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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状丛书之《辩护艺术:无罪辩护在中国》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胡寒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31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金牙大状丛书

《辩护艺术:无罪辩护在中国》

丛书总编 王思鲁

主编 胡寒冰

撰稿人 (排名不分先后)

王思鲁  曾杰    肖文彬   金翰明

    李泽民  余安平  李常永  邓忠开  胡寒冰



卷首语

无罪辩护在中国──夹缝中求希望

尽管无罪辩护在中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只要适应国情,专业地、有技巧地处理案件,无罪辩护还是可以在夹缝中求希望的。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在中国,成功的无罪辩护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内容,1993年至1997年,五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43.7万件,其中宣告无罪的只占0.43%; 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1998年至2002年,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对不构成犯罪的116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2003年至2007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38.5万件,依法宣告1.4万名刑事被告人无罪;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2008至2012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但最高院未有统计这五年内判决无罪人数;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48.9万件,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无罪判决率在1993年至2002年期间呈高速增长,但在2002年之后,无罪判决率又呈下滑趋势。根据《最高检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无罪判决率由2002年的1.8‰下降到2005年的0.49‰ 。

在我国,无罪辩护之路是异常艰难曲折。由于公安司法机关评价案件质量的指标之一是无罪判决率的高低,导致部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低无罪判决率的空前追求,在某些地方甚至把“若干年无罪判决率是零”作为成绩大肆渲染。另有部分司法机关将无罪判决率与评优和提干等联系起来,从而助长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低无罪判决率的疯狂追逐。同时法院因受到社会氛围、制度牵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作出的无罪判决寥寥无几。

现实中,“无罪判决难,难于上青天”。对于是否应采纳无罪证据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往往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适用和证据事实认定的问题,而是要受到环境或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或制约。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是重配合而轻制约,形成了无须戳破的“秘密”──公检法仍然是一家。由于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主线,法院的无罪判决又被作为衡量公安、检察机关是否办了“错案”的标准,进而作为决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因此,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时通常会很“慎重”,公安、检察机关的利益首当其冲地成为重要的考虑对象,十分看重公、检、法机关的协商解决。这种公、检、法机关内部协调规则在一些地方甚至用作经验来炫耀。法院拿到案件后,先进行审查,觉得有问题,就让检察院撤回去,另作处理。实践中存在的“实报实销”、对在押被告人判处缓刑、允许检察机关撤诉等等,都是一种折衷的“双赢”处理方法。法院作出这种处理后,公安、检察人员即可摆脱“错案”的追究责任,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必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被告人也因从羁押中重获自由,往往会“见好就收”,默默接受司法机关给的“难能可贵的自由”,而不再言语!

毫无疑问,竭力赢取诉讼,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的责任与天职,是律师眼中的正义。无罪辩护是律师的神圣职责,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资源,在事实、证据或程序上不失时机地、大胆地、专业地为被告人作强有力的辩护,最大限度地完成辩护使命。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曾说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维护、帮助当事人行使其应有的辩护权利,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但为他们辩护,并不代表律师就认可或欣赏他们的行为。对此,美国最著名的辩护律师之一艾伦•德肖微茨也曾作过精辟的阐释:“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象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个道理。”

尽管无罪辩护在中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只要适应国情,专业地、有技巧地处理案件,无罪辩护还是可以在夹缝中求希望的。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杀妻骗保”案中的被告人王洪学、王洪武兄弟宣判无罪,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谋杀案的被告人尚某宣告无罪,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对三名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发回重审后被改判死缓的杀人、抢劫疑犯宣告无罪。在我们的以往经验中,成功的无罪辩护也不鲜见。如:马X明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龚X涉嫌合同诈骗及虚报注册资本被判无罪案等等诸多成功无罪辩护案例。在目前的司法现实中,律师也只有在深谙国情基础上,专业地、有技巧地进行“中国式”的辩护,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做到“以经典辩护成就品牌,以满腔热血推动法治”。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使我们认识到:追求最出色的刑事辩护,首先,必须避开职业陷阱,否则,前功尽弃。其次,更需要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开放的办案思维、高超的论辩技巧和挑战强权的无畏精神。如同胡乔木同志在第一届全国律师大会上所说:“你带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也曾说:“律师本身应是法制建设里面最好的一面镜子,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律师看到的东西最清楚,碰到的问题最深刻,所受的切肤之痛比别人更多。” 对律师来说,不能抱怨法律跟不上时代的脚步,也不能艳羡欧美同行驰骋辩护疆场的潇洒,不能急功近利求名心切,而应修“德”忘“名”,努力强化自己的内功,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帮助当事人实现法定利益。正如布鲁厄姆爵士所说:“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律师要不顾任何风险,不惜任何牺牲。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我们一直思考,如何将我们的实战经验,以最好的方式呈现给读者。老子曰:“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授人以鱼只救一时之急,授人以渔则可解一生之需。因此,我们撰写了本书,其中收录了王思鲁律师关于无罪辩护的金玉良言及经办无罪辩护辩例。所选案例均是我们多年执业的精髓所得。希望读者能从中受到启迪。“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区区微衷,尚请贤明鉴之。

