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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三次走私而认定被追诉人行为情节严重的指控逻辑谬误何在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9-14


单凭三次走私而认定被追诉人行为情节严重的指控逻辑谬误何在



被追诉人涉嫌三次走私毒品,或者说涉嫌三次购毒,基于涉毒案“多人多次”从严处罚的法律规定,基于“多人多次”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某些侦控人员本能地认定此种情形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本能地认定对应的基准刑应在四年左右,毕竟此种情形对应刑格是三至七年,但如此机械地适用法律的做法谬误,涉及减轻处罚的情形更是如此,我们将结合具体个案对此进行分析说明。具体如下:

一、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情节复杂程序迥异

我们不否认,多名涉案被告人均因购买管制药品而涉嫌犯走私毒品罪,均因涉嫌蓄意迷奸他人或意图迷奸他人而被抓归案。但案件涉及的人员、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危害程度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巨大差异,涉案起诉书单纯以作案次数来断案的做法,无法准确反映实际情况。例如,一名被告人多次作案但具体案情并不严重,而另一名被告人只有一次作案但情节极其恶劣,仅凭作案次数进行断案是不合理的。

二、近似案件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不一

不同类型的案件涉及的作案次数标准不一,不可进行笼统的断定。即便是相同类似的案件,具体定罪量刑的标准也有所差别,就如是否涉及实际迷奸他人,是否存在迷奸他人的想法及企图,以及被告人是否到案,被害人是否出具书面谅解意见等,会直接导致具体个案被追诉人的刑期不一致,甚至案件定性也有所不同。再如,如果是涉及贪污、受贿等财务犯罪,那么作案次数和所涉财物数量等会被作为量刑的重要因素。但是,对于某些毒品犯罪案件,单纯依据购买、贩卖、吸食毒品的次数来断案的做法也不合理。

三、案件证据充分程度不同也会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存在一些情况,案件证据不足或不完整,这时候涉及作案次数的证据可能存在误差或不准确。比如,一名被告人实际作案次数远高于被证实的作案次数,但由于证据不足,实际的作案次数无法得出,这种情况下,单纯以作案次数来断案也是不合理的。有时,具体作案次数究竟是几次也是存在争议的,是否事前曾接受过处罚也是影响作案次数多寡因素之一。

四、刑案断案都要讲究综合评判

单纯根据走私毒品的次数来进行量刑的做法不科学。走私毒品行为的罪责应与毒品数量与种类、作案手段、所危害的社会和个人利益等有关系,在行为情节较严重的情况下,不能单纯考虑走私毒品次数来判定。实际上,法律根据绝非仅仅是毒品数量,也不是单凭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定案,而是综合根据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犯罪情节、犯罪动机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判决量刑应当综合考虑案情轻重、犯罪危害程度、社会效果、行为人的悔罪情况及社会统治的需要等多方面因素,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还要适当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剥夺人权的程度,进行量刑,力求判决公正、合理。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行为人的悔罪程度,对其可以采取教育、转化等措施,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五、从被害人视角谈单凭走私毒品案次数定案的做法谬误

在案起诉书本身,并没有载明涉案被害人是否到案的情况,也没有查明其是否要求涉案侦控审人员从严判处被追诉人的情况,也没有核实被害人是否谅解,或者是曾书面建议办案机关不再追究涉案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更没有载明涉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夫妻、同居情侣关系等特殊情况,而是单凭被追诉人购买涉案管制药品次数的情况,就对被告人出具相应的量刑建议,进而导致在案起诉书的排名先后顺序错误,对应的量刑建议谬误。本案单凭上述在案证据及事实,就足以证实在案起诉书及在案量刑建议谬误。涉案起诉书及在案量刑建议单凭三次购毒便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情节严重的做法谬误,据此认定其基准刑是三年九个月的做法也明显荒谬。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涉案检察机关重新出具量刑建议,还建议合议庭法官根据在案被告人的排名先后及涉案行为情节轻重情况作出更公正、更合理、更客观的判决。而涉案侦控人员单凭被追诉人作案次数来认定被追诉人对应罪责和相应量刑的做法,则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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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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