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股权转让方隐瞒公司对外担保信息,导致受让方蒙受损失,此类纠纷近年来屡见不鲜。部分受让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往往以“诈骗”为由寻求刑事救济。
然而,刑事犯罪的认定门槛远高于民事欺诈,特别是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要件。本文结合一则典型案例,从律师视角分析此类行为的罪与非罪界限。
一、基本案情
郭某在转让其公司股权时,未向受让人披露公司已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后因郭某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向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虽经评估,担保财产价值远高于债务金额,但因拍卖流拍导致财产变现价值不足,受让人最终被迫代偿债务。
公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郭某提起公诉,但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证明难点
根据《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欺诈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这一主观要素需通过客观行为予以推定,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担保、逃匿资金等。
但在股权转让隐瞒担保责任的场景中,行为人通常抗辩其并无非法占有意图,而是基于对担保财产价值的合理预期,认为债务可由足额担保物覆盖,无需股权受让人实际承担损失。
此时,检察机关需举证证明转让人在转让时即明知担保财产无法覆盖债务,或存在恶意转移风险的主观故意。
三、为何“财产价值足额”成为认定关键?
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担保财产价值远高于债务”这一事实。这表明郭某在转让股权时,有合理依据相信公司担保责任不会实际牵连至股权受让人,因为公司资产足以清偿担保债务。
后续因流拍导致变现不足,更多属于市场处置风险而非转让人主观可控的范围。
刑事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若行为人客观上提供了足额担保,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担保物难以变现或故意设置障碍阻碍变现,则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受让人因流拍被迫代偿,属于商事活动中的交易风险,不构成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事手段应作为保护社会关系的最后防线。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受让人因商业风险遭受损失,并非一律可转化为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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