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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币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功能”,“2.6通知”要严打虚拟货币交易了?

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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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底,央行行长潘功胜在“2025金融街论坛”主题演讲中首提“稳定币”,明确表示稳定币相关的市场操作投机氛围浓厚,央行自2017年以来发布的9.4公告、9.24通知等多项虚拟货币政策仍然有效,下一步的打击重点是境内虚拟货币的经营和炒作。

紧接着,11月底,央行、金融办、公安部、外汇局等13部委就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下称11.28会议),明确指出“按照9.24通知的要求,坚决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算是对潘行长主题演讲精神的响应。

注意,9.24通知的完整标题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11.28会议的关键词也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所谓“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从官方的监管态度来看,普遍认为是针对虚拟货币的“经营”和“炒作”活动,重在打击围绕虚拟货币的长期性、有组织、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营利性行为,不包括私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如个人从交易所买币、个人与币商的OTC交易。

然而,就在昨天,央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外汇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下称2.6通知),该通知即日生效,9.24通知同时废止。

行长刚说过系列政策文件仍然有效,才过三个月,就废止了其中最核心的9.24通知。

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从通知的标题来看,2.6通知的关键词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改为了“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这里的“等”,主要是增加了“RWA(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内容,本文暂不讨论。

这里的“相关风险”,则有从“禁止经营,限制交易”扩大到“全面禁止经营和交易,强化监管”的意味。

从通知的发布机关来看,9.24通知的十部委,分别是央行、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工信部、公安部、市监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而2.6通知的八部委,分别是央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监总局、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

对比可知,在最新的通知中,国家发改委出面了,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未参与联合发文,但与本次的八部委“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

这可能预示着,监管策略将行政执法放在了更前端的位置,避免一般性违法行为动辄升级为刑事犯罪,但也并不意味着司法打击力度的减弱。

为什么?

虽然2.6通知基本延续了9.24通知等政策文件的表述,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等,但该通知还特意增加了以下内容:

关于虚拟货币,

(1)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3)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4)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等字样或内容。

(5)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6)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言下之意,

境外交易所和币商(无论实际经营者是境内公民还是境外主体)不得向境内个人或企业提供交易、兑换、中介等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也不得擅自赴境外或控制境外主体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甚至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商业宣传、营销、付费引流等行为也是被严格监管的。

在这样的监管态势下,境内个人与境外交易所交易,或与币商OTC交易的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甚至,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涉及赃款赃币,“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也会大大降低,办案机关可以据此推定“明知或应知”,更容易指控构成帮信罪、掩隐罪甚至洗钱罪。

关于稳定币,

2.6通知首次提到,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虽然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也不属于外汇,但官方认为,挂钩法币的稳定币在现实中一定程度上扮演了法定货币的角色。

说白了,在未来的司法实务中,与美元或美债挂钩的USDT、USDC等稳定币,一旦涉案,很可能被扩大解释为“外汇”,进而将一些买卖泰达币的OTC交易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即便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至少可以视为行政违法,按30%的比例罚款。

那么,民间买卖或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是一点合法的空间都没有了?

也不必然,2.6通知留了一句兜底的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也就是说,民间买币卖币的,不是全部都违法。那些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不予保护,视为无效,各自承担风险和损失;那些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依法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至于怎样算违背公序良俗、怎么算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尚无具体、可执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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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单
吴单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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