                            金牙大状丛书编委会

2019年1月

(本文改编自王思鲁律师《胜者为王──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 “无罪辩护”篇序言,原文有删减)


目录

第一篇  金玉良言 

无罪辩护,律师的神圣职责 

致敬当下成功无罪辩护在法庭的律师战友们 

完美的无罪辩护 

刑事辩护的首要原则是用无罪思维审视案件 

中国无罪裁判有三种情形 

专业的刑事辩护很多时候需要无罪辩护 

最能体现刑事律师综合水平的是无罪判决 

无罪辩护艺术 

律师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感悟 

生死之战变无罪经典、无罪辩例感悟 

类罪乃至个罪精准化无罪辩护、有效辩护意义重大

真冤案的无罪辩护 

《金牙大状无罪案例辩护词精选》题记 

法院判无罪将越来越少 

刑事律师的三种无罪辩护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几种情况 

哪些刑事案件适合作无罪辩护?

第二篇   华山论剑 

当事人应知:律师为无罪辩护做了什么 

律师做无罪辩护应具有的三种思维 

无罪辩护的秘密 

无罪辩护为什么要远离“关系”律师?

刑事拘留阶段,律师“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 

律师无罪辩护的黄金节点:“捕前辩护”

法院不敢做无罪判决,律师该怎么办 

无罪辩护,我的庭前“五步法”

无罪辩护,律师需要查明的7个问题 

无罪辩护不宜“极简 

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的现状、成因、影响及对策

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六点误解

第三篇  无罪经典案例 

建国以来涉毒犯罪被判无罪第一案 

“证据辩”的又一次胜利:精细化无罪辩护的成功实战 

被控贪污280万,缘何又被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一起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挂牌督办的年度大案 

被告人自己都“认罪伏法”的巨额贪污、受贿案,律师却成功无罪辩护! 

如何让涉黑大案骨干成员从“抓拿归案”到“无罪释放”?

面对控方“铁证如山”的指控,律师该如何成功辩护! 

一起被省级领导签批的“大案”,律师如何成功无罪辩护?

安徽“陷警门案”:彻底无罪辩护“逼”出“准无罪”判决 

第四篇 优秀法律文书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一审辩护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护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护词(二)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二审辩护词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重审辩护词 

东莞汪某胜被控贪污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东莞汪某胜被控贪污罪一案一审辩护词之二 

王艺被控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王艺被控合同诈骗及虚报注册资本被判无罪案之

二审辩护词

关于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一)

恳请贵院就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一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意见书(二)

建议贵院对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的李某甲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意见书(三) 

后记


辩护艺术:无罪辩护在中国

第一篇  金玉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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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被誉为刑辩律师最美的皇冠,甚至部分律师认为无罪判决判决案件数量的多少是衡量一个刑辩律师成功的标准。经办过多起无罪经典案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思鲁律师认为,最能体现刑事律师敬业精神和专家品质的是无罪判决,即那些人为成案且“已烂尾”被强行推向审判台的新案及已冤判的申诉案,经律师的努力,获得的无罪判决。本编收录了王思鲁律师有关无罪辩护的金玉良言一十八篇,畅谈无罪辩护,着重论述无罪辩护之精髓,以飨读者。

【金玉良言一】

无罪辩护,律师的神圣职责

无罪辩护本应是律师的神圣职责,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资源,在事实、证据或程序上不失时机地、大胆地、专业地为被告人作强有力的辩护,最大限度地完成辩护使命。

在当下,虽经竭力拯救,受冤屈的当事人仍被强行推向审判台,处于万劫不复的境地,实难避免;当事人身陷危局,唯刑辩律师凭敬业精神、专业品质、超人胆识和智慧激荡法庭,成功无罪辩护,使当事人得以洗雪冤情,恢复自由。

