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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诈骗罪案件,从十年以上指控到缓刑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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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应当是无罪辩护到底,我们很多时候以无罪辩护作为一种辩护策略、辩护手段,在一部分案件中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彻底的无罪结果;另一部分案件中,我们通过强有力的无罪辩护为手段,促成案件最终实现轻判结果。

特定的案件,在我们了解或者精准的判断案件不可能无罪的前提下,如果能够拿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我们也可以在适当的时间节点、适当的诉讼阶段,有效的调整辩护策略。

以我们今年办理的一起套路贷、诈骗罪案件举例。本案我们在侦查阶段末期介入,介入案件时,当事人面临的指控是诈骗罪,指控的金额有80多万,。

按照这样的指控,当事人面临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我们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以及与当事人充分会见沟通了解之后,认为本案指控为套路贷、诈骗罪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此类案件想要直接摘掉罪名,难度又会极大。因此我们确定了案件前期必须做无罪辩护的策略,以充分的无罪辩护意见,将案件往有利的方向引导。

侦查阶段,我们跟公安机关进行了书面的辩护以及口头沟通,但是公安机关反馈给我们的结论是,这个案件一定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被害人的原因,也因为案件的类型以及自身的特点。

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在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限内,我们把整个案件的无罪辩护意见以及相关观点,通过约见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方式进行了充分沟通。此时检察官给我们的回复是,此类案件诉的可能性很大,但是一定会退侦,去解决案件中很多的事实、证据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求辩方去缓和双方之间纠纷和矛盾。检察官向我们反馈,从案件的类型,从整个案件相关的证据来说,案件不可能给到无罪。

其实这类相对复杂的刑事案件,基本都会至少走一次退侦程序,在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限内,检方很难作出实质处理。当然我们的辩护策略也不可能因为一句回复或者反驳,就彻底改变,辩方在目前阶段,尚没有拿到我们可以接受的处理结果。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通过我们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围绕相关的事实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去做了相应的补充证据,其中既包括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也有部分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案件经过退侦,又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我们第二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的补充辩护意见,同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同样以无罪辩护为辩护策略,我们再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再次强调了,整个案件不可能无罪处理,但是我们的辩护意见检方也已经详细查阅,针对相关事实、证据方面的观点,包括案件定性方面的一些问题,他们也有留意到,在这个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够主动缓和双方的矛盾,解决双方之间争议纠纷,那么案件可以考虑按照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去处理,可能能靠上三年有期徒刑这样的结果。在此情况下,我们最关心的,其实是三年有期徒刑,能不能靠上缓刑的问题。

针对这个情况,我们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的沟通。这个案件最终辩方通过退还被害人款项以及认罪认罚的方式,再结合我们之前的书面无罪辩护意见,把整个案件的涉案金额从80多万打成了30万,让案件有了软着陆的空间。

再通过与检察机关的当面沟通,促成检察机关考虑当事人投案的方式,接受我们关于当事人成立自首的意见。所以整个案件,我们双方达成了没有明确书面结论的共识意见。

最终我们去与当事人沟通,妥善解决上述事项,案件在检察机关移交法院的时候,指控的金额从起诉意见书中的80多万,变成了起诉书中的30万。量刑区间出现了重大的调整,在此基础上,也拿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没有给到的自首情节。

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按照三年有期徒刑去提的建议量刑,为什么不给缓刑建议,检方也说明了客观原因。这个案件最终我们通过与法院的沟通,通过法院阶段的辩护,为当事人拿到了缓刑的结果。

当然,从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一个我们认为有争议的案件,没有拿到彻底的无罪结果,我们也会觉得有少许遗憾。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在特定的案件、特定的情况下,辩护人应当真正考虑到当事人的得失,去避免10年以上的重判结果。

我们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必须感同身受,避免为当事人陷入10年以上重刑指控的不利局面,辩护律师应当在各个阶段审时度势,也应当精准判断,促成案件能够真正意义上达成一种“最优解”。在双方都可接受的前提下,能够促成十年以上重判到缓刑的结果,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已经实属不易。

所以,谈论这个案件是想说明,有一些案件,如果事实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应当做无罪辩护的,那么一定要较真到底。

但是有一些案件,通过律师的专业判断,也通过当事人、家属的设身处地,和普通人的常识判断,如果不可能无罪,那么无罪辩护策略也好,罪轻辩护策略也好,最终怎么样能够打到点子上,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其实是刑事辩护最根本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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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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