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论坛 >> 内容

商户错收涉诈资金,办案机关能否冻结?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31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近日,一些商户(尤其是网络经营商户)在正常经营中误收涉诈资金而账户被办案机关冻结的报道不断公诸媒体。日前,河南某种粮农民通过出售粮食一百多吨,累计收取货款28万余元全部被贵州某公安机关冻结的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强烈质疑。

那么经营商户误收涉诈资金,公安机关予以冻结是否合法,商户账户被冻结后应如何依法维权呢?

我们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来处理:

如果经营商户如果明知或者应知所收货款系涉诈资金仍然收取并给客户发货的,其行为已经涉嫌隐瞒犯罪所得,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收货款属于赃款,办案机关有权依法冻结并收缴。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客户已经明确告知商户,或者客户虽未告知,但是其所收款项疑似涉诈资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客户给的价格明显偏高,严重超出了正常的市场价格;客户在洽谈生意时,购买商品数额巨大,且不选择商品,不还价,只是一味要求交货,其行为高度可疑,与正常客户有明显区别;客户来自国内,货款却来自缅甸、泰国等网络诈骗高发区域国家的账户;商户以明显低价收购客户的货物,却又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等。

如果商户是正常的经营活动,交易过程并无任何不当行为。其交易价格与正常市场价格相同或者接近,在交易中,并不知道所收货款系涉诈资金,交易账户系正常账户,交易行为无任何可疑之处,即使其收取的货款属于涉诈资金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没有返还义务,办案机关无权冻结、追缴。

商户如果明知所收货款属于涉诈资金,或者所收款项疑似涉诈资金,仍然予以收取的,办案机关有权查封并予以没收,但是只能在与涉诈资金或者疑似涉诈资金的数额相当范围内查封冻结,办案机关不得查封超过涉诈资金数额的资金,也不得查封冻结没有接收涉诈资金的与涉诈资金无关的其他账户。

上述售粮农民出售粮食给客户过程中,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同,交易行为并无可疑之处,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其对于购粮货款涉诈资金并不知情,其收取货款属于善意占有,不负有返还义务,办案机关无权予以冻结和没收。

如果商户在正常交易中误收涉诈资金账户遭到冻结时,应当及时到银行询问,要求银行出具办案机关冻结账户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冻结财产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然后与办案机关联系,明确告知其系正常经营行为,对所收货款系涉诈资金并不知情,并将与客户进行交易的合同,报价单,发货凭证、收款凭证,与客户进行洽谈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洽谈意向书、交易订单等与交易有关的证据材料呈递给办案机关,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涉,要求办案机关依法解除冻结。
办案机关拒绝解冻的,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不予解除冻结决定书,并聘请律师撰写专业的法律文书向办案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举,也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或者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控告,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直接予以解冻或者责令办案机关依法解冻。

阅读量:10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商户错收涉诈资金,办案机关能否冻结?
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七大特点
几次洗钱算“多次”?怎样才算完成“一次洗钱”?洗钱罪中“多次实施洗钱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S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水贝料商“预售定价”模式的法律定性深度剖析:基于最高法指导案例的罪与罚
税款损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吗?
L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非法经营罪中,盈利结果和营利目的有什么关联?
制售电子烟行政处罚事由、案例之一: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
传播淫秽物品罪(逮捕后)不起诉案例:马泽恩律师成功辩护实录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