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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总为何放王腾一马?大厂反腐尚有选择,中小企业又该何去何从?

办案律师/作者: 林安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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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因为王腾职位之高——他原本是小米中国区市场部副总经理、红米总经理;还因为小米公司并未说明,王腾因何事被辞退?只是笼统地称其存在“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及“存在利益冲突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这种表述过于宽泛,给了外界极大的想象空间,一时间网络上众说纷纭,对于王腾被辞退的理由有了各种猜测,更有人直言:在别的公司,这种级别的违规,大概率已经送进去了,小米还是太“仁慈”了。

其实这种说法并非没有依据。小米在公告中明确提到王腾“泄露机密信息”,而这正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典型行为方式。而关于商业秘密所要具备的“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三个条件,既然小米已将涉事信息界定为“机密”,其秘密性与保密性自然成立;至于价值性,只要这些信息能够为企业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提供竞争优势,就能被认定为具有价值。若因泄密导致公司遭受三十万元以上的损失、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甚至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就可能构成“情节严重”,进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换句话说,如果小米所称的“机密信息”确属公司核心竞争力所在,那么王腾的行为在法律层面完全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从这个角度看,雷总确实选择“放了王腾一马”,而这种选择权恰恰是中小企业所欠缺的。当然,在小米未公布更多细节之前,所有分析仍只是推测。

那么我们回到今天所要讨论的主题:为什么说“大厂反腐尚有选择,中小企业又该何去何从”?

除了小米之外,前段时间饿了么的韩鎏因收受4000万贿赂被抓;快手高管冯典因侵吞1.4亿元补贴被抓;腾讯也发布通告称,2024年一共查处舞弊案件百余起,百余人被解聘,二十余人被移送公安。可以看出,大厂面对舞弊与腐败,并不只有一种处置方式,既可以选择内部调查后直接开除,也可以选择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背后的考量往往是商业利益与风险权衡。

以做手机的大厂为例,如果供应链高管收受贿赂,导致采购配件质量下降或成本被抬高,最终损失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此时若企业立即移交司法,案件曝光势必冲击品牌信任度,甚至引发股价波动,对整体经营不利;相比之下,内部消化或许更稳妥。但在其他情况下,将舞弊人员移交司法,不仅能够彰显“零容忍”的态度,也能对内部形成震慑。这正是大厂的“选择权”所在。

然而,中小企业的处境截然不同,很多时候并没有“选择权”——不是不想,而是没有支撑这种选择的条件。

为什么?因为无论是内部处理还是司法移交,前提都是有足够的证据。对大厂来说,从反舞弊部门的调查,到职业道德委员会的研判,再到高层的决策,背后是一整套制度化程序。公众看到的只是“开除”或“移交公安”的结果,而在此之前,往往是大量的证据梳理、论证与反复讨论。

而在中小企业中,证据往往才是最稀缺的。所谓“证据”,就是舞弊行为留下的可追溯痕迹,主要分为前后两个部分:一是日常经营中的制度化记录,二是舞弊被发现后的专项调查。

1.日常经营中的制度化记录

制度化记录,也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和流程管控,为未来可能的舞弊行为留下可追溯的轨迹。

还是以供应链端为例,采购价格若经过多级审批或者交叉审核,形成制衡,留下重要的书面痕迹,一旦舞弊发生,这些书面证据往往能展现一个清晰的案件脉络。反过来看,如果没有这些制度化记录,企业就会陷入“直觉上觉得不对,但没法复盘”的尴尬。

而在中小企业中,这类问题更为突出。很多老板觉得“流程太慢”“签字太麻烦”,于是干脆把权力集中起来,谁当供应商?合同要不要签?什么时候付款?全凭老板或者少数管理层的一张嘴,没有审批痕迹、没有交叉确认的材料。

这样的“高效”,在正常经营时看不出问题,但一旦涉及舞弊,公司没有保留核心证据,只能寄期望于之后的专项调查,无疑是被动的。

2.舞弊被发现后的专项调查

专项调查则是另一种逻辑,往往更紧迫、更具对抗性,需要在前期制度化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由律师或调查团队介入,通过法律视角主导的取证与分析,把零散的线索串联成链。

与单纯的内部核查不同,律师或调查团队的介入有两个优势:一是能够确保取证过程符合法律要求,避免证据在司法程序中被质疑;二是能从法律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支撑移送刑事?民事诉讼?还是仅能作为内部处分的依据?

但这一环节能否顺利进行,并不仅仅取决于调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更重要的是介入的时间点是否合理。如果律师团队介入过晚,很多关键证据可能已经被破坏。

现实中,我们也见过这样的例子:在发现舞弊迹象后,老板的第一反应是直接找涉事高管、员工“当面对质”,让对方有了防备心理,结果是,对方转身就开始销毁证据、删除聊天记录,甚至与上下游供应商、公司内部的关联人员提前“统一口径”,如何解释、如何抵赖,都事先商量好。

等到律师团队介入后,发现不仅证据缺失,连相关问询都难以顺利开展。最终,证据既不足以支撑后续的司法程序,连内部处分都面临被质疑的风险,企业陷入两难。

所以,反舞弊的调查应当遵循“证据先行”的原则。如果律师团队能够在第一时间介入,就可以先对现有资料进行法律分析梳理,固定关键证据,之后的谈话、对质只是对相关证据进行确认和补充,否则往往是欲速则不达。

总结

大厂之所以能在“内部处理”与“移送司法”之间权衡,靠的是成熟治理与完整证据链。而中小企业的反舞弊,不用照搬大厂复杂制度,但一定要“能留痕”,强化证据意识,把“调查”建立在证据之上,才有可能在面对舞弊时不再束手无策,真正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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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安琪
林安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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