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交易中,合同是维系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但其引发的争议要么可能是普通民事合同纠纷,要么可能是触及刑律的合同诈骗罪。
二者法律后果天差地别:前者通过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民事方式解决,后者则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导致企业资质吊销、个人自由与征信受损。
因此,界定二者界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
从法律本质来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存在根本区别。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范畴,核心是“履约争议”:当事人在签约、履约中因客观条件变化(如资金链临时断裂、市场波动)或主观认知偏差(如对条款理解分歧)导致违约,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仅需承担违约责任。
而合同诈骗罪属刑事范畴,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其本质是“以合同为诈骗工具”: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如伪造公司资质、谎称项目或货物)、隐瞒真相(如隐瞒无履约能力的事实),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从根源上否定了合同的履行可能性。
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需围绕“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展开双重审查。主观层面,“非法占有目的”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比如签约前无履约能力却隐瞒,且未积极创造履约条件,或签约后收取财物却用于挥霍、转移资产、逃匿,或违约后逃避沟通、拒绝承担责任,均指向合同诈骗。
反之,签约时如实告知履约能力局限、履约中积极推进义务、违约后主动协商解决方案,则更可能是合同纠纷。
客观层面,合同诈骗的欺骗行为具有“根本性”(如伪造公章签订虚假合同等),直接破坏合同基础;而合同纠纷中的不诚信多为 “瑕疵性”(如轻微夸大产品性能),不影响合同履行可能。
实务中,比如“借鸡生蛋”型合同诈骗案件需看资金用途,用于合法经营且后续还款或提供担保的属经济纠纷,用于高风险投机且逃匿的属诈骗;
而“部分履行”型案件需看目的,行为人为全面履约铺垫的属经济纠纷,以少量履行作诱饵骗取更多财物的属诈骗;
而“市场风险”型案件需看预见能力,签约时无法预见风险且积极补救的属经济纠纷,明知风险仍签约并逃避责任的可能构成诈骗。
综上,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本质是“民事违约”与 “刑事犯罪”的界限,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而该目的需通过全流程客观行为综合推定,不能仅凭“未履约”结果定罪,会结合签约前履约能力、签约后履约行为、违约后态度全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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