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并非一定是刑法中的伪劣产品,这一结论在司法实务中没有争议。然而实践中,仍然有因水果味电子烟被国内禁止销售,以及呈现出非烟草口味,外包装没有警语标志,未含有烟碱成分而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被认定是伪劣产品的情形。
遇到此种情形的案件,除了从理论规范的角度辩护水果味电子烟,不属于刑法中质量不合格和不具备应有使用性能的“伪劣产品”之外,其实更多的还是需要从认定伪劣产品的唯一关键证据,即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作出的《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报告》入手,尤其是需要分析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没有将水果味电子烟认定是伪劣电子烟的情形,进而与所办案件形成鲜明对比,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打掉伪劣产品的定性。
据此,我通过亲办的案例,总结如下几种在司法实务中,不会将水果味电子烟认定是伪劣电子烟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未检测出雾化物成分或成分符合电子烟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水果味电子烟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对含有的雾化物成分进行鉴别检测是不可或缺的项目,如果不对成分进行鉴别检测,就缺少证明质量不合格的关键指标,而雾化物成分包括有烟碱成分、丙二醇、丙三醇、WS-23等多种物质,至于检测哪些成分,则可由鉴别检测机构选择或者辩护律师申请。
我曾办理的一起水果味电子烟案件,就申请要求进行烟碱成分鉴定,最终鉴别检测结论是部分产品未检出相应雾化物成分,部分产品雾化物成分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二种情形:属于持证企业生产且用于出口的
水果味电子烟在我国是允许出口销售的,用于出口的电子烟在出口时,优先适用的是出口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且会在电子烟交易平台进行备案;很多持有电子烟专卖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方、加工方以及品牌方,都会有相应的水果味电子烟生产后用于出口,如果水果味电子烟时来源于持证企业,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质量和性能也是有相应保障的,因此,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并不会将其判定为是“非法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伪劣电子烟。
比如,我办理的一起水果味电子烟案件,烟草质量检测站,就没有将持证企业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子烟判定是伪劣电子烟。

第三种情形:样品抽样数量不足,无法满足鉴别检测要求的
凡是送去鉴别检测的电子烟产品,均有鉴别检测的抽样要求,一是要根据不同品牌、规格、口味等特征进行分类,组成抽样批;二是不同类型的电子烟产品为了满足鉴别检测需要以及确保样品的代表性,要符合相应的数量要求。如烟弹至少60个、烟具,至少50个、一次性电子烟至少110个,如果样品数量达不到相应要求,则无法进行鉴别检测,也就得不出相应的结论。
比如,我办理的另外一起水果味电子烟案件,烟草质量检测站,就以样品数量不足,不能满足鉴别检测要求,不予受理鉴别检测。

第四种情形:具有启动保护功能的
启动保护功能是水果味一次性电子烟、烟具最常见的鉴别检测项目,尤其是防儿童启动保护是重点检测指标,而不同的产品类型有不同的启动保护设置,如换弹式电子烟与一次性电子烟的工作原理不一样,设置的启动保护装置就会大相径庭,换弹式电子烟的启动保护通常设置为是“连续插拔式”,而一次性的常见设置是“开关按键式“或”堵塞式硅胶“。即使是同样的产品类型,也会有不同的启动保护装置,如有的是蓝牙APP控制,指纹识别等等。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如果鉴别检测出具有启动保护,则不会认定是伪劣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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