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释法 >> 内容

刚发布的“2025版掩隐案司法解释”,哪三点改动最值得关注?

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01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2025年8月26日,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25版掩隐解释》)正式施行。

在定罪、量刑和处罚标准上,《2025版掩隐解释》作了较大改动,强烈建议大家仔细研读和揣摩:

(1)关于掩隐罪的入罪标准

其中第3条规定,对掩饰案件的定性,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

换言之,《2015版掩隐解释》设置了“3千元~1万元”的明确入罪数额标准,但现在要破除“唯数额论”,避免机械司法,改用“数额+情节”的综合认定标准:

即便掩隐数额未达到“3千元~1万元”的标准,但具有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性质特殊、掩隐的社会危害性大等情节的,也可认定构成犯罪;

反过来,在“数额+情节”的综合标准下,并不是只要实施了掩隐行为就一律予以刑事打击。比如,单纯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的“卡农”,若其与上游犯罪关联较低、对过手的资金数额和流向无法操控,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居于次要、辅助甚至末端地位的,可以考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尤其不得仅仅因为其个人账户过手的资金数额大就定罪处罚。

那么,实施了掩隐行为,但又达不到入罪标准的,怎么处理?

很简单,行刑衔接就可以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代为销售的,一般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或单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关于掩隐罪的量刑升格标准

根据刑法,掩隐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量刑升格为三至七年并处罚金。

什么是“情节严重”?

第5条规定了两类标准:

第一类,上游犯罪系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数额门槛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隐数额达到500万元且具有“多次实施掩隐”,或“明知是电力/交通/军事等设施或救灾/抢险/防疫/社会保障等特定款物仍予以掩隐”,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追缴赃款赃物”,或“造成损失达250万元”等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第二类,上游犯罪系第一类上游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掩隐数额达到50万元且具有“多次实施掩隐”,或“明知是电力/交通/军事等设施或救灾/抢险/防疫/社会保障等特定款物仍予以掩隐”,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追缴赃款赃物”,或“造成损失达25万元”等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同时,在满足相应标准的前提下,认定“情节严重”还应当遵循量刑均衡原则,即掩隐罪的量刑原则上不能高于对应上游犯罪的量刑。

道理很简单,掩隐罪是下游犯罪,一般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是小于上游犯罪的。比如,某个上游犯罪涉案数额是50万元,法定刑是三年以下,那么,即便对应的掩隐数额也是50万元,基于量刑均衡原则,也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在三至七年量刑。

实际上,这一条是针对《2015版掩隐解释》关于“掩隐数额达10万元即认定为情节严重”之规定而做的调整,过往司法实务中掩隐罪量刑升格后的刑罚与其上游犯罪刑罚“倒挂”的现象基本可以解决了。

(3)关于掩隐罪的处罚标准

一方面,《2025版掩隐解释》体现了从严惩处的态度,比如“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都可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几乎涵盖了实务中所有与收款、付款、转账相关的行为,虚拟货币交易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2025版掩隐解释》也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其第4条明确规定,在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前提下,具有“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从犯、自首、坦白、立功)”或“为近亲属实施掩隐且系初犯偶犯”或“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检举、揭发立功)”等情节之一的,可以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之第三条“从轻原则”,即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实务中,对于一审尚未判决的掩隐案件,应当适用《2025版掩隐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已按旧司法解释下判的一审案件,建议上诉,可能会有较大幅度从轻量刑的空间。

阅读量:10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吴单
吴单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51089447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真实交易,开票方不交税,受票方需要进项转出吗
销售“另起炉灶”,撬走客户,为什么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职务侵占后销赃、转移赃款,涉嫌什么罪?
刚发布的“2025版掩隐案司法解释”,哪三点改动最值得关注?
如何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
资金使用、转移没有掩饰、隐瞒目的,不构成洗钱罪
保健品电销从诈骗罪(量刑12.5年)成功辩护为虚假广告罪,终判3年2个月
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空壳公司开票10个亿,凭什么只判2年缓刑?
虚拟藏品传销案,成功改非信罪,刑期大幅减少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