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法律意见书 >> 内容

建议贵院对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11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建议贵院对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卢某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

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已于2024年1月23日、2月3日、3月7日、3月27日分别向贵院提交了《卢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卢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卢某不构成诈骗罪的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卢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辩护人在本次法律意见中,综合前述辩护意见及本案补充侦查相关情况,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及辩护人认为卢某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汇总如下:

一、卢某讯问笔录以及证人黄某证言证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100万元,应当属于孙某支付给卢某的好处费。

根据卢某2023年9月6日讯问笔录:“另外孙某还给了我130万元,这130万元是孙某给我的好处费。

卢某2023年9月22日讯问笔录:“(第一笔钱是什么性质的钱?)第一笔20万元是孙某给我跑关系的钱,我给孙某介绍了某部门的陈某,第二笔130万元是我给孙某介绍项目的好处费……孙某给我说是按照C公司讲的标准给我100万的好处费。后来孙某这个工程上赚到钱了,多给我30万,所有给了我130万。

根据黄某2023年8月17日询问笔录:“孙某就告诉我,这个工程项目我们公司中标了,他给卢某的这130万元是卢某帮我们公司介绍工程项目的“好处费”。(诉讼文书卷P103)

黄某2023年7月26日X市监察委的询问笔录:“孙某说这是卢某帮忙运作的,他要感谢卢某,将他之前和卢某约定好的居间介绍费给卢某孙某让我去公司取80万元现金。(诉讼文书卷P229)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孙某支付给卢某的费用系好处费,在卢某事实上促成了孙某拿到D项目的情况下,孙某不应当向卢某要求款项的返还。

二、孙某付给卢某第二笔130万元中的80万元,是从涉案公司财务公账中支出,能够证明是公司整体层面支付给卢某的好处费,而非是孙某个人给卢某的借款。

根据孙某2023年8月16日询问笔录:“我当即安排财务徐某从公司账上提现80万,又安排黄某从我尾号B农商银行卡支取了50万现金,共计130万现金。”

孙某2023年8月23日询问笔录:“安排我公司财务徐某从公司的账上提取了80万元的现金,又安排黄某从他的银行卡(实际是我使用的)支取了50万元,凑齐130万元给了卢某……”

孙某2023年9月19日询问笔录:“我安排公司的财务从公司的账户上支取了80万元的现金,另外安排黄某从我个人账户上支取了50万元的现金。”

黄某2023年7月26日(X市监察委询问笔录):“孙某让我去公司取80万元现金。”

根据上述笔录可知,孙某支付卢某130万元中的80万元,是从涉案公司公司账目上支取,结合本案客观事实,涉案公司并非只有孙某一个股东、投资人,因此,如果本案是属于孙某卢某之间的个人借款,孙某不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从公司公账上支出个人借款给卢某

以公司公账支取,能够体现是服务于公司利益,甚至可以推定公司集体意志或者其他出资人、股东追认,能够证明该笔款项是属于涉案公司层面支付给卢某的好处费。


三、综合全案证据,辩护人对孙某主张该款项属于借款不予认可,即使办案机关认可孙某陈述,孙某卢某之间亦属于经济纠纷,可要求卢某孙某返还款项,本案不应做诈骗罪指控。

根据孙某2024年3月28日询问笔录:“另外还让我给他100万元用于为王某办事。”

辩护人认为,即使办案机关认可孙某该陈述,卢某以给王某办事等理由找孙某“拿钱”,其性质可能包含人情索要或者借款性质,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均属于可以通过民事渠道救济的情形,不应上升到诈骗犯罪性质。


四、卢某孙某事前、事后的行为表现,均证明本案不成立诈骗犯罪。

根据卢某陈述,孙某2022年4月份将130万元交给卢某,5月份工程开工,9月份竣工,孙某在整个过程中从未提出卢某涉嫌诈骗,直到2023年7月份接受监委调查时,才提出被诈骗。

辩护人在会见卢某时,卢某提出以下事实:

1.卢某在2022年5月份回了老家,6、7月份与孙某见过几次面,8月份孙某因为王某的事情与卢某闹得不愉快。其后陈某来X市,卢某打电话让孙某接待,卢某从老家回到X市,一起去了孙某租的别墅办公室三楼见面、谈事,期间黄某也在场,双方并未产生关于涉案款项诈骗的争议矛盾。

2.2022年9月份,卢某给孙某打电话,孙某回复短信说在外地,回来后给卢某电话。

3.2022年11-12月、春节期间、2023年3月初,卢某一直在给孙某打电话,孙某一直没接,其后卢某给黄某打电话,让黄某安排见面,孙某说暂时不见。

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卢某一直在联系孙某,并积极要求与孙某见面,并未逃匿、隐匿财产。

即使办案机关认可孙某借款的陈述,孙某可以约见或者电话要求卢某还款,也可以通过黄某等中间人要求卢某还款,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还款。但是孙某从未采取上述手段要求还款,直到借款事实发生超过一年,在接受监委调查时才提出受到诈骗,本案卢某孙某均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表现。


五、本案属于明显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应以诈骗犯罪追究,不应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本案的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解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卢某不构成诈骗罪,恳请办案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对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X市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 律师

X年X月X日


阅读量:10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66676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建议贵院对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涉烟类非法经营案,能否以收购(进货)数额作为涉案金额指控?
诈骗案件,涉案金额70万元,要不要退赃退赔?
以亲办案例浅谈涉黄案件“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重要性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实务界限辨析
从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看虚开行为和数额认定
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的股东,如何辩护?
Y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P2P为什么被取缔?P2P模式为何涉嫌非法集资?
贾某依法不构成诈骗罪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