因此对于刑事律师,只要坚信无罪的案件,就应该不惜一切代价,穷尽所有合法、合理的手段,无所畏惧,用专业和智慧将无罪辩护进行到底,永不放弃。无罪的结果就在刑事律师的那扣人心弦、精彩绝伦的辩护过程中呈现。

但应该坦然,现实中,“无罪判决难,难于上青天”。是否应采纳无罪证据,是否应作出无罪判决,释放被告人,往往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和证据事实的问题,而是要受到环境或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或制约。

在此种艰难环境下,对律师来说,不能抱怨法律跟不上时代的脚步,也不能艳羡欧美同行驰骋辩护疆场的潇洒,不能急功近利求名心切,而应努力强化自己的内功,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帮助当事人实现法定利益。正如布鲁厄姆爵士所说:“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律师要不顾任何风险,不惜任何牺牲。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正因为困难重重,得以在中国铸就最伟大的刑辩律师:每一名亲力战马奔腾,铸造无罪辩例的律师战友,不管他从属何派,也不管他的个性如何,他曾经获得过“刑辩诺贝尔奖”之荣耀,他的功勋足以令他律师职业生涯光芒四射。

【金玉良言二】

致敬当下成功无罪辩护在法庭的律师战友们

在当下,虽经竭力拯救,受冤屈的当事人仍被强行推向审判台,处于万劫不复的境地,时有发生;当事人身陷危局,唯刑辩律师凭敬业精神、专业品质、超人胆识和智慧激荡法庭,成功无罪辩护,使当事人得以洗雪冤情,恢复自由。毫无疑问,刑辩律师,无惧风雨,成功无罪辩护,赢在法庭是职业人生的最高成就,最高境界。最伟大的刑辩律师在中国:每一名亲力战马奔腾,铸造无罪辩例的律师战友,不管他属何派,也不管他的个性又或已“沉沦”,他是曾经获得“刑辩诺贝尔奖”的,他的功勋足以令他律师职业人生光芒四射、永载史册。

【金玉良言三】

完美的无罪辩护

刑事律师,只要坚信无罪的案件,就应该不惜一切代价,穷尽所有合法、合理的手段,无所畏惧,用专业和智慧将无罪辩护进行到底,永不放弃。无罪的结果就在刑事律师的那扣人心弦、精彩绝伦的辩护过程中呈现。

【金玉良言四】

刑事辩护的首要原则是用无罪思维审视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是假定当事人无罪的前提条件下阅卷、会见及调查,了解清楚后才以如何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为宗旨决定作无罪辩护、轻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金玉良言五】

中国无罪裁判有三种情形

事实清楚,依法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作犯罪处理。表述不太准确,但就这三种情形。

【金玉良言六】

专业的刑事辩护很多时候需要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不是胡说八道,黑白颠倒;无罪辩护是辩护律师用无罪思维从无罪视角审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力迫掌握司法权者兼听辩方声音进而在处理案件时尽量不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是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执业宗旨使然,是律师的天职。

【金玉良言七】

最能体现刑事律师综合水平的是无罪判决

某大律师说无罪判决有多少是衡量刑事律师成功的唯一标准;不少同行对此“有意见”。我以为,最能体现刑事律师敬业精神和专家品质的是无罪判决,即那些人为成案且“已烂尾”被强行推向审判台的新案及已冤判的申诉案,经律师的努力,获得的无罪判决,其中的滋味我感受极深。某大律师亲办过众多的无罪案件,才有如上的“唯一标准论”吧。

【金玉良言八】

无罪辩护艺术

“无罪辩护艺术”首先是立足于事实、证据和法律,有经得起法律专业人士敲问的理由。若没半点无罪的理由,“艺术”就成了“小丑表演”。即便从策略考虑作无罪辩护,也应该有半点无罪的理由。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追求“赢”,需要有专业能力、胆识和智慧。成功的辩护是万变不离其宗,而其宗必有万变的手法、惊心动魄的过程和完美的结果的和谐统一。这样的辩护,是艺术。“辩护艺术”不是“表演艺术",不是“营销艺术”。

【金玉良言九】

律师无罪辩护

律师不应成为法庭的主角,更不应为名利出风头。最好的无罪辩护是教会当事人成为法庭上的战神,而律师是庭前庭中庭后的教练。律师应在庭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与当事人详尽核对、沟通;就庭审程序具体训练当事人。律师应是心理学大师,有能力令当事人临庭时达到应战最佳状态。

