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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码仔”的刑事法律风险及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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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码仔,为赌场介绍新客人、为客人兑换筹码以及介绍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

2020年10月16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跨境赌博意见》),对实施跨境赌博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多个条文对“叠码仔”能够精准适用。

笔者根据《跨境赌博意见》及其他赌博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叠码仔”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自身办理涉赌案件的办案经验,对“叠码仔”涉刑案件的辩护方向提出自己的观点。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参赌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跨境赌博意见》第二条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规定了四种带客赴境外参赌行为的法律责任,即“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简单来说,境外赌场赌厅的老板、赌场管理人员以及赌场打工者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涉嫌开设赌场罪。

从条文的文义来理解,带客赴境外参赌涉嫌开设赌场罪必须满足三个要件:

1.以营利为目的;

2.和境外赌场存在某种联系,要么是赌场赌厅的老板、管理人员,要么受赌场雇佣或从赌场获利;

3.组织、招揽的对象是中国公民。

通过对上述条文的解读,可以得出此类案件的三个辩护要点:

1.非以营利为目的,即既没有从赌场获利,也没有从参赌人员处获利,不符合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如果不是受赌场雇佣,也未从赌场获取相应的利益,只是自发组织、招揽他人参赌,利益来自于参赌人员,则不涉嫌开设赌场罪。

如果组织、招揽的参赌人员达到10人以上的,按照《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赌博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触犯赌博罪。

3.组织、招揽的对象如果存在混合不同国籍的情况,赌资、违法所得数额等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可以主张相应的扣减。

与赌场通谋,通过开户及洗码等方式为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涉嫌开设赌场罪

《跨境赌博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将“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这种行为规定为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由该条文可知资金担保服务的提供方涉嫌开设赌场罪必须满足与境外赌场通谋及服务对象为中国公民这两个条件。

换言之,如果没有与境外赌场存在某种联系,也没有从赌场收取费用,仅针对客户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并不触犯开设赌场罪,当然了,实务中实施这一行为通常存在换汇的操作,因此,即使未涉嫌开设赌场罪,也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另外,由于服务对象是中国公民才触犯开设赌场罪,如果服务对象存在混合不同国籍的情况,相应的赌资、违法所得数额等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也应当主张扣减。

当然了,如果“叠码仔”除了揽客和兑换筹码之外,还存在其他比如敲诈勒索等行为,也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由于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叠码仔主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在此不予展开。

量刑有轻重,“叠码仔”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叠码仔”所提供的招揽赌客以及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等行为本质上是为赌场服务,虽然《跨境赌博意见》将这些行为均规定为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但并不代表相关的行为实施者必然会被认定为主犯。

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叠码仔”大多并非依靠单打独斗的方式,多数存在团队作战的情形,对于处于较低级别的“叠码仔”或者只参与处理其中某一环节的“叠码仔”,具有认定从犯的空间。

”叠码仔“涉案资金账户的资金不必然等于赌资

按照《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网络赌博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跨境赌博意见》在上述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主要”二字,即“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虽然二者均规定了赌资适用推定的原则,但是增加“主要”二字,增加了(或者说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在《网络赌博意见》的条文语境下,如果涉案资金账户有一两笔涉赌,其他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则有较大可能被认为涉案资金账户是“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账户内全部资金均涉赌。

在《跨境赌博意见》的条文语境下,则要求控方需先证明该账户系“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账户”,控方不得再以涉案资金账户存在涉赌情形就推定全部资金为赌资。

“叠码仔”有较大几率获得自首情节的认定

自首可以从宽,相对于其他案件,跨境赌博案件由于存在跨境抓捕难度大的问题,为了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公安部及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文件敦促涉案人员自首。

部分“叠码仔”长期生活在境外,即使犯罪行为已被国内警方掌握,相较于境内犯罪嫌疑人而言,也存在较大的自首空间。因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可以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具备自首情节的,应积极主张。

以上是黄佳博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自身办案经验对“叠码仔”的刑事法律风险及此类案件辩护要点的简要分析,以期对实务中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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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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