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以一对一付费视频聊天为载体的网络淫秽表演犯罪呈链条化、分工化、产业化特征。此类犯罪不再是单一主播的个人淫秽行为,而是形成了平台搭建方、技术服务方、平台代理商、客服的完整犯罪产业链。
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及共同犯罪裁判规则,结合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具体行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情节,对不同层级参与者精准量刑。
本文结合(2020)黑0724刑初12号、35号、39号三份关联刑事判决,分析涉案角色的行为定性、裁判依据与量刑标准,厘清此类网络一对一视频聊天团建淫秽表演案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逻辑。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定罪量刑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基础量刑档位分为两级: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本案属于典型的网络共同犯罪,适用共同犯罪层级划分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在犯罪中起策划、指挥、核心主导作用的认定为主犯,依法全额量刑;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此外,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等法定从宽情节,均是法院量刑的核心考量因素。 区别于传统线下淫秽表演,网络一对一付费裸聊、露点表演属于司法解释明确的“网络淫秽表演”范畴,平台搭建、技术维护、主播招募、规则制定、会员推广、资金结算等各行为之间紧密相连,环环相扣,各行为人之间属于共同犯罪,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通过主从犯、参与程度、获利金额等区分量刑轻重。 “一对一”视频聊天软件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不同角色的涉案人员最后怎么判? 结合本案三起关联判例,涉案人员可划分为五大核心角色层级,各层级行为模式、犯罪地位、量刑结果差异化特征极为明显。 (一)平台搭建+总运营方:主犯,情节严重 该层级以黄某(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核心,是整个犯罪产业链的源头,在全案中起绝对主导、策划、指挥作用,被法院认定为首要主犯,且因犯罪规模巨大、涉案平台众多、非法获利极高,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具体犯罪行为:一是源头搭建淫秽平台,2017年起自主购买直播平台源代码,组织技术人员研发搭建“趣聊”“有魅”“后宫”“一间房”等十余款一对一淫秽直播APP,是所有涉案平台的技术源头;二是构建产业化运营模式,设计完整牟利规则,通过收取平台纯利润30%—70%代理费、会员充值金额2%—5%技术服务费的方式批量牟利;三是统筹整体犯罪运营,向下招募多名代理商分发平台资源。 裁判结果与法理依据:黄某累计非法获利151万余元,涉案平台充值总额超千万,犯罪范围广、涉案人数多、社会危害性极大,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法院结合其系主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万元。 (二)平台技术研发、维护方:按作用及参与程度量刑 该层级包括黎某、叶某、郑甘文、安某等技术人员,负责平台搭建、程序开发、后台维护、功能更新等核心技术工作,是淫秽平台能够持续运营的技术支撑,无技术服务则无完整犯罪链条,是产业链的关键骨干。 核心行为区分与量刑差异 1. 技术总监黎某:系核心技术负责人,听从黄某安排主导所有平台搭建工作,不仅参与公司官方平台研发,还私下承接王某委托,搭建“约吧”“撩妹”私人淫秽平台,自主参与利润分成(获利40%),在技术团队中起主导作用,被认定为主犯。其累计非法获利24万余元,到案后认罪认罚、部分退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 2. 技术人员叶某、郑甘文、安某:均为执行层技术人员,仅听从上级安排提供技术搭建、日常维护服务,无自主策划、无平台控制权、无利润分配决策权,仅领取固定工资,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法院结合三人工作时长、获利金额、自首情节差异化量刑:叶某获利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万元;郑甘文获利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安某具有自首情节、获利9.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5万元。 (三)平台代理商、独立运营方:主犯,独立担责 该层级为王某、邓某、于某、陈某等平台代理商,从黄某处承接代理淫秽直播平台,独立负责单平台的全盘运营,是单平台犯罪的直接组织者,在各自独立运营的平台范围内属于主犯,对单平台全部犯罪后果负责。 具体犯罪行为:一是承接平台后独立运营,自行担任或聘请客服,全面负责主播招募、人员管理、薪资提现、用户投诉处理;二是制定执行淫秽表演规则,制定“会员充值达标方可露点裸聊、主播推广拉新可获提成”等核心规则,主动激励主播实施淫秽表演、吸引用户充值消费;三是独立核算牟利,按照平台充值比例抽取利润,按约定向上级缴纳代理费、技术服务费。 差异化裁判结果: 1. 王某:代理“后宫”平台,且私下联合技术人员搭建私人淫秽平台,双重犯罪行为、累计获利30.5万元,系次级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 2. 邓某:长期代理“红唇”平台,运营周期长、充值总额高,获利20万元且全额退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5万元; 3. 于某:代理“如约”平台,平台注册会员近万人、主播583人、充值总额264万余元,获利20万元,系主犯,无悔罪从轻的特殊法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4万元; 4. 陈某:代理“一间房”平台,招募主播844人、会员7319人,非法获利8万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万元。 (四)平台客服:普通从犯,轻刑处置 该层级以朱某、黄某为代表,受平台代理商聘请,担任平台客服,属于犯罪链条中的基层辅助人员,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具体犯罪行为:主要负责主播资格审核、日常管理、主播薪资提现、处理用户举报、执行平台运营规则等事务,不参与平台搭建、规则制定、利润分配,仅领取固定工资,无犯罪主导权。 裁判结果:朱某任职期间获利12万元,且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万元;黄某任职获利2.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 律师总结 实务中组织淫秽表演罪没有统一司法解释界定 “情节严重” 数额标准,这是辩护的关键空间,区别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备明确数额提档标准)。辩护律师应当抓住该法律适用特点:不能单纯依靠巨额流水当然推定 “情节严重”,应当提交类案检索,论证情节严重需要综合组织规模、持续时间、获利、社会影响综合评判,而非单一流水标准;将当事人行为、地位、收益与案件首要组织者横向对比,直观体现层级差距,说服法院梯度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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