【金玉良言十】

无罪辩护感悟

二十多年前,我觉得完美的无罪辩护必须信守的原则之一:以扎实的刑事法律功底作后盾,跳出刑事法律看刑事法律;半百之年的今天,我觉得这样更精准:以厚重的刑事法律功底作后盾,跳出刑事法律,信奉“进攻是最好的防守”,“海陆空”“360度无死角”“全网出击”,智慧辩护。

【金玉良言十一】

生死之战变无罪经典、无罪辩例感悟

案件必须有赢的“基因”;必须有相对的天时地利人和;万里挑一的刑辩律师,律师的特质必须有:策略能力、无畏、担当、尽责、专业及智慧。上下二十年,最伟大的无罪辩护律师在中国。刑辩人,未来的刑辩人,应将凭己之力将“铁打的冤案”变成无罪作为职业的巅峰追求。

【金玉良言十二】

类罪乃至个罪精准化无罪辩护、有效辩护意义重大

以“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司”为宗旨的审判制度远未建立的当下,为如何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研究类罪乃至个罪精准化无罪辩护、有效辩护的意义远大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有法治意义,但在司法现实中无法落地。

【金玉良言十

真冤案的无罪辩护

不要指望真冤案能由法官主动凭良知帮你平反昭雪,也不要指望通过人脉沟通、金钱开路能与法官“勾兑”得以脱罪。要知道,一旦是法院判决无罪,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则构成错案,法院要承受多大的压力?法官屁股不干净敢于为你伸张正义?真冤案的无罪辩护,要成功,除了当事人需有决心外,律师很重要,需有屁股干净的、敢于抗争、有水平智慧的律师帮你铁肩担道义,抗争求公正。这是我二十多年刑事辩护生涯的切身感受。粗略统计,三十多起成功无罪辩护案件无一不是抗争得来的。

【金玉良言十

《金牙大状无罪案例辩护词精选》题记

辩护词是律师为当事人所写的“判决书”,目的是让法官“服”了(大多时候是“说服”,偶尔是“逼服”);没有辩护词的辩护难以想象,说是耍流氓不为过;辩护词最能体现律师的敬业精神、专家品质、智慧风格,归根结底是不是有效辩护,是驴子还是骡子,必须拉出来遛一遛的。

【金玉良言十

法院判无罪将越来越少

 现司法制度下,检察院对法院有“法律监督”权,检察长有权“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旗下的反贪污贿赂局是将其相对应的法院纳入管辖范围的;检察院有权抓(或监督抓)“帮助辩方作伪证”的证人,这使法院得看检察院眼色判案;而当前法院改革还要“弱化审判委员会权力,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能”,这样,由合议庭“对抗”检察院,无疑是鸡蛋打石头,即便是合议庭一致认为无罪的案件,最终敢于判无罪,是上刀山下火海的。

【金玉良言十

刑事律师的三种无罪辩护

 据法律规定,刑事律师的、专业的无罪辩护有三种:“事实清楚,依法无罪”的无罪辩护(2012年本律师成功辩护的海南民警雷庭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2000年本律师成功辩护的珠海龚某被控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一案是这一种);“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1999年本律师成功辩护的云南马某等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是这一种);“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无罪辩护。(此种案例甚少)

【金玉良言十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几种情况

侦查阶段呈捕前-阻击呈捕,令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侦查阶段呈捕中-阻击批捕,令侦查机关对当事人取保进而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事实上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种无罪不起诉:一审、二审、再审三阶段理论上存在审查起诉阶段无罪不起诉事由的无罪裁判,但实际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无罪裁判近乎零,因为对此情节认定主观性太强。

【金玉良言十

哪些刑事案件适合作无罪辩护?

