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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e卡搬砖案件的刑事法律分析和辩护策略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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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几个关于京东e卡搬砖被抓的咨询,这篇文章简单分析京东e卡搬砖案件的刑事法律风险及相关的辩护策略。

京东e卡搬砖涉嫌犯罪的常见模式

低价(9495折)买入京东e卡,核销苹果手机、茅台酒等产品后出售赚差价,后面查实低价买入的京东e卡是赃卡,也就是上游诈骗、网赌等洗钱的工具(比如赌博平台让赌卡用京东e卡上分充当赌资),像这种情况拘留通知书上一般写的都是涉嫌帮信罪或掩隐罪。

什么是帮信罪?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什么是掩隐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其罪名较长,故简称为“掩隐罪”,规定在《刑法》第312条,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结合京东e卡搬砖涉嫌犯罪的常见模式和上述两个罪名的罪状来看,如果涉案的e卡是赃卡,确实很有可能涉嫌帮信罪或掩隐罪,但能初步确定的只是客观行为上触犯了这两个罪名,最终能否定罪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e卡是赃卡。

如何辩护?

笔者认为这种案件的辩护可分两步走,首先是从主观明知状态争取无罪,在不具备无罪辩护空间的情况下争取轻判(判缓)。

主观明知方面的辩护可以从京东e卡来源渠道的合法性、涉诈涉赌e卡占比较低、交易模式、交易价格并无异常、未存在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明主观明知证据、经明确告知后停止交易等方面入手,论证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明知”的犯罪故意,进而寻求无罪辩护的空间。

举例而言,张三虽然不是从官方途径购入涉案额卡,但也并非使用telegram等境外聊天软件购入,且相关聊天记录显示张三在购入e卡时多次向买家确认涉案e卡来源合法,交易价格也在市场价格的合理区间,即使后续查实涉案e卡属于赃卡,也不能推定张三构成犯罪。

再比如,张三长期依靠京东e卡搬砖赚差价获利,购入了部分e卡是赃卡,但赃卡交易在所有交易中占比较低,也没有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证实张三购入赃卡时主观上处于“明知”状态,也不能直接推定张三具有帮信或掩隐的犯罪故意。

在不具备无罪辩护空间的情况下,可从获利较少、涉案行为具备帮助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方面和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并提交相关的轻判案例,以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从刑期来看,帮信罪最高是3年,定掩隐罪也可能3年以内,情节严重的可能3到7年,不管是哪个罪名,都存在适用缓刑的空间。

以上是京东e卡搬砖案件的简要法律分析及相关的辩护策略,鉴于此类案件属于较为新型的案件,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且实务中此类案件可能还存在更复杂的情形(比如涉及e卡和u币的买卖),因此如何辩护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上述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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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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