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律师、陈俊泓
1.司法实务存在立案侦查后,“不抓人、不移送、不撤案”的办理困境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因某些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但是办案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却没有采取诸如对该当事人取保候审、逮捕等等任何进一步的动作,这个案件就这样悬而未决地搁置在这里。
或者部分办案机关在刑事立案之后,虽采取了一定的侦查措施,但经过初步侦查,没有发现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或者获得更多的线索。案件就此陷入办理困境,也正因如此,办案机关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按理而言,此时办案机关应进行撤案处理,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办案机关未及时撤案,而是选择继续侦查,案子就此久拖不决,被侦查人始终无法摆脱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虽然办案机关暂时没有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实质性的限制措施,但案件终究还是立上了。"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标签,就像一道看不见摸不着却又切实存在的无形枷锁,时时刻刻都在束缚着当事人。尤其是对于那些经营企业的企业家而言,背负着犯罪嫌疑人身份所带来的一系列不确定性因素,无疑会对其商业信誉造成致命打击。企业间的合作伙伴会因此产生疑虑,金融机构会收紧贷款政策,这些都在无形中极大地制约了企业家拓展商业版图、推进项目进展的步伐。
那么对于这种情形,公安机关的最长侦查期限是多久?换句话说,当事人多久才能摆脱“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回归正常生产、生活?
2.经济案件明确了立案后三十日、二年的两个可能撤案的时间点
这个问题,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三十日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简单来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若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有两个时间节点可能撤销案件:立案三十日和立案二年。
对于立案三十日,但对案件的两处基础事实——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仍然没有取得充分证据。这些情况下,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比如办案机关以当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立案,但是却找不到任何当事人有向公众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或者虽然找到了当事人向公众借款的证据,但是此类借款事实均发生在三十年前,已经超过了追诉失效,不应再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立案二年,但是仍然没有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应当撤销案件。比如办案机关以当事人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立案,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怎样的欺诈方式、被骗金融机构有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自愿做出处分其财产的意思表示、被骗金融机构受损失的金额是多少均未调查清楚,不能移送审查起诉的,也应当撤案处理。
3.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行驶法律监督权,防止刑事案件无限制、不恰当的拖延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功能应当在此时发挥效用。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当然负有监督公安机关超期违规侦查的权力和义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
第五百六十一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进行监督,并且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而公安机关仅刑事立案,但未采取强制措施,立案二年仍不能移送起诉的情形。实际上就是,办案机关在采取具有充分时间的侦查措施后,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移送起诉,应当理解为本案的证据不足,不应当进行刑事追诉,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同时,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海警机构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监督:(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的。”明确了检察院对于此类情况下的监督权。
4.一般的刑事案件,相关规定尚不完善,但应当参照经济案件的规定、检察院监督的规定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仅仅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不能当然适用于所有罪名。检察院相对于中国海警局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监督规定,并不能当然适用与一般刑事案件。而在现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的确没有对于仅刑事立案,却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非经济案件侦查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那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但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期限就可以无限制的延续下去?这显然是不符合法理要求的。即便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非经济案件仅刑事立案未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期限作出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无限制地延续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必须遵循比例性原则,确保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接受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撤案法律监督,对久拖不决的案件,以撤销案件处理。
5.本所团队亲办案例,Z某被商业竞争对手诬陷案
我们所团队就曾办过一起相关的案子。Z某作为小有名气的企业家,因商业竞争结怨,被竞争对手恶意诬陷涉及某起经济犯罪。在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对Z某进行了刑事立案,但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未对Z某采取强制措施,也一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陷入了一种“不抓人、不移送、不撤案”的尴尬境地,Z某也因此长期背负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在接受Z某的委托后,我们一方面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撤案;另一方面,我们也及时向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反映了相关情况,要求检察院对本案进行法律监督。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检察院认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不应当进行刑事追诉,通知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Z某终于摆脱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恢复了清白与名誉。
6.小结
综上所述,在经济案件中,对于仅被刑事立案而当事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明确了立案后三十日、二年的两个可能撤案的时间点,不过一般的刑事案件相关规定尚不完善。而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行使法律监督权,防止刑事案件出现无限制、不恰当的拖延,对于办案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但立案二年仍不能移送起诉的情形要积极监督,必要时通知办案机关撤案,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关注案件的立案时间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对于仅被刑事立案而当事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要特别留意立案后三十日、二年这两个可能撤案的时间点。同时,辩护律师应积极与人民检察院沟通,督促其行使法律监督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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