1.认了必死无疑的,无罪辩护动摇其证据体系,或令慎杀,刀下留人;

2.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属无罪的,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作无罪辩护(个别可达成控审辩交易的可作免罚、缓刑辩护等);

3.当事人“认罪”但犯罪证据不足的,可律师作无罪辩护,当事人则“如实供述”;

4.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作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无罪辩护;

5.政治案件一般作无罪辩护。

辩护艺术:无罪辩护在中国

第二篇   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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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案件可以做无罪辩护,如何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目的是什么,无罪辩护是辩护策略还是最终追求?关于无罪辩护,各个律师心目中都有自己的观点。本编收录了有关无罪辩护优秀文章12篇,从各个角度或者层面论述无罪辩护,希望能够为各位在无罪辩护时提供一定指导意见。

 

精选文章一

当事人应知:律师为无罪辩护做了什么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的无罪辩护是指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被告人的行为作无罪辩解的辩护活动。

无罪辩护与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是完全对立的,因此,无罪辩护的目标必须设定为从根本上推翻公诉方的起诉意见,从而说服法官作出无罪判决。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辩护人需要完成一系列细致而又艰苦的工作。

一、无罪辩护策略的确定

首先,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或同意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并且提出相应的辩护理由。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调查来核实和确认无罪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无罪理由有以下几种类型,如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公诉人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公诉机关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等。笔者承办的一起非法侵占农用地案,被告晋某最初便辩解自已没有参与商议与签订合同,认为自已无罪。并提出签订合同当天系其父亲火化时间,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通过阅卷及调查,确认了被告的确不在协议签订现场,被告的辩护理由成立,从而确定了本案的无罪辩护策略。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辩护的质量如何,取决于庭前准备工作。辩护律师开庭前需要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阅卷

1.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如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类案件材料,弄清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取证程序有无缺陷、理清公诉机关办案思路。

2.对证据进行分类。将证据分为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不利证据中又细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析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支撑公诉机关的控诉观点。

对于上文提到的非法侵占农用地案,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公诉机关用于证明犯罪对象是农用地的证据有明显的问题,这将导致犯罪客体要件不具备,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犯罪行为。

3.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决定是否申请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是否申请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二)会见

通过会见,与被告人沟通对起诉书的意见,辩解的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沟通庭审注意事项。被告人在庭审之前,应该清楚明白在法庭审理中如何反驳指控犯罪的意见;回答公诉人、辩护人、审判法官的提问;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最后陈述。

(三)调查取证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调取无罪的证据。

辩护人发现公诉机关的证据弱点后,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到规划局调取涉案地块的性质证明材料,证明了涉案地块在本案第一被告取得时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由此可以得出公诉机关对本案各被告人非法侵占农用地的指控不能成立的结论。

(四)庭审书面材料

按庭审顺序准备好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涉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类似判例、法律原理、学理解释。

达到以下要求,笔者认为已作好庭前准备工作:

1.洞悉公诉机关控诉思路、证据、理由。

2.反驳的事实、理由、证据准备妥当。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准备完毕。

3.诉讼思路、策略、具体流程已完备。

4.庭审书面材料已全部完成。

在开庭审理前,笔者认为对无罪辩护的案件应与公诉人再进行沟通,争取公诉机关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起诉。

三、参加法庭审理

无罪辩护的庭审是公诉方与辩方在观点、立场上通过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对抗的过程,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到法庭辩论结束,每一个程序都是在针锋相对的氛围中进行,来不得半点侥幸。辩方在法庭上的每一个发言,都必须贯彻无罪辩护的诉讼策略。

(一)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宣读起诉书后,辩方在法庭第一次进行辩护性发言,这次发言由被告人完成,是辩方无罪辩护的纲领性发言,其基本要旨在于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反驳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发言的内容需在庭前会见时沟通到位。

(二)对被告人的交叉讯问及证人的询问。被告人对于公诉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应有事先的准备,对于公诉人提到的有关犯罪事实的提问要予以坚决的否认。

对于其他被告、证人证言中不利的言词证据要设计精巧的问题予以推翻,还原事实真相。如本文引用的非法侵占农用地案件中,同案被告人陈某称我的当事人与他们一起参与《土地承包协议》的签订,其供述是公诉机关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而协议签订的时间正好是被告人父亲火化的当天,显然陈某说的与事实不符。辩护人问了陈某几个基础性问题之后,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晋某父亲的葬礼,你送了多少钱?”陈某不假思索的回答:“送了400元。”并补充说明村委会干部都是按这个标准送的。由这个问题突破,证明了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当天正在操办丧事,陈某对当事人的有罪指证不能成立。

(三)对有罪证据的质证及无罪证据的举证。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总会有一系列的控诉证据,在无罪辩护中,必须针对有罪证据进行有力的驳斥,否决其证明力。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出了关键证据,国土部门关于涉案土地系农用地性质认定的多份证据,而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形成的时间是在十年前,辩护人质证认为公诉机关的这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地块在承包时的实际性质。同时,辩方举出了规划局在两年前已将涉案地块调整为工业用地的书面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侵占农用地的事实不存在。

