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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辩护五: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构成恶势力犯罪案例汇总(下)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0-12


张毅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高级合伙人,黑恶犯罪辩护律师

本文原创转载注明作者及单位;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作者

本文是根据实务案例研究恶势力犯罪辩护的第五篇文章,阅读更多文章请关注作者。

根据2019年04月0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该条属于恶势力犯罪的出罪条款,对于该条的适用,本律师做了专门检索,共检索到13个适用该条而不认定恶势力犯罪的案例。限于篇幅,笔者分为上下两篇,在上一篇《恶势力犯罪研究四: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构成恶势力犯罪案例汇总(上)》中,笔者已经列了8个案例,本文列举剩余的7个案例。

案例9李某宵、倪某、常某、龙某、卫某、徐某江涉嫌组织卖淫罪徐某辉、周某、王某、唐某生、涂某菊、周某、何某娟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0991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2019年04月18日

【裁判理由】通过审查,本案只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涉黄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同时也不具有暴力、威胁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注:本案被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终210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案例10郭某萍、温某光、罗某忠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桂148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2019年04月11日

2019年06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4刑终7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光、郭某萍、罗某忠、林某、程某连、冯某芬、李某、温某宝、吕某忠、吕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述十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配合默契,分工比较明确,由被告人温某光提供场地和赌具开设赌场,被告人郭某萍、罗某忠、林彬、程某连、冯某芬合伙轮流坐庄,吸引赌客,被告人温某光还并安排被告人温某宝、吕某忠、吕某在赌场内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负责放高利贷支持庄家赌博并从中获利。温某光等十名被告人在两次实施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参赌人数众多,累计时间长达半个月,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中,温某光等十名被告人开设赌场是以牟利为目的,没有证据证明温某光等人具有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以及《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故对四名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人提出本案构成恶势力组织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11朱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黑0104刑初757号

【裁判日期】2020年05月19日

【裁判理由】(四)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是否构成为恶势力团伙。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本案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与他人以1600余万元的价格共同在网上竞拍到东营中院所拍卖的丰光大厦45套公寓,二人与被告人赫某某在要求上述公寓占有人腾出房屋过程中,实施了暴力行为或语言威胁,故本案系因房产纠纷引发犯罪,确属事出有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朱某某等人的行为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对三被告人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12赵某忠、赵某瑞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甘1024刑初52号

【裁判日期】2019-08-07

【裁判理由】本案四被告人只有三次敲诈勒索行为,而且都只是针对过往的工程、供水车辆,涉案金额37000元,不符合恶势力的危害性特征,属于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没有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注:本案同时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庆阳政法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来源于庆阳市扫黑除恶办

 

案例13:严某金、沈某宏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庆阳政法等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来源于庆阳市扫黑除恶办

【文章内容】2019年6月11日,公诉机关以相同罪名,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严某金等7人结成恶势力团伙,自2018年5月至11月,在合水县吉岘乡郝家庄村,阻挡长庆油田第十二采油厂67-23井场钻前工程,三次向工程承包商索要“噪音费”“污染费”等3.5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各被告相应的刑罚。

合水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近日分别对该两起案件作出判决,并集中进行了宣判。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赵某忠团伙、闫某金团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不认定为恶势力,判决赵某忠一案四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及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至2千元不等;判处闫某金一案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至5千元不等。对该两案作出有罪判决,但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是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贯彻落实“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一致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笔者后面将有更多系列实务文章,敬请关注;点击下方可以阅读更多往期文章。

 

作者:张毅  律师

编辑:君博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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