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6日,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25版掩隐解释》)正式施行。
在定罪、量刑和处罚标准上,《2025版掩隐解释》作了较大改动,强烈建议大家仔细研读和揣摩:
(1)关于掩隐罪的入罪标准
其中第3条规定,对掩饰案件的定性,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
换言之,《2015版掩隐解释》设置了“3千元~1万元”的明确入罪数额标准,但现在要破除“唯数额论”,避免机械司法,改用“数额+情节”的综合认定标准:
即便掩隐数额未达到“3千元~1万元”的标准,但具有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性质特殊、掩隐的社会危害性大等情节的,也可认定构成犯罪;
反过来,在“数额+情节”的综合标准下,并不是只要实施了掩隐行为就一律予以刑事打击。比如,单纯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的“卡农”,若其与上游犯罪关联较低、对过手的资金数额和流向无法操控,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居于次要、辅助甚至末端地位的,可以考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尤其不得仅仅因为其个人账户过手的资金数额大就定罪处罚。
那么,实施了掩隐行为,但又达不到入罪标准的,怎么处理?
很简单,行刑衔接就可以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代为销售的,一般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或单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关于掩隐罪的量刑升格标准
根据刑法,掩隐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量刑升格为三至七年并处罚金。
什么是“情节严重”?
第5条规定了两类标准:
第一类,上游犯罪系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数额门槛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隐数额达到500万元且具有“多次实施掩隐”,或“明知是电力/交通/军事等设施或救灾/抢险/防疫/社会保障等特定款物仍予以掩隐”,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追缴赃款赃物”,或“造成损失达250万元”等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第二类,上游犯罪系第一类上游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掩隐数额达到50万元且具有“多次实施掩隐”,或“明知是电力/交通/军事等设施或救灾/抢险/防疫/社会保障等特定款物仍予以掩隐”,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追缴赃款赃物”,或“造成损失达25万元”等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同时,在满足相应标准的前提下,认定“情节严重”还应当遵循量刑均衡原则,即掩隐罪的量刑原则上不能高于对应上游犯罪的量刑。
道理很简单,掩隐罪是下游犯罪,一般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是小于上游犯罪的。比如,某个上游犯罪涉案数额是50万元,法定刑是三年以下,那么,即便对应的掩隐数额也是50万元,基于量刑均衡原则,也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在三至七年量刑。
实际上,这一条是针对《2015版掩隐解释》关于“掩隐数额达10万元即认定为情节严重”之规定而做的调整,过往司法实务中掩隐罪量刑升格后的刑罚与其上游犯罪刑罚“倒挂”的现象基本可以解决了。
(3)关于掩隐罪的处罚标准
一方面,《2025版掩隐解释》体现了从严惩处的态度,比如“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都可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几乎涵盖了实务中所有与收款、付款、转账相关的行为,虚拟货币交易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2025版掩隐解释》也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其第4条明确规定,在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前提下,具有“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从犯、自首、坦白、立功)”或“为近亲属实施掩隐且系初犯偶犯”或“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检举、揭发立功)”等情节之一的,可以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之第三条“从轻原则”,即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实务中,对于一审尚未判决的掩隐案件,应当适用《2025版掩隐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已按旧司法解释下判的一审案件,建议上诉,可能会有较大幅度从轻量刑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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