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辩称,当事人的虚开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所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理由成立吗
最高法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说到:不能由“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损失” 的规定而推论得出构成本罪必须以“抵扣造成税款损失”为要件的结论。如此辩解的人,不是蠢就是坏。
另外,我们可以从法理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一下:
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目的性限缩,就是目的犯的意思。这就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国家财产的行为,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是是一种诈骗。
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就是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扣抵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就是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处分财产,被告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跟诈骗相比:诈骗是直接目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间接目的犯。这是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模式决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保护提前了。这类似于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罪、以贩卖为目的的贩卖毒品罪,以出卖为目的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因此: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有骗税这个目的,但不要求实施了骗税作为,更不要求骗取到税款了。
2.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只要主观上是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就可以确定当事人的小算盘是在骗取税款,这就行了,不是骗取税款目的实现了,才能认定罪名成立。
事实上,就算在诈骗罪中,也仅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可以了,没有诈骗到财物,按照刑法总则规定,不是不构成诈骗罪,而是犯罪未遂,从宽处理。
那为什么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面,没有骗取到税款,没有认定为犯罪未遂呢,原因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间接的目的犯,诈骗罪是直接目的犯。
3.因扣抵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应该是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不是定罪时考虑的情节。
4.因扣抵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是实现骗取税款目的的行为,相当于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牟利行为,贩卖毒品罪中的转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出卖行为,淫秽物品还没有卖出去,就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吗,毒品还没有卖出去,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了吗,妇女、儿童还没有卖出去,就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了吗?答案是肯定构成的。
当然,我们应该区分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之扣抵行为、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之扣抵行为,前者造成的损失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里面的损失;后者未必有损失,就算有损失也是逃税(非诈骗)里面的损失。这种情况下,有机会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为逃税罪,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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