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
王律师,我公司接到税务局的通知,要求进项转出,可是我公司与开票公司是有真实交易的,品名、数量、金额等明细完全一致,没有资金回流,没有超额开票,可是税务局说开票公司的进项发票是虚开的,怀疑开票公司的销项发票也是虚开的,就算销项发票不是虚开,开票公司用虚开的进项发票扣抵了他的销项发票,所以销项发票没有缴纳税款,所以我公司的进项发票没有缴纳税款,要求我公司进项转出。税务局的要求合法吗,我公司应不应该进项转出?
回答如下:
第一,税务局的要求极不合理,更不合法。
法律依据是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该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该规定,开票方利用虚开的进项扣抵实开的销项的,跟受票方无关,受票方可以扣抵,不用进项转出。
第二,在交易过程中,受票方没有义务监督开票方是否虚开进项,也没有能力监督开票方是否虚开进项,税务局才有义务、能力监督开票方是否虚开进项。很简单,如果受票方有义务监督开票方,一旦开票方虚开进项就要进项转出,那就没办法做生意了
第三,开票方虚开进项不代表开票方的销项也是虚开的,你公司没有参与开票方虚开进项行为啊。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你公司的情形完全符合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你公司在受领发票,支付了价税合计的款项给开票方,这里的款项包含了你的进项税额,现在税务局没有收到这笔进项税款,就要求你公司进项转出,实际上就是将他的损失转嫁给你公司,极不厚道啊。一个人到商场买衣服,把钱交给收银员了,收银员职务侵占,把钱私吞了,服装店老板跟你说,我没收到你的钱,你要把衣服退回来,你觉得合理吗?
第五,事实上,开票公司虚开进项是违法行为,用虚开的进项扣抵开给你公司的销项发票也是违法行为,但是开具销项发票给你公司确是合法行为,因为开票公司销售货物给你公司时,本来就应该向你公司开具发票,不给你公司开具发票,那才是违法。你公司受领他的发票,是暂行条例赋予你公司的权利,一个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不应该承担进项转出行政法律责任,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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