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就在昨天上午,白某某因贪腐金额超10亿元(受贿金额11.08亿元)被执行死刑,贪腐过亿元的官员层出不穷,终于又看到一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贪官了!白某某案到底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第一个启示:最近十年来,还有哪些贪官被判、被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除了白某某外,最近几年还有赖某某、李某某。赖某某和白某某是同一个单位的,赖某某是中国XXXX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白某某是原总经理,赖某某贪腐的金额更大,受贿达17.88亿余元,据媒体报道,其中有三笔受贿分别是2亿元、4亿元、6亿元,创造了单笔受贿的新纪录!
这也导致了赖某某直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并于2021年执行完毕!
李某某是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因贪腐金额超10亿元,于2024年12月被执行死刑,具体贪腐金额是:受贿5.77亿余元,贪污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等犯罪事实。
第二个启示:贪腐金额过10亿元,一定会判死刑立即执行吗?
答案是不一定。最典型的是张某某案,原XX省XX市副市长,主管煤炭。受贿10.4亿,因自首+重大立功+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二审被改判死缓+终身监禁!成功保命!白某某也有重大立功,但最终还是没有保命成功!
在白某某受贿案中,法院认为,白某某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虽然白某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均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三个启示:贪腐过10亿元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为原则的“潜规则”(也就是“过10亿杀”)是否合理?
根据司法实践规律:近十年以来,10亿元似乎是贪官的“生死线”,超过了10亿元,基本上就活不成了;反之,基本上都不会死。因为司法实践当中,贪腐金额10亿元以下,大多用(死缓+终身监禁)来替代。
很多人都认为,以10亿元作为死刑门槛,则过于宽松!也严重偏离了老百姓的认知与情感。
因为横向对比诈骗罪、盗窃罪等财产犯罪,涉诈骗、盗窃金额50万以上,量刑起点就是十年以上,而贪污受贿金额300万以上,量刑起点才是十年以上,涉案金额却是财产犯罪的6倍,这在司法上已经比较宽松了!
所以,建议在立法与司法上,贪腐金额上3000万元者,以判无期徒刑为原则;贪腐金额上5000万元者,以判死缓为原则;
贪腐金额上8000万元者,以判死缓+终身监禁为原则;贪腐金额上1亿元者,以判死刑立即执行为原则。
换言之,“过10亿杀”应当变成“过亿杀”,这样相对平衡与科学一些,相信这样对贪污腐败现象的遏制力会更大一些,也更接地气一些。
另外,我想说的1亿元是什么概念?
假如你月入5000,年入60000,那么要想赚到1亿则需要1666年。
如果你玩彩票每年都能中500万,那么则需要连续中20年。
1亿相当于年收入10万元的打工群众,不吃不喝要奋斗1000年;
如果贪腐金额是10亿元则相当于年收入10万元的打工群众,要不吃不喝奋斗1万年!中国历史才上下五千年!
一个贪官若贪腐1亿元,就搞到了普通人18辈子祖宗加起来都赚不来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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