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产品才能作为新型烟草制品进行打击?
韩武斌律师、卢泳霖
近几年办理的新型烟草制品案件,除了遇到将外观、使用方式与电子烟相似的产品被拔高认定是烟草制品外,我还遇到只要经烟草质量检测站检测含有烟碱成分的产品,也直接认定是新型烟草制品的做法,而且这两种现象均有扩大化的趋势。
这些地方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均是引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即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但是,何为新型烟草制品,却没有现有规定予以说明,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样的产品才是新型烟草制品?作为专注于烟草案件的辩护律师,本文尝试对“新型烟草制品”进行说明并试图厘清对“新型烟草制品”的理解。
从“新型烟草制品”的结构来看,是由“新型”和“烟草制品”组合而成,并且是与传统烟草制品对比而言的,但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是“新型烟草制品”还是传统烟草制品,都必须是烟草制品,这是前提,既然是烟草制品,那么其原料成分必然要有烟草的成分。
因此,“新型烟草制品”的第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就是要有烟草的成分,而“新型烟草制品”的“新型”就体现在原料成分是由烟碱(尼古丁)制成。
无论是“新型烟草制品”还是传统烟草制品,都要受制于“烟草制品”之一上位概念,对于烟草制品,《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就定义:“烟草制品”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作为传统烟草制品代表之一的卷烟,根据《卷烟鉴别检测规程》以及GB/T 18771.2-2015 烟草术语 第2部分:烟草制品与烟草加工的规定,也是要以烟草作为原料。
而随着技术的发展进步,“新型烟草制品”已经不再局限于是将烟叶或烟丝这种原始原料作为原料成分,而是在烟叶、烟丝的原料基础上,提取出里面的烟碱成分,去添加到配套产品之中,这就使得原本只能填充原始原料的烟叶、烟丝,立马就可以填充烟碱了。因此,“新型烟草制品”的“新型”就体现在原料成分上是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不再是传统烟草制品的烟叶或烟丝,也就是从消费传统的烟叶、烟丝转变成为了消费烟碱(尼古丁)。
但是,“新型烟草制品”无论如何“新型”,都必须要有烟草的成分,不能脱离烟草制品的产品特性,如果脱离了烟草制品的产品特性,就脱离了“烟草制品”的范围,也就脱离了普通民众对“烟”的认知。
除了要有烟草成分之外,“新型烟草制品“的第二个要素就是使用方式要能直接被人体接触吸收食用,而“新型烟草制品”的“新型”就体现在是通过咀嚼、鼻吸等方式使用,以及产品本身不再是传统的燃烧使用,而是通过加热雾化,甚至无需燃烧或加热使用。
对于烟草制品的使用方式其实包括了烟草制品本身怎么工作,以及消费者如何使用,就以卷烟为代表的传统烟草制品而言,其本身是通过燃烧烟叶或烟丝而产生烟雾(气溶胶)工作,并且消费者是通过抽吸使用。
但随着技术的升级,“新型烟草制品”也不再拘束于燃烧烟叶或烟丝,逐渐发展为通过加热雾化烟碱,或者直接吸食烟碱,消费者也是逐渐通过咀嚼、鼻吸等方式去使用。“新型烟草制品”的这一系列变化,其实也是由消费传统的烟叶或烟丝,到消费烟碱(尼古丁)的演变而来,所以“新型”烟草制品的“新型”也是随着原料成分的变化,而产生的“新型”的消费方式的变化。
但是无论使用方式以及消费方式如何变化,都不能改变“烟草制品”要直接被人体接触吸收食用。这一要素就能将市场上部分含有烟碱成分的产品如香薰液,香氛机等区别开。
“新型烟草制品”的最后一个要素,就是纯消费使用,不具有任何功效用途。近些年来,之所以出现将外观、使用方式与电子烟相似的产品,以及仅含有烟碱成分的产品作为“新型”烟草制品来打击,主要原因是没有对产品应有的功效用途进行实质审核。
比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拿到办案机关送来的产品,就已经按照是烟草制品处理了,然后对相关的产品就按照烟草制品的标准,作烟碱、雾化物添加剂成分的分析,而根本不去分析该产品是否具有功效和用途,这就导致市场上很多的产品被扩大化的认为是烟草制品。
其实对于“新型烟草制品”,我们要有一个认识,就是产品被生产出来就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纯消费的目的,也就是说从使用传统的含烟叶、烟丝的产品,到使用含烟碱(尼古丁)成分的产品,消费者就是纯消费该产品,并不是去通过使用该产品来获取相应的功能和用途。因为普通大众都知道“吸烟有害健康”,烟草制品在作为纯消费使用时,就不具备任何功效和用途。
但这并不意味着外观、使用方式与烟草制品相似,以及含有烟碱成分的产品就不具有其他功效和用途,比如有医疗用途的雾化器,其外观、使用方式与电子烟相似,但其可以被用于雾化治疗疾病;再如含有烟碱成分的产品,也可以用作杀菌,消毒等等。
综上,“新型烟草制品”的认定应从原料成分、使用方式、功效用途三个方面来理解,且缺一不可,其中原料成分反映的是新型烟草制品的产品特性,使用方式是新型烟草制品工作原理的体现,而功效用途是区分其他产品的关键。
声明:本文内容仅为交流探讨目的,不代表韩武斌律师对具体承办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最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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