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诉,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我国刑诉法的明文规定。
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结果只有两个:要么诉,要么不诉。
提起公诉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罪名正确;
而决定不起诉的,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即法定不起诉;二是情节轻微,可免于刑罚或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即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三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诉还是不诉,这个决定都必须慎重作出。所以,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讯问,也应当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等人的意见。
对于当事人而言,检察院“问话”,就是“讯问”。只是,相比侦查机关,检察院的讯问方式和态度通常会“缓和”一些,但当事人一定不能掉以轻心,而应格外重视,因为这可能是争取取保、从宽处理甚至不起诉的最佳时机。
理论上,刑事证据除了当事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外,还有书证、物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各项证据经举证、质证核实之后形成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才能定案。虽然法律规定“孤证不能定案”、“仅有口供不能定罪”,但在实务中,囿于取证的困难和复杂程度,在客观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少案件的定性往往更依赖于口供、陈述、证言等言词证据。
因此,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当事人应格外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说清楚到案经过,是被抓的,还是接公安电话后主动去派出所的,还是自行联系公安投案的等,后两种情况属于自动投案,加上如实供述就可构成自首,这是重大的从宽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定要向检察官描述清楚。
第二,点明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比如无法预见危害结果(无主观故意,属过失)、不知道是赃款、假货或走私物(对犯罪活动不明知)、核查了对方身份信息(尽到了注意义务)、告知了注意事项或履行了合同义务(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未挥霍、转移或藏匿资金(无非法占有目的)、涉案资金未经手(指控金额错误)等,一定要向检察官重点强调,但不要啰嗦,简明扼要即可。
第三,达成和解或谅解的,提请检察官查阅和解协议书或谅解书;未取得谅解的,一定要说明本人或家属曾经争取过,或承诺继续配合,表态愿意退赃退赔。
第四,争取立功情节,如果掌握了其他人的异种罪行,应及时向检察官举报,提供详细的线索,一定要请其核实立功情节;相比侦查人员,检察官通常更“中立客观”,更愿意收集有利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
第五,控告非法取证行为,如果在侦查阶段中确实存在指供、诱供、骗供、逼供等情况,对于那些与事实不符、对当事人不利、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口供,一定要向检察官指出并申请排非。
实际上,当事人举报非法取证的,很可能涉及翻供问题。此时,检察官会对翻供的原因进行核查,若认为翻供合理,且导致案件存疑,则可能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仍存疑的,则可能决定存疑不起诉);若认为翻供合理,且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则可能采纳改变后的口供作为新证据,进而可能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
当然,若检察官认为翻供理由不充分,则可能对当事人形成负面影响,认为其认罪态度不诚恳等,所以,翻供一定要慎重,要在线索证据确凿、在辩护人的指导下谨慎提出。
第六,说明自身健康或家庭状况,比如已怀有身孕、正处于哺乳期、患有严重疾病或家中有生活不理的亲属需要照顾等,这些情况通常可以争取到取保候审的,若有一定要向检察官说明清楚。
总之,虽然法律规定检察院具有指控犯罪和审查监督的双重职能,但不排除部分检察官仍存在较强的入罪意识。因此,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过程中应打起十二分精神,尽可能争取自首、立功等有利情节,同时也要注意保住“基本盘”,不必要不翻供,保持口供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为后续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协调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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