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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判例看以“打水”方式赚取赌博网站返水/彩金的刑事法律风险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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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网站为了促使代理积极发展赌客或者为了诱使赌客持续参赌,通常会制定“充值赠送彩金”“投注按比例返水”等规则,所谓“打水”,一般有两种方式。

通常是指利用赌博网站设立的“充值赠送彩金”“投注按比例返水”等活动,在同一赌博项目投注完全相反的结果,获取相应的“彩金”或“返水”。

当然实务中也存在第二种情况,即在两个网站就同一场比赛下反注,赚取赔率差。

由于第一种情况相对比较常见,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针对第一种情况即以“打水”方式赚取赌博网站返水/彩金可能触犯什么罪名进行简要分析。

出于保住代理身份以获取赌博网站投注金额的返利和亏损返利而进行对打,触犯开设赌场罪。以(2020)赣02刑终62号《刑事判决书》为例。

在本案中,面对开设赌场罪的指控,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吴某某虚设下级会员,通过自己与自己对赌,利用赌博网站漏洞获利的行为应构成赌博罪”。

法院认为“吴某某辩称其利用代理账号虚设下级会员,自己与自己对赌,属于赌博行为,但其目的并非赢取赌博项目的奖金,而是利用代理身份获取赌博网站投注金额的返利和亏损返利,仍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最终,吴某某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出于获取赌博网站彩金的目的进行对打,触犯赌博罪,但存在“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入罪区别

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粤19刑终349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到6月15日期间,许某乙等5人每天使用不同的会员账户登录赌博网站,利用“三家对打”方式(即自己下三家),刷百家乐赌博投注资金流量,以获取赌博网站按照投注总额0.6%-1.2%给予的返还金,至今累计投注总额为82610411元,返还约660883元。”

法院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又构成赌博罪。”而在(2020)豫0725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中,针对同样的打水情形,法院则认为各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还有的法院将该种行为同时认定为“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详细内容可参考(2020)闽03刑终641号《刑事判决书》。

从数量角度来看,以获取彩金为目的的打水行为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的概率相对较大,但不管以何种理由入罪,都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当然,实务中并不是只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举例而言,除了自身参与“打水”外,还存在制作专门“打水”软件并出售给他人获利的情形,这种行为则可能同时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因此,“打水”案件应如何定性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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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黄佳博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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