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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是指利率多少?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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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是指利率多少?

曾杰律师、陈俊泓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刑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并非简单地表述为“转贷他人”,而是表述为“高利转贷他人”。换句话说,即便某个行为人在从银行获取贷款之后,又把自己所贷到的这笔资金出借给其他人,这种情况也并不能一概而论地判定为高利转贷罪。

只有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人从转贷行为中谋取了所谓的“高利”,才有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那么什么是“高利”?收取多少利息才构成“高利”?

首先,毫无争议的是,如果转贷的利息低于行为人向银行贷款的利息,就不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比如,案号为(2025)浙03民终796号的胡某诉徐某、连某丹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上述人徐某、连某丹等人就提出了胡某出借的款项资金不是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银行贷款,胡某的行为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明。

最终,法院结合胡某向银行贷款的金额与案涉借款金额均大致相当的事实,认定胡某存在套用银行贷款转贷的行为,但对于被上诉人提出的胡某涉嫌高利转贷罪,则由于胡某出借款项的利息高于贷款利率证据不足而最终没有移送公安机关。

这也引申出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高利”认定方式,即转贷的利息高于行为人向银行贷款的利息。以这一标准认定高利转贷罪的司法案例非常多,如案号为(2019)鄂01刑初216号的王佑民受贿、高利转贷案;案号为(2020)黔0323刑初127号的罗旺高利转贷案,在此不一一列举。

法学界一般认为这类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有两个,一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2条的规定,“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第二次修正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修正删除了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中有关“高利”的表述。

但是这俩个法律文件存在一个同样的问题,即这两个文件都是并不是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所做出的刑事意义上的司法解释,而是专门就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规定的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而在司法实务中,刑事法律由于其谦抑性,往往具有更严格的法律解释限制要求,不能仅因名词相似、相近、相同而简单套用民事领域较为宽泛的解释。简单来说,民事领域内的“高利”并不能直接与高利转贷罪的“高利”划等号

此外,还有一种借民事领域内的司法解释,来解释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来说就是,法定的借款利率上限就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一般约为12%-15%),超过该部分的利息不再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条款也被广泛称之为“高利贷”条款。

那么,以民事法律中保护的利率上限作为标准,认定超出该利率上限的利率为“高利”是否可行

这种认定方式相较于上一种借用民事法律相关规定,解释刑事意义上的“高利”,至少明确区分了民事意义的高利转贷合同无效和高利转贷罪的不同给行为人留出了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缓冲区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不过,对于认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有着更好的解释方式。刑事法律文件并不是对放贷类的行为完全缺乏规定,根据2019年两高二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非法放贷类的非法经营罪中,刑法只打击那些放贷利率超过36%的行为人。

那么,基于体系解释保持刑事法律体系内部逻辑自洽的必然要求,对于“高利”的认定应当保持刑事法律内在的一致性与协调性

既然在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下,36%的实际年利率被明确作为入罪的利率标准,那么在高利转贷罪中,将“高利”的认定标准参照此36%的实际年利率,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的刑事意义下的法文件对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做出解释,因此在实务中虽然有“转贷利率低于贷款利率的不构成高利转贷罪”的统一认识,但仍就“高利”的认定分化出“转贷利率高于贷款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与非法放贷36%的利率保持一致”的不同意见。

结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以及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看,应当将高利转贷中的“高利”认定标准与非法放贷中的36%利率标准保持一致,转贷利率不超过36%的,不应当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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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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