(四)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庭审的总结性发言,无罪辩护的重点在于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全面反驳控方的观点,其结论是通过对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分析自然而然得出的。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注意公诉机关的控诉思路及证据有无变化;审判人员关注的重点、对双方观点的认可程度、对证据的采信情况;有无需要休庭的特殊情况,从而决定是否对辩护意见按庭审情况进行调整。

庭审结束后,辩护人需在第一时间整理正式的质证意见、举证意见、辩护词文稿,提交人民法院供判决时参考。

笔者在本文中引用的无罪案例自然是成功的,而对绝大多数无罪辩护的案件而言,当事人和辩护人都需承受难以想象的压力。对当事人来说,公诉机关因当事人拒不认罪,会建议人民法院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来说,如被有关机关认为工作有瑕疵,轻则行业处罚,重则自身遭受牢狱之灾。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从来都不是轻松愉快的!

精选文章二

律师做无罪辩护应具有的三种思维

肖文彬: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刑事辩护律师应具有无罪思维,只有用无罪思维去审视案件、去审查证据,才会在最大限度上发现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理据,然后才决定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这样才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高难度的无罪辩护当中,律师具有无罪思维是无罪辩护的基础与前提。

在无罪思维之下,如何做到“有效的无罪辩护”?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应同时具备“较真思维”“局外思维”“反推思维”这三种无罪辩护思维。

一、较真思维

和谁较真?办案机关?答案不完全对!较真思维的核心是和“有罪证据”进行较真。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内涵同时包括“排除合理怀疑”。

事实上,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相当严格的,其是对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据链条的综合要求。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对涉案证据的要求,就是辩护律师应当较的“真”。

较真思维不是胡搅蛮缠,不等于“死磕”,其实质是针对控方入罪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综合质证与辩论,击破控方的入罪逻辑,实现有效无罪辩护的结果。

律师该如何对控方有罪证据较真?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首先,控方指控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有没有证据证明?其次,控方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再次,控方证据在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标准等方面是否有问题?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有罪的唯一结论?最后,有没有无罪的证据材料可以举证?

笔者办理过一起跨国的网络诈骗案件,控方的入罪逻辑、证据链条看似极其严密。控方通过复杂的当事人、赌博网站、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收支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意图证明当事人通过赌博网站进行诈骗,数额高达1000多万元。

笔者通过深入的阅卷、会见,发现本案证据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控方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当事人提交提现申请后,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相对应的转款行为;换言之,本案缺乏第三方支付公司转账给当事人的银行流水记录,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就是控方认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本案通过笔者对在案证据的全面质证,和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成功打掉诈骗罪的指控。

二、局外思维

“局外思维”并非是以“置身事外”的方式来处理案件,而是指在辩护思维上要跳出控方的入罪逻辑,不能陷入控方的“局内”。

以笔者参与办理的某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为例。本案控方在入罪时,抓住多名被告人、证人指证当事人为公司财务并负责管理公司仓库、物流等重要职务,指控当事人构成诈骗罪并系主犯。

我们在对本案进行辩护时,认为本案的言词证据对当事人极其不利,控方亦是抓住了言词证据的硬伤提起公诉的。鉴于此,我们设法要跳出控方的入罪逻辑,在言词证据之外寻找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材料。

笔者通过仔细阅卷和会见交流发现,在案的实物证据显示当事人在涉案公司的职位仅仅是出纳,仓库的出仓、进仓单等书证亦能证明仓库的管理者另有其人。我们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实物证据的证明力要大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检验言词证据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并对控方入罪逻辑和证据链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无罪辩护。

正是通过上述“置之局外”的无罪辩护思维,打掉了当事人管理仓库和物流的重要指控事实,为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从犯(在减轻处罚中最轻判处)创造了有利条件,本案虽是有罪判决,但确系是一起有效辩护的案例。

在笔者办理的另一起被控特大网络诈骗罪一案中,控方通过严密的言辞证据材料(嫌疑人供述、同案人的认罪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看似严密的部分实物证据材料(聊天记录、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来指控我的当事人构成诈骗罪。为了跳出控方主要是以不利言辞证据材料来落实有罪的思路,笔者通过仔细阅卷和会见沟通,决定从本案的实物证据材料入手,发现本案“被害人”的有罪陈述缺乏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证明欺诈或诈骗内容)、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或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