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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行为人暂时的经济困难就认定其不具有还款能力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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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的合法的财产权,其客观表现就是行为人骗取被害人财产后拒绝返还或者无力返还,导致被害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诈骗犯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在骗取行为人的财产时根本没有打算返还、拒绝返还或者或者没有能力返还,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返还无望。 

行为人在骗取被害人财产时不具有还款能力或者交易能力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行为人收取被害人的财产时,如果没有还款能力,就无法返还被害人的财产,就会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严重侵犯诈骗犯罪所保护的法益,这也是将行为人在收取被害人财产时不具有还款能力或者交易能力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根本原因。 

认定行为不具有还款能力应当极其慎重,首先,要统计行为人在收取被害人财产时的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地产及其他合法财产,同时统计其所有的合法债务,只有在行为人严重资不抵债,返还被害人财产、赔偿被害人损失没有任何希望,被害人的损失已无挽回希望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 

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借款或者同被害人进行交易时,陷入了暂时的经济困难,暂时无法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是这种困难是暂时的,行为人仍然具有相当的财产,仍然具有筹集资金、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能力,或者其亲戚、朋友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并愿意帮助他赔偿被害人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然可以筹集到相应的款项,被害人仍然的损失仍然有希望得到补偿,行为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仍然有望得到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不能因此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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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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