于职务侵占罪的直接行为人。任何第三人——无论是近亲属、朋友还是生意伙伴,只要明知财物系职务侵占所得,仍然实施转移、收购、代为存放、代为销售等行为,均可能构成掩隐罪,这类帮助转移、转化犯罪所得的行为,不仅直接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赃款赃物的追缴,更侵害了司法秩序和被害人财产权利的恢复。

例如:

1. 朱某案

朱某1因职务侵占被判刑,其女儿朱某明知父亲转来的100万元系赃款,伙同律师张某取现并分散转存至多人账户,以规避侦查冻结。法院认为,两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的直接实施者,但行为具有明显掩饰赃款来源和去向的特征,情节严重,构成掩隐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案号:(2018)苏0506刑初1048号】

2. 范某案

公司员工蒋某、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废紫铜,范某明知这些废紫铜来路不正,仍以低价收购并牟利,共计计帮助销赃34万元。法院认定范某等人构成掩隐罪,主犯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6000元。【案号:(2023)沪0115刑初903号】

3. 盛某案

盛某明知女友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巨额资金,仍与其共同挥霍赃款购买豪车、奢侈品、旅游等,共计40.1万元。法院认为认定盛某构成掩隐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案号:(2017)辽0102刑初413号】

上述案例共同表明: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帮助转移、销赃的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断标准则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第三人明知转移、窝藏、收购的赃款赃物来源于犯罪。司法实践中,“明知”并不完全依赖行为人的直接供述,也可以从客观事实中推定,例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时间(方式)异常,或者如上述朱某案显示,将来源不明的巨额资金分散存入多个账户等异常行为,均可作为推定第三人明知款物来源于犯罪所得的依据。

其次,要区分掩隐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如果第三人不仅在事后提供帮助,还在职务侵占前或职务侵占过程中与上游犯罪人有明确的分工、共谋,则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是单独的掩隐罪。比如,在上述范某案中,若范某与蒋某、刘某提前沟通好,由蒋某、刘某把铜偷出来,范某收购赃物,那么范某属于职务侵占的共犯而不构成掩隐罪。

再次,掩隐罪的处罚要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如果上游行为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等情况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帮忙转移的就不叫赃款、赃物,第三人也不构成掩隐罪。即使成立了掩隐罪,由于掩隐罪是下游犯罪,属于广义的帮助行为,刑罚应当比上游职务侵占行为更轻。

总结

职务侵占后的赃款处理环节,虽然外在行为方式上可能与洗钱手法具有一定相似性,但由于职务侵占罪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能以洗钱罪论处。职务侵占者本人的销赃、转移赃款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的自然延续不另行追究掩隐罪;但帮助其转移赃款、销赃的第三人,则可以以掩隐罪追责。

阅读量:10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林安琪
林安琪刑事律师
证件号:1440120251089449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真实交易,开票方不交税,受票方需要进项转出吗
销售“另起炉灶”,撬走客户,为什么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职务侵占后销赃、转移赃款,涉嫌什么罪?
刚发布的“2025版掩隐案司法解释”,哪三点改动最值得关注?
如何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
资金使用、转移没有掩饰、隐瞒目的,不构成洗钱罪
保健品电销从诈骗罪(量刑12.5年)成功辩护为虚假广告罪,终判3年2个月
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空壳公司开票10个亿,凭什么只判2年缓刑?
虚拟藏品传销案,成功改非信罪,刑期大幅减少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